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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能否接收?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6:34
标题: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能否接收?
  
  在某些情况下,接收不接收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关系到开标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由此产生本次招标是否失败的问题。因此,本人专门就此问题和各路大侠做一探讨,欢迎拍砖!

  

  关于拒绝投标文件,七部委令的相关规定一共有两条。

  一是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该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拒绝投标文件,但没有明确拒绝投标文件的决定(或行为)可以由谁作出。给人以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或者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出拒绝标书的决定的遐想空间。因此,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就依据该条款直接作出拒绝接收的决定。

  二是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该法条规定很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能够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只有两种,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在这两种之列。此外,在第五十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那么按照该条文的表述,肯定是在该投标文件已经接收了的前提下,由评委作出废标的决定。个人理解,这个规定是和第三十七条的表述相呼应且互为补充的。综合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这两个条款的表述,个人觉得对未提交投标担保的标书,应该在评标阶段由评委作出拒绝,拒绝的方式是按废标处理。

  

  因此,在开标时,即使招标人在知道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也应该先接收其递交的标书,然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作出废标的处理。

作者: bst    时间: 2010-5-5 16:38
同意楼上的意见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5 16:41
[s:125]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既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完成,那么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的决定只能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因而在标书递交阶段不能拒收。
  再者可能会有先递送投标文件,后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比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5日15时,投标人于5月4日递送了投标文件,并于5月5日上午9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6:43
恩,对,赞同hetan719兄的理解!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5-5 16:55
现实中会拒收的。[s:90]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5 19:13
  在实际操作中,拒收肯定是不合适的。

  本人已在另一个帖子中提出一种做法:劝导该投标人不要递交标书。只要把最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告诉投标人,相信所有的投标人都会听从劝导,不再提交标书了。毕竟纠缠不清的人少之又少。

  拒绝接收和劝说对方放弃递交标书,对于投标人来说,结果是一样的。但不同的处理过程,对招标人来说,意义是不一样的,前者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嫌疑,后者则没有。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5-5 21:46
大家讨论得很全面了,看来有两种做法:

1、接收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文件被拒绝的决定。
2、劝说投标人不要递交标书,以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为双方都节省时间和资源。

那么,究竟哪种做法更好呢?招标师要不要好心劝说呢?这样的好心劝说会不会反变坏事,引来不必要的投诉和麻烦呢?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5-5 23:27
标题: 回 6楼(临耳) 的帖子
没必要劝说,第1种是简单而且是无任何风险的做法。你去劝说,那么会不会有人(或那些监督们)会怀疑你在里面有暗动作?要知道这世上已经是没有雷锋精神了。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6 08:33
关键是如果进各级招投标中心的项目,中心工作人员会干涉。比如湖北,投标保证金已经要求交到综合招投标中心账户上,所以开标之前,中心工作人员都会来宣读到账情况,予以干涉。    这样的情况,作为招标代理怎么规避自己的行业风险,不被投标人投诉,因为如果假如只有三家,一家未交,那就造成流标了。  三家都会有意见,如果告上一级,最终背黑锅的总是招标代理。
诸如类似,一方面是地方的行业政策(谈不上是政策,完全是人治),一方面是国家的相关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招投标法里面并没有明确说这点)。   作为招标代理要怎么处理  怎么做程序资料  规避风险 。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5-6 08:56
        各位同仁的探讨,让小生受益匪浅!
    楼主分析的还是很全面的!
    不过,在下认为,没有必要去劝说,虽然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没有提交保证金这一项,但如果真的接受了,就必须开标,很容易引起投诉!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均不利!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就意味着投标文件不完整,不完整的投标文件如何接收?现实操作的话,还是直接拒收的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诉!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6 13:58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的形式同招标文件同时提交,二者不可缺一,解决问题,在招标文件中以明确,我们实践来看此方案还行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6 14:00
  劝说其实是很“人性化”的做法,但“只能意会,不能言传”!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5-6 14:18
如果拒收,投诉就更厉害了,不能只凭个人见解,要有法律依据。
作者: 陕西王杰    时间: 2010-5-9 14:34
属于投标活动的重大失误,将被拒收
作者: handanzl    时间: 2010-5-10 09:27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也很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的,比如说围标,只是来凑热闹的。
个人意见,接收后废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0 20:58
对 “没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是否拒收”的跟帖



大家讨论得很认真!



我个人的意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以不同的形式,反复已经讨论过多次。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是不同的类别(国际招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有不同的政令细节规定,导致我们处理的办法不同。



第二点是,对“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这个前提再细致追问:



究竟谁来认定?如何认定?有何依据才算数?



