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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急!不再招标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5-6 13:20
标题: 请教~~急!不再招标的条件?
一个工程两次因评标过程中导致招标失败,个人认为根据七部委30号令的第38条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有人提出七部委30号令是这样说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而本工程两次投标人均超过了3个,不同意此方案。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5-6 13:40
首先为什么会废标,废标原因找到。如果是招标文件原因应修改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的原因故意废标,报名时不让他报名,以免串标,建议继续公告招标,降低到最低要求,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5-6 13:51
标题: 回 1楼(香茗一杯) 的帖子
评标专家否决了全部投标啊,不是报名的家数不足而是投标废标导致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6 14:55
呵呵,真是郁闷啊!
关于这个条款,倒真没象楼主所说的那样理解过。
但是这种理解看起来又相当有道理。
于是产生了困惑:出路在哪里?可否顺便提供法律依据?
期待ing……
作者: lengby    时间: 2010-5-6 15:01
好问题...等带某位大师的解答[s:33]
作者: lengby    时间: 2010-5-6 15:15
刚去一个招标群里讨论了下,大家都人为应该重新招标,
还有就是,有人认为可能是招标文件或者具体参数有问题,不然为什么2次招标,所有标都费了.
我觉得应该认真检查下招标文件后在招标,那样会少些风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6 15:16
  查到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根据这一规定,报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已经补充进了“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的情况,估计同样的问题在过去的实践中也有碰到,因此在标准文本中进行了完善。

  此外,需要补充一点:在一次招标失败时,作为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就应该仔细查找失败原因,废除一些过于苛刻的废标条款,原则上还要放宽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二次招标。但二次招标放宽限制后投标人的相应条件不能低于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作者: lengby    时间: 2010-5-6 15:23
标题: 回 6楼(zzj0102) 的帖子
属于必须审核的,经审核后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不用审核的呢,是不是暗示必须进行招标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6 15:33
标题: Re:回 6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7楼lengby于2010-05-06 15:23发表的 回 6楼(zzj0102) 的帖子 :
属于必须审核的,经审核后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不用审核的呢,是不是暗示必须进行招标呢


  个人感觉不能这么理解。

  如果是不需审批的项目,国家对其是否招标和如何招标等方面的要求,要低于需要审批的项目。从立法解释的角度来理解,更无须进行三次招标了。

  因此,根据这个条款的规定,个人认为其暗示的应该是:“…………,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这和七部委令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一脉相承的。
作者: th1289    时间: 2010-5-6 16:24
学习,又长知识了。。。。。。。。。
作者: lengby    时间: 2010-5-6 16:26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噢...涨知识啦~~
作者: babara_yun    时间: 2010-5-6 17:19
受教[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6 20:44
对“废标后是否可以不再招标……”等问题的跟帖



看到大家热烈的讨论,我也忍不住向说上几句。


zzj0102 网友以前的其他帖子,讨论了评委会可以“全部废标”;也可以“根据有竞争力”而继续评标,直到选出中标人。


而针对此次网友的问题,又该如何具体回答呢?


本人学习有关政令以后的体会之一,就是:
这里适用采用一个俗话说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是【以事实为依据】;招标投标的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再仔细看看12号令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高注:其具体条文都是指的各种有区别的具体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高注:注意这里的前提,然后才是使用“可以”这个词。)


所以,分析具体事情的前提,是运用法规正确与否的重要条件。


我之所以不同意笼统称为“废标”,因为,不同的废标情况,也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比如,无人投标或者不足三家,导致“流标”,实际上,那多半是招标人的责任,或者设置了不合理的条款,或者对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使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也许有少数的时候,招标人提出正确的意见,但是不被监管部门所承认……


而由于很多投标人被废标,导致招标失败,也有招标人的责任。比如,去年的一个案例,一个暗标,60多家投标,结果竟有64家由于“行间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


