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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下)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31 11:32
标题: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下)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



       —— 观看央视新闻节目对合肥评标委员窝案的思考(连载)



      (上  基本情况和疑问)



    2010年的五月份,央视的新闻1+1 连续播出了几个节目,从《药片利润1300%,救命还是要命?》;《利润2000%;药价虚高,只有更贵!》和“57个地厅级官员插手工程受处分 腐败推高房价》。



其中,关于工程项目,节目引用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的话介绍:截至20104月底,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241人,其中地(厅)级57人。郝明金还总结了其四个特点。



央视主持人解说:不难看出从立项审批、规划管理、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腐败行为都有可乘之机。而土地出让、规划管理、招标投标这三个环节违法违纪案件尤其集中。



傅奎(监察部执法监察室主任)总结说道:【腐败之所以滋生的原因都是大同小异的,根本上来讲,都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它就容易产生腐败。



本人特别感兴趣的是白岩松的解说和评论:



江门的市委常委,也就是它的常务副市长,他收了多少钱呢?收了65万,还是港币。别人占了多大便宜呢?就是少收土地出让金近1个亿,9千多万。我这么一算的话,就明白了,放倒一个官员比盖一栋楼还合算,我干嘛不先放倒一个官员呢?付出了65万港币的代价成本,就获取9千多万的利润,因为他少交这么多钱,接下来我再盖楼,又获取的二次利润,于是你就明白,为什么有这么多房地产的开发商,包括项目的负责人要去攻政府的很多官员的关。因为这个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不要看它是权钱交易,这简直就是一个获取利润的最佳途径,而且最值钱的东西。65万港币的付出,收获了9千多的利润,请问,谁不想着放倒一个官员呢?比盖楼还挣钱,所以这个给我们的警惕是非常大的。




可是你会发现,在公布的仅仅这20起案件当中,有很多超过规矩,不去做,不用集体决策。我觉得在中国的官场会存在很多的面子、人情的问题,即使他是副手,正手也睁只眼,闭只眼,否则平常不太好相处,于是你就会发现很多人在不同的岗位都可以挣钱。浙江的那个政协,他作为环境委员会的负责人,都能用环评去挣钱。



我们再算招标的那个人,招标的那7个专家,打高分,那个人中了,你知道他们这7个人获取的多少汇报吗?27万财物。也就是说不光钱,还有物,平均每个人分下来只有三万。


你想想,中标的企业会剩多少钱,这简直是一本万利。另外,他们自己又收获了多少?收获了从拘役6个月到2年多的徒刑,你说付出了多大的代价,更重要的是社会付出了多大的代价。而这一系列因素加起来,都缺乏监督,规则不执行,中间人情往来,然后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定的规矩集体决策都不执行,所以我们看到了很多的漏洞。



这些节目的内容,揭露深刻,分析透彻,值得本人和大家学习。



但是,仔细深入的思考,觉得上述报道还有不少不足之处。比如:



揭露贪污受贿的官员和评标专家,无疑是对的。但是,20起重大曝光的案例和57个厅局级贪官的背后,如何处理那些向他们行贿的人呢?一个也没有说。按说,行贿和受贿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



究竟是先有受贿意图,后又行贿行动;还是先有行贿意图,后有受贿行动?也许那是一个类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31 11:33
以那个评标委员集体受贿的案例为例,另有消息报道说:【二十、安徽省合肥市评标专家受贿案。合肥市7名评标专家应投标公司的请托,在评标中为投标公司打出高分使其中标,先后非法收受财物24万元人民币。20099月,7名评标专家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作为一个“业内人士”,本人不禁要问:那个行贿的公司到底是谁?行贿人怎样了,受到什么处罚没有?被定为中标的的结果,是继续承认有效,还是否定了,该公司又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种种疑问,你是否也有呢?



有关报道说: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电梯行业专家库评标人员张虎等7人,利用评标权,采取打高分手段,让两家公司在多个项目上中标,并先后19次收受其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2009年,庐阳区检察院对此系列受贿案予以查处,7名评标人员及行贿人夏东海后均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



看来,涉及到的是两家投标公司,到底是哪一家?报道中还是羞羞答答的没有提。



据本人查询得知:行贿的夏东海,属于“安徽康力电梯”公司;而另一个,尚不得知。



20099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7名评标专家相继作出一审判决,7人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不同期限的缓刑。



而行贿人夏东海呢?报道中没有提。



经过本人搜索查询,在2009年114日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转发了地产中国网的一篇文章:《揭秘康力电梯突围之路》。文章介绍了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民族品牌的康力电梯“自主创新 重点突破”的成绩:连续三年夺得民族品牌市场销售份额的第一名”2008年“康力电梯创记录地完成订单12亿元,产值超过10亿元。”



文章介绍:“康力电梯2008年在重点区域取得重大突破。去年康力在安徽地区的项目订单数增长迅猛,仅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就有500多台。”


   文章特别提示:“安徽康力总经理夏东海一语道破康力电梯迅速崛起原因:其一,高品质及创新型产品的不断推出,使康力品牌在市场的影响力保持在前列。其二,长期以来对后市场的强化,促使康力品牌在服务领域赢得良好的口碑,从而促进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人看后。既为民族品牌的成就而感到欣慰,也为如此表述后的事情担忧:7名评标专家因接受安徽康力电梯夏东海的行贿而判刑(20099月),而同年的11月行贿人夏东海还在大会上宣传他们在安徽中标的成就??那不是一种绝大的讽刺吗?!



