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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正文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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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5-26 21:36
标题:
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正文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要求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相关章节内容一致。
如果须知前附表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相关章节内容不一致而且开标前未经修正,评标时应如何确定以哪个为准?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0-5-26 23:11
个人意见:已须知前附表为准。
作者:
qtds319
时间:
2010-5-27 08:25
以前附表为准。 [s:125] [s:125] [s:125]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5-27 10:07
理由呢?能具体说 一下吗?
作者:
jinlee
时间:
2010-5-27 10:15
前附表为准,就想报价的,投标文件中有价格了,也要以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之类的价格为准。
类似于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特殊的总是优先于一般的。法律法规横向效力层次上同一机关:特别规定>一般规定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0-5-27 10:18
前附表为准。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5-27 10:25
有没有具体的书面规定?
要知道如果须知前附表和正文内容不一致且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按正文内容制作的投标文件是会被废标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时,招标方要能拿得出具体的依据。
作者:
jinlee
时间:
2010-5-27 10:30
规定不清楚,不过一般可以约定。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0-5-27 10:32
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前附表内容是进一步明确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九部委56号令第七条)。所以如果不一致,也要具体分析,是补充细化还是修改、抵触,如果是前者,则有效,如果是后者,则无效。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5-27 12:49
非常感谢大家。根据
nblkq3987同学
提供的信息,我查阅了九部委56号令,即《<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是: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
一旦进入评标环节,前附表和正文冲突时,以正文为准。
同时《试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我仔细看了一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正文里面凡是涉及到前附表里具体内容的一律使用“在投标人/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的字样。所以,只要使用施工预审/招标的标准文件就不会发生不一致的问题。如果出现不一致时,可以引用56号令的条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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