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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协会不必操之过急!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5-13 08:45
标题: 协会不必操之过急!
协会不必操之过急!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出通知:关于征求《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老朽遵通知要求,也来提点意见。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协会欲出《规程》并征求意见似乎早了点!协会何必操之过急!

二、《规程》与将要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关系?协会是否已搞得很清楚?

三、老朽以为,有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似乎没有必要再出《规程》。
四、如所周知,当今中国招标的管理是“部委割据”。协会试图以《规程》一统中国招标,意愿是好的,但恐难以如愿。

五、《规程》最后一条是“7.3 生效时间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建议将“生效时间”改为“施行时间”。因为,这个《规程》似乎不应该有“生效”的法律概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13 09:11
  有了条例还有规程,我们学了条例又要再学规程,不知这种考验我们反复学习毅力的局面何日终结?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0-5-13 10:06
以《规程》来协调中国招标,但是政府采购的招标好象未包括在其中。从这方面看好象无法来协调部际之间的关系。

国家层面的东西,应当考虑全局。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5-13 11:15
在中国不立法,就是空文,况且协会还是民间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就算下发再多的文件也是无用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5-14 21:31
还是翘首以待招投标条例的出台啊,大家都没了方向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18 10:59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关系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法律法规重在解决的是当事人权益问题,当然,招标投标法多了两个:(1)提高经济效益;(2)保证项目质量。所以法律法规仅是界定行为,而当下最需要引导的,是如何操作、怎眼操作问题,特别是怎样做就符合法律法规,而这正是《规程》的作用,它不是强制的,更多的是引导当事人各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对行业发展有好处。供参考!lfm





  2010-05-17 12:11:56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18 11:00
5楼的是我引自协会论坛的一个回复帖。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5-18 12:08
lfm,想必是毛林繁先生的帖子。

各部委的规程已有很多很多。


协会如能废止各部委的规程,独树协会《规程》,一统天下,那是可喜可贺的事!

但愿协会能成功!!!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5-19 16:49
以下是老朽在协会论坛继续发的帖子及毛林繁先生的回帖,一并COPY如下: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钱laochan
题目:但愿协会能成功!!!
MAIL:laochan2006@163.com
IP地址:60.166.64.*




lfm,想必是毛林繁先生的帖子。   
   
各部委的规程已有很多很多。

协会如能废止各部委的规程,独树协会《规程》,一统天下,那是可喜可贺的事!  

但愿协会能成功!!!






  2010-05-18 12:06:34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钱laochan
题目: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已转帖了毛先生的帖子。
MAIL:laochan2006@163.com
IP地址:60.166.64.*




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已转帖了毛先生的帖子。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8831

欢迎毛先生到那儿去看看!






  2010-05-18 12:35:44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谢谢钱老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谢谢钱老!协会是自律组织,所以更多的是引导当事人行为。诚挚的欢迎您多对《行业规程》提出些建设性意见。另外,我也邀请您作为协会论坛专家,请与我联系010-88653349。 毛林繁






  2010-05-19 15:19:01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19 20:48
开始互动,持续关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9 21:25
但愿两位“君子”,虽个别意见不同;都为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竭尽全力而合作成功!!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5-20 14:21
五、《规程》最后一条是“7.3 生效时间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建议将“生效时间”改为“施行时间”。因为,这个《规程》似乎不应该有“生效”的法律概念。

[s:56]

“生效”一词好像在合同中用得比较多,注意到,即便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也都是用的“施行”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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