北京青年报的一篇社评当招标制度成了药价虚高的帮凶》,曾经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载。虽然,“帮凶”一词会令人不快,可是,这其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难道不引人深思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5-31 14:20
[s:125][s:56]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10-5-31 15:05
当前的招标,就是个形式,反而在各个环节都可有增加硕鼠吞蚀国家财产的风险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6-1 08:30

老朽早已多次论述过:

1.认为“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从思想上放松了招标过程中对腐败的防治。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招标绝不是“防治腐败的利器”。我们必须在招标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防止腐败的机制,其前提是,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2.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但不能防治招标人的腐败,反而会助长腐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有的中国招标已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已成为“洗腐败”的工具。

(详细的论述请见老朽的《论定标权的归属》、《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等。)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6-1 10:15
招标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腐败,关键还是监督!
钱老所言将定标权归还招标人,个人觉得也不完全,定标全在招标人手中的话,腐败更容易,而在评标委员会手中,还相对难点,只要监督及时介入,从抽取评委开始,严格对代理机构、评委进行控制,只要不让投标人接触评委,评委就不可能去冒险
上述案例中,评委如何会收到财物?个人觉得还是在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遵守职业道德,向投标人透露评委名单,才会有评委收受财物的现象发生!要规范招投标市场,代理机构也是重点,剔除不合法、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代理机构已成为重中之重!
之前曾看到北京交易中心的做法,电子抽取、通知,全过程监督,进入评标区域,手机全部屏蔽,监督通过视频,对评委、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全都清清楚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任何人都无法和评委接触,有效防止腐败的滋生!
个人认为,只要监察部门、纪检部门、检察院都能认真履行职责,不收领导干扰,那招标市场绝对可以公平、公正
但是要杜绝领导干部干涉招投标领域,又是难上加难!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6-1 11:32
引用第5楼bbbylkwhm于2010-06-01 10:15发表的 :
招标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腐败,关键还是监督!
钱老所言将定标权归还招标人,个人觉得也不完全,定标全在招标人手中的话,腐败更容易,而在评标委员会手中,还相对难点,只要监督及时介入,从抽取评委开始,严格对代理机构、评委进行控制,只要不让投标人接触评委,评委就不可能去冒险
上述案例中,评委如何会收到财物?个人觉得还是在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遵守职业道德,向投标人透露评委名单,才会有评委收受财物的现象发生!要规范招投标市场,代理机构也是重点,剔除不合法、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代理机构已成为重中之重!
之前曾看到北京交易中心的做法,电子抽取、通知,全过程监督,进入评标区域,手机全部屏蔽,监督通过视频,对评委、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全都清清楚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任何人都无法和评委接触,有效防止腐败的滋生!
个人认为,只要监察部门、纪检部门、检察院都能认真履行职责,不收领导干扰,那招标市场绝对可以公平、公正
.......


老朽以为,只有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才有监督目标!
现在的监督部门,实际上没有明确的监督目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6-1 14:40
  如果只是个案,那应该是人的问题;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爆发,可能就是体制的问题!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6-1 18:38
确如钱老所言,目前监督部门没有监督目标,不过现在监督部门监督的重点还是招标人,但是对牵扯招投标的所有参与者也未放过,但是监督部门不学习,不懂招标知识,监督不到重点!
还有就是中国的人情关,好不容易发现了问题,经过投标人的公关,经过领导的说情,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正像楼主所言,放到一个官员只需要65万,而省下的却是9000多万,政府官员为什么?千里当官只为财,有钱赚为何不赚?不赚白不赚!招投标领域的问题现在已经日益凸显,而要治理,却需要各部门的集体努力才行!
学生理解浅薄,未能深入理解钱老的意见,还望钱老见谅!
欢迎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以便学生学习进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1 20:41
谢谢上述各位网友的发言和补充意见!

我正加紧写出《中》,争取明天发表;是具体针对此案“腐败”行为的深入追究……

希望大家就此类具体事件,帮助我多方分析!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6-1 20:45
其实钱老的办法才是治本的措施,其它的办法是治标的措施,不明白为什么人们看不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2
我接着发: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



    ——  观看央视新闻节目对合肥评标委员窝案的思考(连载)(中)



( 具体腐败的原因和过程和人们的“反腐措施”)



白岩松在节目里曾经说到:“大家说招投标是反腐败的重要的方式,招投标里头还可以更腐败,7个专家一致亮高分,这个哥们就成了。”



1)这些专家是怎么被行贿人拉下水的?



人们会问:我们不是已经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包括严格保密、开标前才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吗,他们是怎样行贿这些专家的?



据网络收集的资料来看,这7名专家中,大多在行业内德高望重者或在专业方面有所建树。其中年龄最大者为67岁的高衡初,年龄最小者为47岁的张虎。



而合肥有关部门的电梯行业专家库,据说总共只有专家14人。所以,貌似非常严格的保密制度,其实根基十分的薄弱。行贿人很容易查找到专家的信息,很容易通过认识一名专家,联系到其他专家,也比较容易通过“工业间谍”查询到某一个专家的信息。



年龄最大者高衡初,是合肥工业大学的退休教授,在自动化研究方面颇有建树;



谭燎原,53岁,1956810日出生,汉族,安徽利辛县人,大学文化,系安徽国祯环保设备制造厂电气工程师,从2002年开始担任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电梯专家评委。夏东海2002年即认识了评标专家谭燎原,后来,通过他又联系上其他专家。



   53岁的谭燎原在每次收钱时,都听到感谢你在打分时对我的帮助,这是一点意思’”这句话。而且每次所收的钱也属于零打碎敲。



  据指控,谭燎原从2002年开始担任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电梯专家评委,对电梯项目的投标进行打分。在此期间,谭燎原认识了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东海。夏东海为了感谢谭燎原在评标打分时给予的帮助,先后分五次送给谭燎原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整、三星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商场购物卡。其中,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夏东海为了感谢谭燎原在评分时给予的帮助,请谭燎原到饭店吃饭,当时就他们两个人,饭后夏东海从车上拿了一个手提袋给谭燎原,说:感谢你在打分时给我的帮助,这是一点意思。谭燎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事后谭燎原回家一看手提袋里装着一部没有拆封的三星牌手机以及价值2000元整的商场购物卡。 (引文完)


