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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很可惜的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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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22 14:49
标题:
很可惜的废标
在公开招标过程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只有3家,在评标时,因为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失误(是那种一看就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失误,譬如保证金的汇入方式不对等),导致实质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实在是非常可惜,浪费了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时间和精力!
不知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22 15:07
是可以,但是很多还是废标了!
主要问题是很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制作水平与招标文件不能同步
作者:
downloads
时间:
2010-4-22 15:08
不足三家如果采购任务紧急,可现场请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改招标方式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4-22 15:10
建议3楼的朋友可先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还未颁布实施,但可以给你些启发。
作者:
zhangfan519
时间:
2010-4-22 15:13
说的这些,都是补救措施
我想了解一下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方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4-22 15:24
从源头解决的办法似乎有:
1、思考一下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否妥当?对于某个特定的项目,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是否更合适些?
2、如果选择了公开招标这种方式,思考一下在招标公告里是不是对供应商有过高的要求?
3、如果1、2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废标条件、投标担保方式等等)是否过于苛刻?
………………
顺便谈谈解决类似问题的思路:
1、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摸清供应商情况和市场情况;
3、多从自己身上找找问题原因。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0-4-22 20:14
避免这种情况的措施之一是将废标的情况在投标须知中明确罗列出来。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4-22 20:25
偶怀疑是故意失误。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0-4-23 09:55
3家太少,竞争性不够啊。
主动联系潜在投标人来进行投标,建立投标单位库,有项目就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
作者:
yuanfeng84
时间:
2010-4-23 10:06
顶6楼
作者:
xmm111
时间:
2010-4-28 17:58
政府采购项目应废标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其他项目可以融通易下,法律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少竞争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废标。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4-29 08:34
6楼说的是不错,可忽略了一点
你仅仅是从自身找问题,规范自己,却不曾提到供货商
现在很多供货商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其实如果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话,很多废标都是可以避免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人在觉得自己没把握中标的情况下,故意废标,然后再寻找机会!
规范自己固然是好的,供需双方同时规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4-29 14:29
这种情况很多,个人觉得主要原因有:
1、公告时间太短,公告发布的媒体太窄;
2、项目较小,未引起供应商重视;
3、业主有意向,很多供应商了解一些项目的情况;
4、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明显存在偏向某种产品的迹象;
5、“*”号条款太多,让投标商觉得已经有了意向中标人。
……
作者:
boygmj
时间:
2010-4-29 14:49
现在在我们交通上,只要开标时,满足了3家,就要开标,而且不管后面评标时是否会废除一个标,都要继续进行,除非评标专家认为已经完全无竞争性可言外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
yun
时间:
2012-3-12 10:55
个人认为关键是一个项目从发标到截标时间长,如果重新发标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毕竟本项目的投标单位或报价都已经在前期公开了。所以认为剩下的两个单位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存在竞争性的话应该继续评标出结论。
作者:
huhu
时间:
2012-3-12 13:55
其实 是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太多了 有些是明显标注出来的废标条款 有些是不明显的 所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 尽可能减少“隐形”的废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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