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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文: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27 19:26
标题: 全文: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法规[2010]9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fanky83811    时间: 2010-5-27 21:35
继续教育,就是为协会收钱提供借口
作者: 6230    时间: 2010-5-27 21:46
我觉得大家也不要只看到发改委收费的一面,另一方面,现行的执业资格制度都是要收取继续教育费用的,这恐怕也是为了更好地跟执业资格接轨.这么说吧,如果不进行继续教育,那我们考的证书不是更加没有用处了?不继续教育怎么能上岗?怎么能被"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这其实是权宜之计,一切都等执业资格制度建立起来后就会名正言顺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发改委也算是尽力在维护考试的权威和招标师的利益了.
大家不妨宽容一点,在国务院还没批准招标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情况下,发改委还能做什么呢?
[s:125]
作者: qtds319    时间: 2010-5-28 08:24
关键是山东的烟台还不知道什么时候领证呢?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0-5-28 08:56
感谢汉瓦第一时间提供的电子版,我在发改委网站看到的是pdf版http://bgt.ndrc.gov.cn/zcfb/t20100527_349578.htm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0-5-28 09:08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游戏规则决定招标师命运

感谢汉瓦授予招标师勋章
作者: ldy9341    时间: 2010-5-28 09:23
期待配套的文件出台
作者: 神舒体静    时间: 2010-5-28 14:43
上哪登记,给个链接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28 17:06
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证书是什么时候签发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5-28 17:16
签发日期各地不同的,怎么计算登记的最后期限?

签发1.jpg (23 KB, 下载次数: 119)

签发1.jpg

签发2.jpg (53 KB, 下载次数: 133)

签发2.jpg


作者: dllt508    时间: 2010-5-29 08:56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US1]~9L*  
真好笑啊 [s:69]
作者: 任占峰    时间: 2010-5-29 10:27
协会考虑不周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5-29 11:12
难道今年1月份的超过7月份就永久失效了吗,现在已经是5月底了,中国的注册效率有真么高吗?不要最后,大家考出来都是不能注册的废证书啊?!
作者: manping0926    时间: 2010-5-29 16:42
能让招标师证书发挥更大价值!
作者: jinlee    时间: 2010-5-29 17:36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6个月,3年的时间规定的真有意思。

发改委的兰州大爷们真有才。
作者: jinlee    时间: 2010-5-29 17:42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没发证呢,怎么修改出借出租转让啊
作者: manping0926    时间: 2010-6-2 13:12
这个文件出台了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 13:51
引用第16楼manping0926于2010-06-02 13:12发表的 :
这个文件出台了吗?

出台了
作者: jiangnan0802    时间: 2010-6-2 14:09
现在要换证了,新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手
作者: nnch    时间: 2010-6-3 10:42
[s:90]到哪里办理登记啊?
作者: bigbird1030    时间: 2010-6-3 15:28
发证日期 怎么登记啊,快过期了吧。[s:69]
作者: lnb101    时间: 2010-6-4 08:19
考到手了,没什么用处!!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6-4 11:24
我们的证还没换呢,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换!其他就更别提了
作者: yeziap    时间: 2010-6-4 13:09
考过了应终身有效,怎么能随便说6个月内不登记就失效呢
看看执业证书,别个至少是3年内都可以注册
作者: hqy11502937    时间: 2010-6-4 15:52
没有出台强制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过程需要招标师的配套文件,该证书也就基本没用。现在就要求登记,继续培训等。不管它主要目的是什么,都是一个只出不进的状况。我辛辛苦苦的两个菜子,不又少了吗
作者: shyx    时间: 2010-12-31 11:44
不知道天津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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