监察机关的指控,表明了这些专家受贿的两个特点:一个是“多数是事后而不是事先”;第二个是“多是说,一点感谢费”。



如今,这些专家们后悔不已;人们也可以狠狠地批评他们“见钱忘义”,迷失了自我。但是,客观的思考,专家们的迷途也可能是有原因的:



康力电梯,作为近年来突起的一个“民族品牌”,不断被有关部门和媒体报道:连续三年夺得民族品牌市场销售份额的第一名”;2008年“康力电梯创记录地完成订单12亿元,产值超过10亿元。”



在合肥一些高档小区的业主论坛上,有人指责开发商“原先开发商的广告和购房合同说的日立或东芝电梯,怎么变成了国产的康力电梯?”



我们可以想象,夏东海打的旗号,一定有“提倡国产品牌”这一条;包括事后给专家“感谢费”,等等,也具有一定的迷惑作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4
那么,随机抽取以及电脑语音通知等等措施,起到作用了吗?



由于,行贿人夏东海提前认识并且联络了这些专家,我们可以明白其作用多大?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评审专家在评标时进行权力寻租,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由电脑从招标投标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孙伟敏也表示,在每次评标前,由电脑从专家库中随机选中参评的专家,然后再语音通知入选的专家。愿意去的话,就按1号键。



  接到参与某采购项目评标的语音通知一般在评标前半天左右发出。孙伟敏说。虽然这些程序上的设计,力图防止权力腐败滥用行为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免被钻空子。



据指控,20087月的一天下午,孙伟敏被抽选为滨湖和园滨湖家园两个小区的电梯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康力公司再次参与竞标,评标将在第二天上午进行。夏东海得知后,请孙伟敏出来坐坐,并再次请其给予关照。果然,孙伟敏又在评标中为康力公司打了高分,后从夏东海处得好处费”4万元。20094月,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评审专家有关经济问题中,发现其受贿事实,有关部门当月下逮捕令。案发后,孙伟敏已退缴全部赃款。】



【大约在2008910月份左右,刘某被抽选为“××社区电梯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委,在“××社区电梯采购项目评标前的一天晚上,安徽迅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孟强按该公司总经理夏东海的要求,又打电话给刘某,感谢刘某在电梯采购项目评标中的帮忙,并表示他们公司会给刘某某4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引文完)



从记者的报道中,人们不难得知:“提前半天”和“语音通知”这些措施,对于熟悉评标专家的行贿人来说,是什么作用也没有,打个电话给出个“招呼”,头天晚上请吃一顿饭…… 哥们的事情就办妥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5
而那个行贿人夏东海,本人只是看到2010年1月15日,法院对其一审时的一个消息,再也没有找到其他的报道。

请看图片:


电梯销售公司负责人夏东海.jpg (18 KB, 下载次数: 63)

电梯销售公司负责人夏东海.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6
2)目前的“黑名单”措施管用吗?



国家大力推行反腐败的措施,不仅揭露了一批贪官,而且,揭露了评标专家这些“非公职人员”的受贿腐败问题。



目前,人们采取了许多措施。这里,不能不提到“合肥模式”。据说,那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获得不少领导赞许,值得众多地方参考的模式。



本人对此并无多少学习和探讨研究。下面,仅就合肥评标专家窝案一事,做一点点分析探讨;



在合肥统一的招标中心网站上,专门设有“曝光台”,列出有各种违法违规的“黑名单”。其中,对于行贿的投标人是这样的: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时间:2009-9-11  



不良行为认定书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庐刑初字第164—167173175176],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夏东海、销售经理孟强在电梯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现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你公司2年内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并予以披露。



                                合肥市招管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原标题: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http://www.hfztb.cn/hfzbtb/InfoDetail/?InfoID=18df2869-aeaa-40b9-8dda-14887d5122e5&CategoryNum=00700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7
我们对照一下国家的《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不知道: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否只根据法院的判决,而不顾《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评标委员的处罚包括:

     (A) 取消评标委员资格;
    (B)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对行贿的投标人的处罚,包括:



(A) 中标无效;

(B) 罚款;

(C) 取消12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D) 追究刑事责任。



     而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书”没有体现法律的规定。



人们应该如何评价脱离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认定书》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09
529日,本人查看了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在“曝光台”一栏中,看到如下的信息:



对于评标专家方面:(截图)


合肥招标中心曝光台 评标专家.jpg (600 KB, 下载次数: 75)

合肥招标中心曝光台 评标专家.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14
本人没有找到上述7名被判刑专家的名字;



对于投标人方面:(截图)



从外界查询到的曝光投标人康力电梯的信息:





从被曝光的投标人名单中,看到列有“安徽康力电梯”的名称,内容即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书”。

曝光康力电梯信息已经不存在.jpg (346 KB, 下载次数: 68)

曝光康力电梯信息已经不存在.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17
3)初步探究“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探究处罚是否落实



本人百思不解:为什么曝光的信息不存在?



