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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4-21 15:34
标题: 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贴】
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载者注:这是一篇认真研究招标实践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文章,值得参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2010-04-20


招标采购活动是需要充分的时间作保证的,实际工作中,各地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作出要求,但就获取招标文件的持续时间而言,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操作中有的不规定持续时间,只要在开标前都行,而规定持续时间的,又各有差异,有限制在开标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开标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却又不尽合理。


一、事实上不得少于20仅是最短法定时间要求,如果把招标工作压缩在“20内完成,发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这两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20往往很难分配


(一)目前,法规仅对澄清修改时间作出了“15日前的规定,而售标持续时间并未作明确规定,剔除澄清修改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就所剩无几,排除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性内容,这正是造成竞争不充分的主要症结所在。


有的招标项目标书出售时间仅有3日时间,个别项目甚至只有1天时间,如此短暂的时间令供应商难以作出及时反应,一些供应商抱怨说虽然是公开招标,但是待知道招标信息可已过出售时间,根本来不及获取标书,只能望标兴叹,无可奈何,其中不管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标书出售时间过短,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肯定较少,有的能达到三家就不错了,仅靠少数几家供应商,招标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错误的内容要本无法全面且客观地发现,必然导致招标方无法彻底纠错,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便罢,一旦出现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定然会措手不及,陷入极度被动,结果将错就错,带着问题来开标。


(二)如果把售标持续时间拉长,则挤占了澄清修改时间,这也造成售标末期购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质疑不充分,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来不及澄清修改。


而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标文件,还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还在出售招标文件,虽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会增多,但对领取招标文件较晚的特别是最后几家获取标书的供应商来说却不公平,这些供应商来不及细看招标文件,该质疑的没有质疑,该咨询的没有咨询,往往是带着问题去投标。如果在开标前一天和开标当日仍在出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有义务作出答复,有时还须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可有的供应商在开标时仍在质疑,招标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会造成供应商标前响应时间及招标方标前纠错时间不足,这已成为困扰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一大顽疾


原因所在:一是法规缺少对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的硬性规定,以致于实际操作中花样百出,随心所欲;二是对法规的曲解,把“20当作标准操作规范,把所有的工作都压缩在20日内完成,结果在时间分配上出了问题;三是采购人着急催办,也造成了招标工作时间不足;四是搞小范围竞争,有些招标采购单位人为压缩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导致竞争不充分,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很多供应商待知道招标信息可为时已晚,无缘标局,从而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有的招标项目只要标书出售达三家即戛然而止。因标前准备时间不足,很多本应在开标前澄清的问题得不到澄清,招标文件不合理和错误的内容得不到纠正,供应商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给中标供应商也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4-21 15:35
二、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大部分的招标项目售标时又须验证资格证书,为给供应商充足的标前响应时间,给招标采购单位充足的标前纠错时间,以尽最大可能地实现充分竞争,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至少要达15日以上


(一)法规制度方面,应作三个调整和一个补充,合理分配时间。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日15日前。这就意味着在截至日15日之后,即使招标文件内容有误,一般也不能进行更正。如果标书在开标时都可以购买,那么开标后还可能发生对标书的质疑,而标书有问题,当然是不能修改的,那么开标就无法正常进行。


关于7日的规定与15日的规定有时很难结合在一起,怎么让质疑和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两个时限统一起来,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很关键。如果标书出售开始到投标提交截止只有20天,那么标书发售时间只有5天,显然是不够的,实际操作看,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间限定在投标截至日前15天也过于苛刻。为此,可作以下调整和补充:


调整之一:招标文件发出时间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由不得少于20调整为不得少于25


调整之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由“15日前调整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


调整之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间由“7个工作日内调整为“5个工作日内


补充之一:补充规定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应考虑为不得少于15


(二)操作方面,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


一要做足准备工作,避免仓促上阵,不能把“20这一最低法定时间值作为惯常做法,只要时间允许,就要放宽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争取达到上述调整和补充的要求,从而让足够多的供应商既能获取招标文件,又能有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并提出澄清和质疑,避免带病投标。


二要友情提醒,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在发布公告接受不确定性应标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筛选出供应商库中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及曾参加过同类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电话告知它们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解决部分供应商信息不畅、工作疏忽等问题。


三要试行网上发标,积极尝试与招标公告同步在网上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最大限度公开采购信息和具体的采购要求,促进公平竞争,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在评标时审查。


保存时间:2010/4/20
原标题: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http://www.ccgp.gov.cn/llsj/llts/1143514.shtml
作者: jszdt    时间: 2010-4-21 15:59
转贴老师:
你好!
本人是这篇文章的原作者。不知转贴是否需要征得作者同意。
同时希望能够认识您。
不知必联网是否采用付费稿件,如采用,请问通过什么渠道发送。
招标采购这一块不知还有什么网络媒体用付费稿件?
请一并赐教。