那要分析多种情况。



有时间的话,本人再与大家一同仔细分析讨论。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5-16 20:18
[s:125]
作者: liyunbo11    时间: 2010-5-18 09:16
开标现场不能废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构成现场废标条件的,现场提出废标,但保证金是否交纳并不在现场废标条件内,所以应该有评标委员会决议是否废标,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不得参与任何决议!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2 15:03
试问一下,若只有三家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开标截止时间 只有两家保证金及时缴纳,这未交保证金的单位标书该如何处理?
接收,并在评标阶段废标,导致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份,流标,重新组织招标,这样的话,对提交保证金的两家单位就很不公平,相当于投标报价的公开泄密,会不会因此也得到投诉?
作者: jnqiu    时间: 2010-10-23 23:40
个人意见认为:
        无论投标商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公司必须接收,因为认定其投标文件是否完整及废标不是我们来决定的,我们只是如实把情况反应给评标委员会,怎么处理那是专家们的事情.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10-24 09:49
在工程招标中,有关规章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拒绝:(1)未按时递交;(2)密封不符合要求。货物招标只有一种情况:(1)未按时递交。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只有评标专家才有权评判,因而拒绝其递交投标文件,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0-10-25 19:38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既然投标文件不完整,就可以拒绝接收。现实中招标文件一般也规定,投标保证金没有交,招标方将拒收投标文件。更严格的是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投标方法人的基本帐户出,如不是,或基本帐户未备案,也将拒收。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0-10-25 19:44
我举个例子,情况一如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每个的投标人必须提交一正二幅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时只交了一正本,没有幅本,将如何处理?
情况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标及商务标,投标只提交了技术标,没有商务标,将如何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5 19:50
  高老师的意见很中肯,首先要区分是什么性质的投标。
  我发帖时,引用的是七部委30号令的两个法条。七部委30号令,是针对工程施工的。
  请楼上的朋友注意,“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按废标处理”这个表述,和“将被拒收”,所表达的意思是有区别的。
  楼上的朋友:请再仔细阅读一下我在主贴中的第二点论述。或许您会改变原来的想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5 19:56
标题: 回 22楼(fanxjking) 的帖子
至于您在22楼中提到的情况。以前也有类似的讨论,最终大家的意见还是比较统一的。
参见:这样的标该收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8058&fpage=4
相信您在仔细阅读该帖的讨论过程以后,会对这个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

如有疑问,本人愿意继续解释。
感谢您对我的帖子的关注!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0-10-25 20:07
谢谢!受益不浅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25 21:37
除了对“密封”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很少谈及。

在今年的6月份,何红峰教授写了一篇文章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其中提到:


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我个人觉得:何教授对翻译和概念的理解,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5 23:37
  认同高老师的观点,投标保证金应该是一种质押担保。
作者: ralfym    时间: 2010-10-26 08:22
感谢版主的意见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6 15:37
我们一般这样写:
(九)投标担保
1、本工程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万人民币。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于开标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转账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26 17:01
“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再跟贴



我觉得,许多“采购与招标投标”的问题,一旦深入,就会联系到采购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而且,涉及到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和改革问题;很难一下子说清楚。


就以此为例。


“何红峰教授主张的称之为“投标担保“,不仅在语言翻译上更为准确,而且,提倡“国际惯例”的银行以信用担保的方式;那应该是中国发展的方向。


而称之为“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被招标人和各地的招标中心和监管部门改变成追求“现金类”的保证措施。


这样,不仅导致大量的现金流动,还给意外的处理,包括退回等等造成问题。


但是,要想改变这一点,也是很不容易的。


首先,需要推行“诚信体系“;


其次,银行也需要很好的配合。有的银行没有此种业务;有的银行不够资质,乱开担保的保函……


本人建议:知道此事即可,暂不继续讨论了。
作者: 秋风丽阳    时间: 2010-10-26 17:24
同意9楼的意见。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1-8-10 11:29
看了大家的留言,受益匪浅,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现在都是要求开标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如果有一家没交保证金,但又不能不接受他的文件,假如他报价未超出限价范围,还会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影响评标结果!
这样又是否合理呢?
请大家讨论下!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1-8-10 11:33
同意楼主的看法。。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3-11-20 11:30
个人认为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尽量不要自己背。
既然法规规定了应当拒收的情形,凡是不符合拒收条件的都应该接收。即使您知道接收了最后结果也只是一个废标。
如果接收了,投标人根据法规投诉,最难受的还是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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