经过简单的搜索,看到了一则2010年关于康力电梯预上市(转载者注:现在,康力电梯已经上市,在20105月底的市场价格大约是27)的公告。公告里面特别提出:



    (七)其他问题


2009 9 9日,合肥市招管办因发行人的投标代理人夏东海、孟强在电梯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采取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对发行人作出了不良行为认定,将发行人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发行人及夏东海和孟强2年内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



    2、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夏东海的关系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夏东海个人及其家属投资的企业,该公司是发行人在合肥地区的代理商之一。


  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涉嫌在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投标的长江路隧道改造等两个项目和代理发行人投标的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中,存在采取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1-27


  其中,发行人在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曾授权夏东海作为投标代理人协助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宜,授权范围为代为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等活动。但发行人并未授意及参与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对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的不法手段并不知情。



  发行人认为,由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合肥地区具有电梯安装、维保资格的代理商,若发行人在当地的采购项目中标,将会使该公司因此而取得发行人所销售电梯的安装、维保业务,从而获得经营利润。由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在发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行投标以及代理发行人投标过程中,私自违反了发行人代理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的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不法手段以谋取中标。


  2)发行人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在知悉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后,迅速对此次事件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


  1、发行人分别于20099 1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于200910


  22日召开了紧急营销会议,要求加强对代理商的监督管理,强调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杜绝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2发行人于20099 10日终止了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关系,取消了其代理商资格,责令该公司名称中不得再采用康力电梯的字样并相应变更公司名称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3、发行人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对公司内部有关在代理商监管工作方面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分。


  4、发行人于2009109日,向合肥市招管办进行了当面陈述申辩,认为发行人不应对代理商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负责,合肥市招管办应撤销有关不良行为认定行为。



事后,合肥市招管办及时撤下了其在合肥招投标中心官方网站中的公开披露信息】(引文完)



本人阅后,明白了行贿人“安徽康力电梯”不是目前的康力电梯;而且,明白了合肥招标中心撤销某些信息的部分原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18
但是,新生的疑问是:



甲:【发行人(转载者注:指的是康力电梯总部)在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曾授权夏东海作为投标代理人协助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宜,授权范围为代为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等活动。但发行人并未授意及参与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对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的不法手段并不知情。



人们常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制造厂授权书》都是评价投标文件的关键性条款,没有或者不符合要求,必然是“废标”;但是,他们只是表示投标授权吗?中标,有了成绩,自然是授权人的功劳;反过来,出了问题,授权人说都是被授权人的责任,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乙:既然,行贿人,即受到处罚的安徽康力电梯,不是康力电梯总部,那么,有什么信息必须撤销或者删除呢?



丙:公告介绍了康力电梯总部于2009年的910日终止了与”安徽康力电梯“的代理关系;并说明它更名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似乎不再与康力电梯总部有任何关系。对“安徽康力电梯”的处罚落实了吗?后者的表现又是怎样的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19
4)更名后的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问题:


   不难搜索到有关的信息。在合肥的网站上,本人看到两个信息,一个是2009年底的,一个是不久前2010年5月的:





  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评标结果公示



   [日期:2009-11-30]



   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评标结果公示



   20091127日〗



   招标编号:AHPTC-09206-459



     我院委托安徽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对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已完成评标工作,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以上结果,特此公示。



录入:xinxiaoqu



原标题: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评标结果公示

http://www.amtc.cn/show.aspx?id=4723



  巢湖百大购物中心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AHZJ-10110045的巢湖百大购物中心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评标工作业已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中标侯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 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特此公示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0520



    原标题:安徽招标咨询网

http://www.ahbc.com.cn/invite_display.asp?keyno=8297



以上信息是否准确,是否还有其他信息,还请广大网友帮助查找。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 10:22
单单就个人的第一感觉而言,看到这样的信息是目瞪口呆!!感到极为震惊!!霎那间,本人头晕眼花,……头脑清醒后出现的第一个词,就是本山大叔发明的,后来全国流行的那个词“忽悠”!



一个被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20起典型案件之一的事件背后,竟还有这样公开的内幕??被处罚的“安徽康力电梯公司”,变了一个名字,也就把处罚化解掉了,从2009年至今,还在继续中标……难道合肥的主管部门不知道此事吗?



它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反腐败的背后,是否还有腐败的存在??



个人感觉,我们不是在严厉的打击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而是在观看有人仿照刘谦,给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领导以及广大群众变一系列眼花缭乱的魔术而已……;


本人不禁联想到,曾经有老百姓的顺口溜说到:“热热闹闹走过场;认认真真假招标”;


而如今,本人的感觉是:“轰轰烈烈反腐败;忽忽悠悠逗你玩”……



本人向各条战线上的同仁,特别是刚刚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证书的同仁们呼吁:



认真核查一下上述信息。



如果本人错了,本人愿意改正错误,公开深刻检讨;



如果本人的观察和猜疑是有一定道理的,则希望有更多的招标师站出来,参加对该事件的搜索和分析研讨。我希望有更多的人,用实际行动证明,“招标师”这个新的称呼,不仅仅代表考试的水平,更代表一群人们热爱祖国、热爱事业的愿望,以及捍卫庄严法律的决心和能力!



是耶,非耶 ?



本人才疏学浅;信息收集的也不很完全;还肯请大家深入思考和批评指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0-6-2 10:27
标题: Re:“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
个人认为应该将整个过程、程序、结果公开接受大家的质疑,可能会造成一些成本的上升和不少纠纷。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0-6-2 10:28
标题: Re:“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
剖析得非常深入,顶一个先,再好好学习。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10-6-2 10:42
引用第7楼hetan719于2010-06-01 14:40发表的 :
  如果只是个案,那应该是人的问题;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爆发,可能就是体制的问题!


的确!

