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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若招标单位开标前遗失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caoxulei    时间: 2010-5-1 17:58
标题: 求教:若招标单位开标前遗失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如题,望赐教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5-1 18:12
没碰到过!听高见!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5-1 18:59
是个问题,关键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有关规定,自有自己解决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 21:28
楼主能否进一步解释说明:

为什么在同一时间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还会发生:(一般的,也是同一地点)

若招标单位开标前遗失投标文件】的情况?

怎么发生和怎么情况?
作者: caoxulei    时间: 2010-5-1 23:17
标题: 回 3楼(gzztitc) 的帖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开标时间和招标人签收这段时间遗失怎么处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2 11:24
还是不明白楼主的问题。

如上所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签收,应该在开标的同一个会议室;

代理机构应该不只是一两个人参与接标和开标工作,比如,我所经历的人数比较多的开标会议的情况,一般是2-3人接受标书和另外的签到工作;2人以上协助联系递交投标保证金事宜(分现场或者到财务部门两种情况);1-2人帮助把投标文件搬到开标会议室的桌子上,当众摆放,其他人员,一般不宜靠近,并且,总有人看守已经签收的投标文件。

你们怎么组织的接受投标文件等工作?

我听说有抢投标文件的,还真的第一次听说有现场丢失的。

负责此项工作的招标代理人员是犯了大错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2 11:55
  我推测:投标人应该是在截标时间的前一天或者前几天就递交了标书,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好好保存,以至于发生了标书遗失的情况。

  由此联想到一条法律规定:在标书拆封前,要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关的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实际上,这里查验的就是招标人保管标书的责任。
  如果招标人没有尽到保管责任,那么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到这个案例,一旦发现标书遗失,个人感觉在开标时不应该进入下一程序。
  因为发生这种情况,不管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实际上招标人都把自己陷进了串标的重大嫌疑之中。遇上这种情况,明智的选择只能是暂停相应程序的进行,而且招标人要为此承担投标人相应的损失。
作者: caoxulei    时间: 2010-5-3 09:37
多谢大家的回答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3 16:56
  招标单位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令人吃惊的。正如6楼所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招标单位极端异常的错误都会使人产生太多的联想。招标单位的责任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而时下最紧要的可能就是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个人比较赞同6楼的处理意见,应延迟开标(允许各投标人修改、撤回、更新投标文件),查清并公布事情的细节及处理结果(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3 18:40
这是招标单位缺乏经验造成的。
投标和开标应该是个连续的中间没有停顿过程,否则投标文件的保存的责任就会落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身上,这是很难办的。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是在投标截止前进行,可根据投标人多少决定,一般提前1个小时,如投标人多可适当安排2-3小时进行,而且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要在同一个会议室进行,这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后就一直在公开的监控之下。
评标我们也尽可能在同一个会议室或同一个大楼内进行,以减少投标文件的搬运。
作者: qinl    时间: 2010-5-4 08:05
如果是重大标,上报主管部门,(听取意见)停止开标,征求投标人意见解决,或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4 08:23
标题: 回 10楼(qinl) 的帖子
  可能是有道理,但觉得是不是搞得太紧张了点?
作者: qinl    时间: 2010-5-4 08:50
(失窃)报案应该是合理的。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4 09:19
应延迟开标(不允许各投标人修改、撤回、更新投标文件),在有效期外查清,开标 允许各投标人撤回 ,  查清并公布事情的细节及处理结果(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等)。纪委和公安机关及时调查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5-4 10:10
招标人的最终解决方案必须基于以下考虑:
1、被遗失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因此丧失本次投标的机会;
2、被遗失投标文件的关键信息不因此被其余投标人所获知;
3、弥补所有投标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5-4 11:22
标题: Re:回 10楼(qinl)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hetan719于2010-05-04 08:23发表的 回 10楼(qinl) 的帖子 :
  可能是有道理,但觉得是不是搞得太紧张了点?

10楼的意见是对的,具体何时报案,是否报案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而定。具体一些要注意的细节可参考13、14楼的意见。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5-4 16:57
我们应在开标前完全把这种事情规避掉。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4 20:38
法规规定的是投标截止时间,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时点,所以提前递交投标文件并不违反法规。
    只是实际操作中都是在开标前的一个小时内接收投标文件,在此之前的招标人都不愿意去接收并保管投标文件,避免承担责任。
    而现在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都是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应该是保管在交易中心或监管部门,不应由招标人保管,避免存在什么嫌疑。
    发生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确实不应该继续开标,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不应该再接收,而应暂停并延迟投标截止时间,给予丢失投标文件的的投标人重新编制投标文件的机会及时间,并追究招标人的保管责任,给予通报并赔偿所有投标人的损失。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4 20:41
对于丢失的投标文件必须进行调查,必须找到投标文件并调查丢失的原因。如果落到其他投标人手里,那对丢失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不利,造成投标内容泄露及严重的不公,这样对于业主来说责任非常的大。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3-11-20 11:35
这个办法个人认为非常解决。
首先把这个事情压下去(越少人知道越好),直接让投标单位再补充提供投标文件即可,如果时间上来不及,直接发一个补充招标文件推迟开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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