那显然是招标人制定的办法不合理。


如果不分前提,不研究为什么招标失败,或者评委会为什么否定全部投标,而笼统地规定可以改变方式,改成“直接谈判”;那么,就有可能为招标人有意回避公开招标的错误开脱了……我想,那是很难行得通的。


个人意见,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更深入讨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6 21:14
  高老提出的问题很实际。其实也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些业主在招标时,有意或者无意间抬高投标单位准入门槛,或者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废标条件,往往是造成流标、所有投标被否决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人在回答了二次招标失败以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之后,总觉得意犹未尽,因此在6楼的发言中又补充了一些看法:“在一次招标失败时,作为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就应该仔细查找失败原因,废除一些过于苛刻的废标条款,原则上还要放宽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二次招标。但二次招标放宽限制后投标人的相应条件不能低于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高老提出要分析研究招标失败的原因,是很有道理的。
  本人十分赞同这个观点。
  
  试想一下:如果不研究招标失败的原因,直接走二次招标失败就不招标的程序,恐怕会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招标人利用。招标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规定,人为造成二次招标失败,最后直接发包给某个心有灵犀的施工单位。

  顺便问一下:高老楼上所说的“zzj0102 网友以前的其他帖子,讨论了评委会可以全部废标;也可以根据有竞争力而继续评标,直到选出招标人。”,这里的“招标人”应该是“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吧?估计是一种笔误吧?

作者: lengby    时间: 2010-5-7 09:14
[s:125]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5-7 09:27
谢谢各位大侠的指点[s:33]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5-7 10:11
标题: 回 6楼(zzj0102) 的帖子
鼓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7 21:54
zzj0102 网友的深入分析,值得肯定;

他还善意的指出本人的错误;本人特此表示“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已经修改原文的大错误);

本人常犯“老年痴呆”症;今年春节前,我写信给同学,本想说“春节是哪一天,几月几号”?

结果,却写成了“元旦是几月几号”;

同学回信,说他的肚子都笑疼了……
作者: fox_fei    时间: 2010-5-7 22:12
这个问题个人意见是继续招标。我在工作实践中碰到过多次这样的问题,法规中要命的就是要原审批部门批准,呵呵。我们这里就有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再跑北京找国家发改委批准,可行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7 22:18
前辈的谦逊和诚恳让我汗颜,是我等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高老的学识和为人,一直被我等晚辈所称道、所敬佩。
愿多向高老等前辈学习、求教,恳请多批评、多指点。
晚辈这里谢过先!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5-16 19:58
学习了,谢谢了。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20 09:57
啊。。不看不知道呢。。。[s:84]
作者: taozhe111    时间: 2011-3-2 17:04
学习了,厉害啊,我觉得这是业主规避招标的手段~~~
作者: jofi    时间: 2011-4-20 10:34
学习学习了 但是如果真的有招标人运用前面讨论的情况(就是故意设置很高门槛,故意二次招标都失败后直接发包),那现在是不是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啊? 这又是一个bug吧
顺便说一句 现在论坛人性化多了嘛 回帖第一次没发出来貌似原有的内容不会消失了 记得以前有人提过这个问题 这么快就改了啊 提出表扬
作者: 竹子bj    时间: 2011-4-20 14:26
看得发晕,看完了
作者: huhu    时间: 2011-4-20 14:29
但是标准文件只是给你一个模板,并没有像法律法规那么给力。
作者: jesongong    时间: 2011-9-29 16:24
8楼解释得全面,值得学习
作者: xiaoyun    时间: 2011-10-8 11:16
学习学习[s:125]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8 13:2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那么第二次招标时应该对资格条件和废标条款作出明显修正,废标条款应该严格控制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8-16 09:14
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后续如何操作,项目继续实施还是废除,如果继续实施如何操作?
作者: penguin2008    时间: 2012-8-16 09:56
学习了,前面的问题很多是由于业主责任或者是要规避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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