期待此事及相关的一系列事件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倾听业内人士的声音,调查研究,走出一条治本之道!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 10:52
这样的好帖,应该顶!
作者: ghostcn    时间: 2010-6-2 20:11
学习了,好深入......
作者: vennessa    时间: 2010-6-3 09:53
[s:125]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3 10:58
为净化招标市场而努力!铲除一切腐败温床,匹夫有责!
作者: mazhj    时间: 2010-6-3 14:28
[s:125]     防不胜防啊!重病需要用重药,好不容易挖了一个出来,挠挠痒就放过去了[s:72]。要处理个倾家荡产才好![s:69]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0-6-16 11:53
楼主这个系列帖子太值得大家关注、思考了!

大家一起来想办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18 11:39
F、容易忽视真正的主管基本力量:



涉及到具体的采购招标事项的时候,看起来关注的部门和人员不少:除主管部门以外,还有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特聘监督员等等。



人们常说:在中国,最难找的是“有关部门”;在采购与招标中,到底有多少个“有关部门”?在各个程序进行中,到底哪一个或几个“有关部门”参与其中,那也是本人感到糊涂的一个问题。



但是,究竟真正主管的部门和人员是怎样的呢?



    在本人2007年初发表的一个可能“傻冒”的问题——中国有多少官员专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思考与困惑27中,曾经写道:


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招标采购专家和15000名招标采购官员的招标采购队伍。而且量多面广的律师都兼有这方面的知识和业务。这支队伍是公共招标采购中的组织基础。



(引自吴树贵关于美国招标采购制度的考察汇报 1997年。)



而我自己当时有疑问:


{而我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200722日,在庆祝首个政府采购研究所成立的论坛上,牛志奇(中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的论文《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衔接》里说道:


    我们部门来讲,一个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可能就一个,因为水利部单位非常多,20个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就可能一两个人,有的人还是兼职的,还不是专门来做这件事情的。所以从这一个角度来讲,我们在人员方面的差距,本来知道的人就少,具体干这个的人就更少了。



我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下面是初步结果:



财政部:主管机构是国库司,内设“政府采购处”;


发改委:主管机构有:固定资产投资司;法规司;重大项目稽查办等等;未见到专门的负责机构名称。

    商务部:主管机构:产业司(含原来的机电司),下设有招标处(主管机电设备国际招标)。


    建设部:主管机构是建筑市场管理司和政策法规司,未见专门的采购招标管理机构名称。



交通部:未见专门机构。



信息部、教育部 …… ……



国家政府部门的规格高,叫做“处”的,不代表人数量一定多,也许只有数人到十余人。



累计起来,也许有百十人?一、二百人?



国家的部门现状如此,地方上,省里、县里的就更不用说了。我很奇怪,也不知道这个问题重要不重要?我想,现在我们不断加强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措施,无疑是对的; 但是,再好的制度也要人来执行。人们不是常说,人才是决定的因素吗?那么,这个问题是不是保密的?我想不会吧。“阳光采购”、“阳光招标”的说法表明,这种数字不应该列入保密范围。



我们公共采购的组织基础在哪里?}



如今,又是4年的时间过去了,似乎上述机构没有什么变化;人员,似乎还是不很多的几百人?



20106月份报道的“中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会”等消息中,人们可以看出,出席会议的有关部门,仍然是“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投资司”;而财政部的具体主管仍是“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而我们的政府采购总金额,到2009年已经达到7000亿;每年,发改委牵头的“法定招标投标”,已经达到几万亿。



我不知道,当有媒体和记者报道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有八种不同的模式的时候,是否想到:我们主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省部级领导机关,有多少种模式,有多少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是否与其应该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相符合?



据说,全国列入“公务员”系列的,有56百万人,加上“准公务员”,共有1100万人。在承担采购与招标“监管”任务的省部级专职公务员只有数百人的情况下,能够有充分的人力和精力,去完成这样“监管”的任务吗?



(未完待续)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0-6-22 14:17
现状就是这个样子,看似清楚,实则不明!看似正确,反之也对!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07
第三方面 需要认真研究的三大问题



    本人以为,钱忠宝先生的呼吁,多年不见显著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第一方面 :如何认识和区分“权利”与“权力”



  本人在学习中,曾写过初步的体会:“权利”应保障 “权力”要制约》。其中说到:



经过学习,本人明白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的“权利”,都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的。



相对而言,“权力”多数指的是政府部门,在执行时表现出来的行政职责和支配的力量,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权力”。


“权利”往往只有“有”或者“无”的区分,没有大小的区别。比如,公民都有选举权,而且,一个人一票。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这种选举权。有的时候,“放弃”也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去参加投票;比如,投了“弃权票”等等,都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权力”则有“大小之分”。比如:科长的权利就比一般的公务员大;处长的权力又比科长大;厅局长的权力则更大……】(引文完)



问题自然就来了: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或者医院),一个普通的企业(比如高速公路企业或者水电站,或者其他制造厂),不是政府机构,怎么会有“权力”之说呢?平时,人们所说的“限制招标人的定标权”,“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指的是“权利”还是“权力”呢?……


2009年初,本人曾经和陈贝利律师通过几次电子邮件;那时,希望通过对法律专家的请教,帮助自己进一步弄清这里涉及到的“权利”和“权力”问题;陈律师的解答,无疑是“释疑解惑”;但是,问题的复杂性,本人仍感到似是而非,似明仍糊涂。后来,招标师考试问题临近,这个事情也就不得不放下了。……


现在,本人初步思考的意见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所以,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时候,招标人(法人单位),就无形中获取了使用乃至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力”,包括支配相关的“人、财、物”的权力。


所以,对其制约,也是保证“公共资金”不能乱用的一种措施。


但是,具体到一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是“权利”,那些是“权力”


往往事情还都是交叉的:不仅在招标投标评标等过程中,涉及到“权利”和“权力”的问题,即使到了质疑投诉甚至去法院诉讼阶段,实质上,都有希望更高更大的“权力”来支持自己一方的维权(权利)主张的那个含义。……


所以,本人深深的感觉:要想论述清楚在采购与招标方面,中国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是一个比陈景润攻克“歌德巴赫猜想”,还困难许多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们,更高水平的人们来关注它,研究它,解决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08
第二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定位?



