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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0-5-15 15:07
标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向各位请教: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推荐中标候选人是不是只能推选一个,能不能推三个呢?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是不是投标人所有的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都必须满足,否则按废标处理呢?如何理解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15 16:03
1 是的,因为最低评标价只有一个。
2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实际操作,目前应用最多相对比较规范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具体请参考商务部13号令及有关文件。
作者: qinjiebaizhi    时间: 2010-5-15 16:06
1、不是的,可以推选三个
2、不是所有的技术参数都必须满足,可以是符合性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就是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活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15 16:26
引用第2楼qinjiebaizhi于2010-05-15 16:06发表的  :
1、不是的,可以推选三个
2、不是所有的技术参数都必须满足,可以是符合性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就是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活动。

推荐的第二个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还是最低的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5 20:48
楼主最好再明确一下,问的是不是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文章发在《政府采购》分版块;

不同的情况,处理起来不尽相同……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0-5-17 21:30
是政府采购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5-18 08:22
  中标候选人可以是三个,但原则上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放弃中标资格、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原因,方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相同原因时才可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通常招标文件对实质性响应需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列举一些具体情形,属列举情形之一的自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除列举情形外,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原则性规定,有充分理由判定其未实质性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有权将其定为未实质性响应(但这种情形应慎重)。

  以上仅为个人理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5-18 08:58
引用第5楼fjsxwzblz于2010-05-17 21:30发表的  :
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18号令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如果是真的可否将招标文件发给我看看:ctcitc@163.com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0-5-18 21:26
就是政府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5-19 14:5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按照政府采购的这个关规定只能是一个价格最低的,但个人认为顺序推荐三人是有好处的,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其它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第二候选人可以补上,不要重新招标。但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首先规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9 21:29
fjsxwzblz网友问政府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问题




   个人以为,学习和运用这种“评标办法”,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政令的含义”。




    财政部18号令是这方面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政令”。




    其中,规定: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等于默认原先的解释,没有再提出新的解释。



这样,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多是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实际上就是“百分制打分法”;而这种“最低评标价法”几乎没有多少运用。它和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似乎只有一字之差,其实内容和含义大不相同。

国际招标是采用:符合性检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等做法的,逐步淘汰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经过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按照统一规定折算评标价格以后,再选择最低者,列为中标候选人。

这种办法,以及“综合评标法”,都可以推荐1-3名候选人(即价格数或者分数比较接近的);但是,政府采购上述规定,是选择“投标价格最低”的,一般应该只有一人;除非,投标人报价全都相同?那也许是串通投标?不应该在我们这个讨论范围之内。

我记得,总版主laochan专门谈过这些评标办法的区别,请设法找来看一看。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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