作者: jszdt    时间: 2010-4-21 16:01
你好!
本人是这篇文章的原作者。不知转贴是否需要征得作者同意。
同时希望能够认识您。
不知必联网是否采用付费稿件,如采用,请问通过什么渠道发送。
招标采购这一块不知还有什么网络媒体用付费稿件?
请一并赐教。
多谢。张栋天051589791628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3 13:30
引用第3楼jszdt于2010-04-21 16:01发表的  :
你好!
本人是这篇文章的原作者。不知转贴是否需要征得作者同意。
同时希望能够认识您。
不知必联网是否采用付费稿件,如采用,请问通过什么渠道发送。
招标采购这一块不知还有什么网络媒体用付费稿件?
.......


真够矫情的。
作者: carllau    时间: 2010-4-23 16:05
糟了,来催要转帖稿费了,,
大家没事别围观了,
咱这不流通现行货币,
要不发点小金币给你吧,不过一次也不能太多,咱一个月也就挣个10来个小金币呢,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0-4-23 16:36
标题: 回 6楼(wjjst) 的帖子
哪篇文章?很想拜读下 [s:124]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0-4-23 16:53
百度里搜了下
这种虚拟世界里不需要给稿的
网络的作用就是资源共享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4-23 21:07
jszdt网友 发言  的跟帖



首先,热烈欢迎 jszdt 网友在国际招标网社区注册并留言 !!



我先谈谈自己的三点意见,有不对不妥之处,请各位版主和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本人转发楼主的文章,实在是出于对文章的喜爱,恨不得马上介绍给大家的心理。对此希望楼主和大家理解!



而不少网站,虽有声明,比如,“不经过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比如,什么“违反者需追究法律责任”等等;然而,他们并没有同时提供有用的联系方式,使得即使希望提前联系,也难落实。而那些网站,并不见得自己那么严格遵守。本人曾发现自己的文章被转载,也没有打过任何招呼……



我理解,社区论坛的网友,主要的目的是学习;客观上,这对提高个人水平和能力,对发展和促进我们共同的“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事业非常有益!



为此国家的大事,我的个人想法是,忽略那些声明,而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我的态度是:只要是注明来源和作者的,就不再追究什么。因为我相信,大多数网友转发,不是为了“盈利”目的,而是为了学习。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我以为,对于好文章的作者而言,也是一种宣传啊!



如果,我的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影响了大家或者迫坏了某种社会秩序,我愿意“引咎辞职”!



如果,我的想法和做法,对宣传作者和好文章起了有益的作用,我还会坚持做下去!



第二点,对于“张栋天”,我曾多次作过介绍。



请楼主看看本人那篇引起关注的文章《浅议 采招人员提高水平的五个台阶20081月发表。该文章的精简版曾被招标投标协会和政府采购信息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转发,其中有关的人名都删去了。本社区的是原文版(第五部分有张栋天的名字):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3869



我个人表态:热烈欢迎楼主有时间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并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社区论坛目前比较火,是有众多的知名或不知名的专家以及积极网友鼎力支持促成的 !!



第三,关于网络发文的报酬问题。



据我了解,目前,多数纸质媒体发文有一定的稿费;对与采购招标方面,这种稿费金额也是很少的。网络的媒体,还处在试点阶段。本社区,凡是被列为专家称号的,应邀撰写特殊的文章,还可以有少量的稿费;但是,对于各个论坛的版主而言,主要还是奉献的,是在位网友服务和帮助中,同时也提高自己的。



具体到楼主,还得下一步再与社区管理员们商议。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23 22:00
资格预审文件的应该是5天。如果是招标文件,那么久很难说了,如果潜在投标人无法赶到和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购买的。而招标人又不能提供邮寄方式的,则应是开标前都可以购买。只要潜在投标人愿意购买,招标人无理由拒绝。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4-23 22:06
如果仅仅是废标,还可以继续开标的话,那么还是好的。流标是无法预计的,给招标人造成的时间、费用是有一部分,但是为了给工程节约工期和工程款,那么应该是招标。
作者: jszdt    时间: 2010-4-26 11:18
谢谢高老师指点。本人从事政府采购实务工作已有九个年头,业余专注实务问题研讨,几年来累计发稿480多篇,中国政府采购网撰稿人(原地方专家)。最近,从财政局采购中心主任调任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分管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工作。在新浪开博(江苏张栋天)

真诚地希望结识业内朋友。
江苏省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栋天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4-26 11:59
热烈欢迎张栋天同志的表态!!