    上述引用招标投标协会李小林副秘书长的文章,指出了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越位”问题。


那么,怎样才是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恰当的职责,既不是失职,也不越位呢?


按照本人初步的思考,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阳光的、开放的、服务性和负责的政府,来代替传统的管理型的政府。



人们常说“阳光采购”,“阳光招标”;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政府”要阳光!


本人注意到:大约从2005年开始,财政部以广东省为试点,开始探索“公共财政的改革”。本人的理解,其最终目的,也是建设一个阳光的、服务性的政府。目前,这一渐进的过程明显加快:


2009年底,广东省人大通过全国第一个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有人评论,这也是关注到“格力空调事件”的结果之一。


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财政局,陆续公布“政府账本”,供广大的群众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陆续公布了自己内部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有记者报道说:现在流程图逐步被挂到该厅的门户网站上,供所有民众监督。主动引进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让行政权力回归其应有的位置与状态,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广东省财政厅此举的全部意义或正在于此。】


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2010年的6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完成的2010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正式公布。排行榜显示,以100分为满分计,我国31个省级部门机关透明度的平均成绩只有3.21分。调查显示,问卷涉及到的109个部门,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基本没单位公布津贴补贴出国费,这还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的公款招待和公务用车有关情况。评估分数少得如此可怜,莫非其中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关的引文)




什么是“管理型的政府”,什么是“服务型的政府”?


本人的浅见,归纳出6条;抛砖引玉,阐述如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12
第一、管理型的政府官员,容易强调自己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不少时候,人们还习惯使用旧社会的称呼,说他们是XX地方老百姓的“父母官”。



服务型政府的官员或者说领导,内心里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俯首甘为孺子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毛毛(现名邓蓉)写的那本书《我的父亲》,在封底标明:


我是中国人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


(插图)


            




一个是县处级干部,被称为“七品芝麻官”的,却乐于被称为:人民的“父母官”


一个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却被自己和家人认为:“人民的儿子”


谁是谁非?谁高谁低,不是一目了然吗?!


本人呼吁:从各种有关的媒体报道中,坚决删除“父母官”这个词!

毛毛著 我的父亲 封底 缩小1.jpg (46 KB, 下载次数: 79)

毛毛著 我的父亲 封底 缩小1.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15


第一、管理型的政府,官员也常常强调自己的职责;实际上,职责不清导致的“失职”或者“越权”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一次闲聊中,我的同事讲过一件小事:一次,他们开着汽车,从天津出发到北京去办事。不巧,刚出高速公路的一个收费站,就和另外一个单位的汽车“蹭”上了,双方的汽车外表的油漆都被划出了一个道道。


双方都打手机“报警”;天津的交通警察很礼貌的问:“你们在哪儿碰的”?然后回答,“出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就不归我们管。你们应该找廊坊地区的警察。”;好不容易打通了廊坊地区的电话,对方很客气的问:“你们碰车的地点在哪里,是在某某公里的标记之内还是之外?”原来,那涉及到是廊坊地区管还是北京的警察管的问题。


……半个小时过去,双方谁也没弄明白到底该归那儿的警察管。最后,倒是一致同意,反正都是单位的公车,又都有“保险”,干脆,自己回去解决吧!


而服务性的政府,处处为办事人着想,比如,现在各地设立的的政府行政许可中心;比如,现在的机关单位内部职能公示制度,等等。



第二、管理型的政府,往往只注重“管”,制定各种“不行;不许;不能”的规定,至于是否可行,是否具有操作性,那是不怎么考虑的。



2010年的6月份,人民网、新华网报道了有关交通管理的两个“牛”事,很形象的说明了这个特点:


第一个是北京的前门处的、标识有21道禁令的指示牌:(截图)





路人和记者都不能完全看明白,到底它指的是那21件事不能做。

北京前门21道禁令牌像猜谜 被称“史上最牛”.jpg (74 KB, 下载次数: 85)

北京前门21道禁令牌像猜谜 被称“史上最牛”.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18
另一个是广州的“最牛交通路牌”:(截图)





司机和记者都傻了:不知道该怎么走?直行不行,左拐右拐都不成,怎么办呢?

广州 最牛的交通路牌20100610.jpg (45 KB, 下载次数: 91)

广州 最牛的交通路牌20100610.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19



第四、管理型的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或者措施,往往都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对其他人严厉,对自己则轻描谈写。



小的时候,我喜欢看电影。那时,电影院比较多,如果不看热门的头一轮的电影,而看第二轮,第三轮的复演电影,也许只用一毛钱就可以了。我的感受,正如后来有人写短文总结的那样:


入场就坐后,便先观看影院的幻灯片:


“本院实行凭票对号入座;不得私自乱坐。违者罚款 !”


“本院严禁吃带皮的果食,违者罚款!”


“本院严禁乱扔垃圾,违者罚款!”


“本院严禁大声喧哗,违者罚款!”


  反复播放多次后……  ……


突然打出:


“影片未到;请观众在座席上耐心等候。希大家原谅。谢谢 !”


这种类似的情形,现在不也是可以见的吗?


