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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困惑,请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arthurpg    时间: 2010-4-14 14:47
标题: 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困惑,请指点
国家计委《3号令》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项应该如何正确理解?3000万以上总投资的项目是很常见的,其中的一些小设备,达不到100万元,但又不能集中打包,单独招标的话,一是不一定有吸引力,二是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太高,应该如何处置?
     按该条理解,理论上3000万以上的项目,哪怕只有一分钱的小东西也应该招标?困惑中,请教了!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14 14:52
这是中央规定,但是省、市、县都有其他规定。按照地方规定来执行呢。
作者: arthurpg    时间: 2010-4-14 18:15
根据<3号令>地方不能缩小招标范围和规模,所以还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15 09:10
  法律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并非这样的项目一定就得招标,会有一些例外比如七部委30号令条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再如安徽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细则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但当不符合例外情形而又属必须招标项目的,就只能进行招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10:11
引用第1楼月之江于2010-04-14 14:52发表的 :
这是中央规定,但是省、市、县都有其他规定。按照地方规定来执行呢。

  不同意这种观点。
  
  首先,从法律效力大小的角度来讲,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很明显,中央国家机关出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政府部门出台的规定。按照1楼的说法,似乎给人有下位法还高于上位法的嫌疑。

  其次,如果按照地方规定来执行,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是地方规定违反上级规定。《3号令》规定地方不能缩小招标范围和规模,而且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肯定是无效的。要是死按地方规定操作,弄不好投诉和官司一大堆,有你受的。二是地方规定的精神服从上级规定的精神。由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楼主提出的问题照样存在,那照样没有解决问题。

  怎么处理?我觉得hetan719的回答很专业,支持3楼的观点!
作者: arthurpg    时间: 2010-4-15 17:59
谢谢各位的解答。
不过我仍然觉得,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15 18:10
  楼主说的“一些小设备,达不到100万元,但又不能集中打包,单独招标的话,一是不一定有吸引力,二是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太高。”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

  个人感觉可以把各类不同的货物分成几个不同的标包,一起发标,应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其操作方法就如同施工招标中分标段招标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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