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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题(关于“标底”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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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ujing66418
时间:
2010-5-14 16:54
标题:
请教一题(关于“标底”方面的)
题目如下:
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疑问:如果招标文件中设定最高限价(一般最高限价都是在标底的基础上再下浮一定比例),约定超出最高限价的为废标,那么,如何理解上面的回答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14 17:16
最高限价不是标底的衍生品。
最高限价应当事先公布,而标底则需要保密。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0-5-14 22:38
标题:
回 楼主(shujing66418) 的帖子
版主正解。这是标底和最高限价最显著的区别。
虽然我们现在的考试中还会出现标底保密之类的语言阐述,但是我们的实际招标工作相信都是用的拦标上限价(最高限价),毕竟标底要真正实现保密是很难的,也很容易滋生腐败。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5-15 11:32
财政投资的才不管这一套呢?只要财政投资的,他们就去做标底,招标文件还得他们通过,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好几年了,不管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怎么管,无用啊!谁有钱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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