而服务性的政府,不仅重要的事情提前“公示”(比如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有关领导承担个人责任,“引咎辞职”。



在中国古代,引咎辞职是常见的事情。诸葛亮同志错误的任用马谡,失掉了街亭;最后,诸葛亮不得不“挥泪斩马谡”,而且自己处罚自己。


但是,目前,这种事情比较少见。因为,“官本位”的潜规则盛行;职务,不仅意味着“权力”,还意味着个人的“待遇”诸多方面。


本人看到的最典型的例子是孟学农。他在任北京市长不久,赶上了非典,第一次“引咎辞职”;复出后,改任山西副省长代省长等职。200809月因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再次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


本人不在北京和山西生活,不了解他的具体情况。


但是,看了他赋闲时,针对郑州市规划局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逯军那句“雷人语言”而作的:《心在哪里安放》的诗歌,本人还是深深被感动:人们需要那种勇于负责的,有缺点但是干实事的“好官”,不需要那种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另做一套的贪官,也不需要总是四平八稳不犯错误的“庸官”。



孟学农现任“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21



第五、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点,是在告诉大家“如何做才对”的方面,不是在“怎么做不行”等等;正如好的医生,重点提示你预防,小病及时治疗;而不是等病重了再开刀。



以本人曾经多次赞扬的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不久,商务部即出台“13号令”规范有关具体的做法和程序;而更为特殊和有意义的,是尽快制定出有关国际招标的范本,同时,不断修改,使其完善。


发改委等多部委,也在2007年推出了施工招标和资格预审方面的《标准文件》。


其实,还应该有更多的“范本”推出,供大家学习和使用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8 11:24
第六、管理型的政府,注重的往往是给人看的表面文章、花架子。而服务性的政府,注重的是实效。



记得看过一篇杂文,大意是说:年底,朝廷召开反腐败总结预备会,汇报总结一年的工作,提出下年年度的任务。会上,各个大臣们积极踊跃的发言。甲大臣说,我拒绝了向我跑官要官的人们十多次;乙大臣说,我拒绝了向我行贿的大约二十多人次;丙大臣说,我拒绝了行贿和美人计和其他变相腐败30多人次;丁大臣说,我组织下属官员100人,全部签署了“廉政公约”。大家的发言,一个比一个精彩。但是,唯独包公一个人坐在一边默默不语。皇上也忍不住了,问道:“包爱卿,你怎么不说说呢?”。包公慢慢腾腾的回答,让我说什么好呢?大家都知道有一个“铡美案”,结果,这一年一个向我行贿的人都没有!听到这话,众人全都愣住了……

(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9 10:55
第三方面 什么是“腐败”?在采购招标中,是否需要结合反“官僚”一起来反腐败?



3A、什么是腐败?



什么是“腐败”似乎人们都知道。但是,在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20起重大案件中,多数指的是那些个人“贪污受贿”的情况;包括合肥评标委员窝案。


如果学习有关反腐败的专家论述,人们会看到,专家们的解释是:寻租


难怪人们常常称一些中国的专家为“砖家” ?他们的本事,就是把一些常识问题,解释成谁也不懂的高深理论,把简单的问题说复杂了。


令我敬佩的一位“非专家”的人民网网友评论员邵道生,却挺身而出。他在退休后,不顾自己身患“白血病”,积极参与人民网的评论,写出了长达数十万字的《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引用上百个发生在实践中的案例,深刻解剖分析了中国社会现实的腐败问题。



对于专家们普遍的国际惯例说法“寻租”,邵道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引用了牛津词典、国际透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和一些国外专家学者的言论等等以后,自己解释和定义为:



我则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公权公职采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为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他还说: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为什么这么严重?为什么会泛滥成灾?我们的社会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几任国家领导人都发出了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的警告?这些都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就是当今人们热烈探讨社会转型期中国腐败发生、泛滥的原因论。



这个问题的研究特别复杂,光搬国外的腐败理论,也许有点“新意”,如那个所谓的“权力寻租论”,不过依我之见,它除了用人们不懂的或复杂的文字去代替谁都明白的“权钱交易”这四个字之外,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探究中国的腐败原因只能在研究中国权力腐败者的“腐败实践”中产生。



那么,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泛滥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想头一号的因素是:腐败了的权力者禁不住“巨大利益的诱惑”,这是腐败发展、泛滥的主因,是內因】(引文完)


腐败就是“以权谋私”(或者“损公肥私”)——简单概括邵道生的研究,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严格的讲起来,这里的“私”字,不仅包括人们常见的个人的“私”,而且包括一部分人,一部分小团体的“私利”。



在采购招标投标中,那种“串通投标”,即含有损害公共利益,而追求小集团利益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29 10:58
3B、应该结合反官僚反浪费来反对采购招标中的腐败



在现实实践中,干扰“阳光招标”的,不仅仅是几个贪官或者评标委员的贪污受贿;还有大量“官僚主义”的体现:在央视报道上述中央治理整顿小组曝光20个案例的同时,央视的其他节目,比如,引起中国青年报社论《当招标制度成了药价虚高的帮凶》的“天价芦笋片”事件,出厂价只有15.5元,医院卖给患者的价格却为213元,利润高达1300%。而它,居然经过的层层手续和政府采购,都是合法的?人们竟然找不到责任人?!


那个新闻1+1 《城市为谁而建》报道中提到的清水县,年财政收入只有3000万,却要花费60亿,打造一个新城,结果,【屹立在寒风中的这些建筑已经停工了三年,如今空无一人,一片死寂,已经成了烂尾楼】;而那个花费50亿元(有消息说,实际的花费上百亿),打造的康巴什,人们称它为“鬼城”,同样,找不到谁该为此负责。……


57个厅局级贪官的背后,在那些“烂尾楼”、“烂尾路”、“豆腐渣工程”的背后,是不是都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员的影子呢?人们常常批评那些“三拍”干部(决策时拍脑袋;实施时拍胸脯;竣工检查时拍屁股走人);他们的行为,是不是也相当于给那些贪官开了绿灯?


