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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新组织招标是否须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10 11:41
标题: 重新组织招标是否须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招标第一次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是否须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亦即发改部门)批准第二次招标?还是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还是不用批准即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10 12:14
  按照《招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次招标失败后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这个规定,个人的理解是:
  1、该规定没有提到要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此报批应该是不需要的。
  2、从程序上来说,这个项目已经在项目审批部门那里办理了招标相关手续,重新报批应该没有必要。
  3、招标失败引起的二次招标,只是招标过程出现的情况,不是办理招标的前置条件。以此为原因重新报批,理由上也说不过去。

  因此:个人认为不需要重新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即可。但招标文件等还需按照监督分工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5-10 13:05
招标与原项目审批部门没有关系。
项目审批部门是批准项目建设的,招标是在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时走的流程。
如果第一次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只需要重新走流程就可以了。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5-10 13:22
学习了。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10 13:42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这是一个很让人郁闷的规定,且《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是万能法规,广东省内任何专业工程招标都需要遵从,与很多行业法规矛盾,使得业主很为难,到底该遵从国家及行业法规,还是地方法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10 15:18
在地方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5-10 16:05
个人以为一次招标不成功不必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复,二次招标失败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0-5-10 16:09
个人认为未修正招标方案不需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否则需按地方规定执行。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5-10 16:19
第一次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的话不需要上报原审批部门,只是如果第二次招标失败需要改变招标方式的要上报原审批部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10 23:09
引用第6楼lyyl316于2010-05-10 16:05发表的 :
个人以为一次招标不成功不必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复,二次招标失败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先撇开地方性法规有专门性规定的不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根据这个规定,个人理解如下:
1、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失败以后,如果不再进行招标,需要报批。
2、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只是更改招标方式,或者不更改招标方式继续进行第三次招标,不需要报批。
3、其他项目(指不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不再招标、更改招标方式或是进行三次招标,都无须报批。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5-11 08:12
9楼所说,小弟基本同意,但对第二条略有不同意见
小弟觉得,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更改招标方式,是需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的,如果不更改招标方式继续进行第三次招标,则不需要报批。
作者: 35500040    时间: 2010-5-11 09:11
只要不改变原来的招标方式  不需要报批 。  如果更改则需要。  也是规避招标代理自己的风险。关于批复部门必须是省一级的政府和发展改革委或直辖市一级的政府。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11 09:52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第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因此对于未更改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的项目重新招标的情况,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批审批,应该是由招标人按程序处理即可。
    而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国务院法规应该是高于地方性法规,故应该是以国务院的法规为准;根据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形下的处理原则,也不是以地方性法规为优先,而是提交上一级部门作出裁决。
作者: th1289    时间: 2010-5-11 10:18
理不辩不明,这种方式很好!!!顶。。。。。。。
作者: cw110    时间: 2010-5-11 10:34
支持4楼的看法。广东省发改委真是这么要求的。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5-11 11:11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0-05-10 23:09发表的  :

先撇开地方性法规有专门性规定的不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更改招标方式不需要审批吗??

政府采购中,如果原来的公开招标失败后改成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审批吗?
国际招标中,公开招标失败后改成2家直接开标或直接委托不需要审批吗?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能自行由公开变成邀请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5-12 10:49
  兄弟,请看清楚前提:
  1、这里说的是工程施工招标,引用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这里说的情况是二次招标失败以后的情况。
  本人没有提到政府采购和国际招标啊!
  至于工程项目,也只是二次招标失败以后的情况分析和探讨啊!
  不要曲解他人的本意好不?拜托!!

  本人引用的这条规定,只对二次招标失败以后,不再进行招标作了要求。明确了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招标需要报批,而没有对更改招标方式作出报批的要求。
  按照这个条文的理解:三次招标时,是可以更改招标方式的。
  声明一点:如果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方式操作。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5-12 11:04
对以此类问题,希望在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给予明确,招标人操作起来才有据可依,否则与相关部门协调,实在是有理说不清,并不是所有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领导都会去如此认真的阅读及理解相关法规。
作者: gaoguilan    时间: 2010-5-14 22:52
标题: 回 楼主(alex_lam0103) 的帖子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wilber123    时间: 2010-5-15 17:17
不需要审批。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5-16 19:49
直接按原程序组织第二次招标即可。

但如果是招标人故意限制报名的话,

可能第二次也失败。

不得不防!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0-5-24 11:20
首先应该分析第一次招标为什么失败。如果招标文件中无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工期、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
不需修改招标文件可以重新招标,不用原审批单位批准,(因审批仅核准招标组织形式、方式和招标范围)但是主管部门应备案。
我们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招标前须备案,重新招标等于又一个项目编号、专家重新抽取等程序要重新来一次。
如果招标文件需要修改那更要办理批准手续。假如招标二次失败,就要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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