欢迎他参与社区活动,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探讨中国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各种问题;

为促进中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贡献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摘录我2008年的那篇《五个台阶》文章中有关张栋天的段落:

  【第五、多数这样的专家,能够跳出个人和小单位的圈子,升华到以全局的观点看问题。我们的许多专家,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局部的单位、行业或者地区的利益。这些专家,无论年纪长幼,所在地区如何,都不会决定他们的立场观点;政府采购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多次强调【打破既得利益的阻碍】。一些年轻的地方专家,虽然所在地是小小的县城;但是,他们“解剖麻雀”,不断归纳总结出带有全局意义的经验教训来。比如,在政府采购领域,积极活跃的崔建才、赵昌文、周乔亮、张栋天等人便是。】

  【许多年轻的专家,也正在茁壮成长。我曾经收集了几个例子,在此转发如下:

……   ……
     【经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表文章的张栋天 ,是地方的政府采购专家。  
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员,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采购办副主任(正股级),自2002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以来,潜心研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实务功底扎实,累计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160多篇稿件,在业界颇具影响……(引自网络介绍)。   
  
计算一下,他被列为地方政府采购专家时候,约30岁。 】

也希望张栋天同志能够虚心向大家学习,向那些知名或者不知名(或不署名)的专家们学习,在与大家互相帮助中,更快的成长!

从事中国采购招标的成千上万的人们,也许您是白发苍苍的老专家;也许您是朝气蓬勃的年轻人;也许您是年富力强的中年男子汉;也许您是巾帼英雄式的贤妻良母;……如今,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走到一起来了!!   
  
也许,您生活居住在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特大城市;也许,您奋斗在边远的小城镇。我们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如今,为了一个共同的理想,我们走到一起来了!!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0-4-26 16:16
感谢gzztitc总版主精彩的发言,热烈欢迎 jszdt 加入本社区!
作者: hotimi    时间: 2010-4-27 09:11
对于《招投标法》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这条我的理解是:如果澄清的日期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15天了,应该延后开标时间,并且保证这段时间不少于15天。

不知道这么理解有没有道理,大家讨论,呵呵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8 10:52
鼓掌……
作者: hbzt    时间: 2010-4-28 11:08
[s:56][s:56]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9 14:45
针对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给出了答复
“第四十五条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过还未施行而已,等着吧!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4-29 15:06
相信本文原作者的本意不过是开个极其逼真的玩笑,只是以一种特别打招呼的方式来融入我们这个公益性的社区,看了他积攒的大把的金币和威望,其实其应该早已认可与融入了这个社区,早已是社区的老朋友了。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4-30 12:35
一般来讲,招标文件出售时间都是指公开招标,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公告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其实招标文件到底卖多久,可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决定,并构成要约邀请的一部分,投标人并无选择权。
结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5 14:16
我想说下  时下的工程挂靠居多, 我们浙江采用三种方法,网上发招标文件,无记名购买文件和光盘,开标时交席位费和文件费,   200万以上上公告就报名5天,再买招标文件,   先上公告到第5个工作日报名,在卖标书,这三种方法有利有弊,无记名是推广方法,开标时到家数市政标往往100多家,我们监管部门手忙搅乱,第二和第三有资格预审嫌疑,但能很好完成开标,对于我们来说第三种还好,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6 20:4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6年第7号)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交通部早已作出明确,而问题在地方执行中,更多是都按投标文件20日的编制时间来约束,招标几乎没有不紧急的,上了马了领导就有政绩。
    问题是在地方操作中,大部分要求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按上述规定,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必须安排一个人工作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呆在交易中心等待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就必须至少有一个人力在交易中心守5个工作日,个人认为很不合理,浪费招标人的人力资源,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办公处发售也未有不同,不知为何监管部门考虑问题总那么局限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6 20:50
从大家对张栋天原创的文章的反应来看,此“小小的问题”,至少包括了对不同的项目(比如,交通的高速公路项目很大,一个标段一公里估算就可能是1个亿元;而对于政府采购中目录下限的,也许只有数十万或者100多万)。是否采用不同的时限规定。

这么大的差距,能否只用一个标准来要求呢?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6 20:51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更多的是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存在这样的矛盾。一般操作均是在公告阶段即同时发售招标文件,造成了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准备时间有限,造成有些项目因行业潜在投标人少而容易产生投标人数量过少或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较公告发布时间延迟2~5天,才能让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6 21:53
  在《招标法》体系中,这不是一个问题。
  1、工程施工招标: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工程货物招标: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勘察设计招标:八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我一直纳闷的是:为什么在《采购法》体系中,就没有相应的规定呢?现在看来《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者也已经发现了这个缺漏,因而在《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加了一条:“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购法》体系和《招标法》体系虽然很多地方有打架,但在这点上却是取得了共识。呵呵。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20 10:29
诶。。我是进来学习的。。。。。。。。。。。[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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