当人们总结说到“有相当多的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是不是也应该把那些“豆腐渣”工程招标的数刨去,把那些虚假的水分挤掉?


只有科学合理的贯彻“阳光采购招标”,才有可能减少留给贪官的钻空子的空间,更好的防止腐败和贪污受贿行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1:54
第四方面:一个尚待研究的课题:



不得不谈一下,这里还有一个我尚不很明白,需要请大家一起来研究的一个问题:


可不可以说:“服务性的政府,也是一个讲法治的政府;管理型的政府,主要还是人治型的政府”?



  2010612日,《南方都市报:用权力规范市场既无效率更不公平》那篇文章,举例说明了存在这种问题。



……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1:56
(下)第四  结束语和对策的个人建议:



虽然,中国青年报的社论,针对政府采购的药品招标而提出批评,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


但是,综前所述,“招标”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它具有“两明、三公和一锤子买卖,是“招标”最主要的特征”,(本人旧文,被百度收录,作为对“招标”一词的参考解释)所以,被用来作为各种政府采购和其他国际组织常用的“公共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本身不是专门的反腐败措施;但是,它的“阳光”特点,使得在满足“效益和节约”的同时,也起到带来的“反腐”副产品作用。



举例,“菜刀”主要是人们生活中切菜的工具;但是,历史上也有过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典故,如今偶尔也听说过有人用菜刀杀人的案例。人们既不可把菜刀与革命等同,更不可把菜刀与凶器并列。


目前,各个领导机关和人们都在期待着两法的《实施条例》早日出台,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的细节规定。


以本人的愚见,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及时并明确的规定:如何防止和纠正那些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政令?



一起招标投标中的典型的腐败案例,危害是巨大的;但是,一个错误的,违法的“政令”,甚至包括那些以“打击腐败”为理由而出台的政令,也许对法律的伤害更大。说到采购招标方面,中国目前的上千种法律法规,实际上法律不多,只有十几个;而多数是地方或者部门的政令。五花八门的政令,使得参加考试的考生为难,也使的我们的主管部门和官员为难。


本人猜测,甚至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以及牵头主管“法定招标投标”的发改委的官员们,也有难处。


本人斗胆建议:研究并建立“违法违规”政令审查和纠正机制。



简单举例:假如省发改委发现下属某市的一个关于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违法,则可以有权发文给地方的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商榷”或者“抗诉”;


而地方主管的行政机关,必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


这样做,虽然添加了事情和麻烦;但是,有利于国家纵向的行业管理,有利于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既赋予主管部门适当的管理权力,也明确了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1:57
针对前面主要论述的“合肥评标专家窝案”的教训,提出个人的建议和对策:



对于评标专家:



1)应该认识到,作为评标专家整体,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我们信任和依靠的一种力量;同时,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也应该受到约束。



2)在省部级以上的专家库中,挑选一少部分有水平、有权威、经过考验有一定道德的专家,作为高一层次的专家,处理有争议的疑难质疑投诉等问题。这批专家,类似目前歌手大赛的评委那样,名单可以公布,接收广大群众的监督。


3)纠正那种“片面的追求缩短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以保公正的做法”;辩证的对待“随机抽取”专家的做法,兼顾“公正”和“评标质量”;



4)研究评标专家对不同招标项目合理的评标时间;



5)对入库的评标专家,提前并经常进行其他道德和必备知识(法律法规和采购招标知识的培训;



6)不仅仅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更要建立“评标长期负责”的制度;



7)逐步取消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做法,改为给每一个人设立(也可能是自己设立,上报)账户,统一支付。此外,任何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那里取得的“利益”,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这样,即提醒了专家,也告知了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1:58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1)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法律含义



换句话说,该授权书既是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似乎应该一式三份:一份法定代表人自留,一份给被授权人,一份提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2)建议加强自律,不管别人怎样,从我做起;反对和抵制各种各样的“行贿受贿”行为。


3)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法,修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以“暂停(单位)资质”等等为主的处罚;以对“单位处罚”为主,个人承担其中5%10% 的规定。(因为,那也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过渡、改变为对直接责任人更为严肃的处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1:59
对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人员:



本人以一个普通的采购招标“先行者”和“过来人”的的体会,斗胆说几句也许是“良药苦口利于病”的话:


(1)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水平。


     设想假如,几年后,主要的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相当一部分取得了有关的考试考核证书,而负责监管的人员,还停留在“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形,那不知会出多少尴尬的情形?……


    2我们的法律法规,应该把“行贿”与“受贿”处理为“同罪”。如前所述,7名专家总共受贿20多万;那么,行贿人应该认同行贿金额不少与上面的数字。


只有同时坚决的打击行贿,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贿。


3)而针对合肥评标专家窝案那样的案例,更则更加深入的追问:行贿人是“傻子”,只知道向评标委员行贿,不知道中标需要“打通各个环节”?还是“特别的哥们义气”——宁可牺牲我一人,也不牵连其他?


只有随时监督,及时打击行贿受贿,才能避免人称的我们的反腐败有那种“养猪”问题——把猪养肥了才杀的状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5 12:01
对于广大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士:



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宗旨和原理,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要保持自己做人的道德底线。



社会的巨变是长期的,复杂的。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我们可以是“路过”“打酱油”的,不关注,不表态;但是,现实社会中,没有观众;任何人都是演员,都在走出自己不可重复的人生轨迹。



既有上海市金丁那样的标兵;也有落马的招标局局长;还有合肥那样的评标委员窝案……



本人不知道如何简单明确的形容未来的要求,只好再次引用首届招标师考试感想文章中的一段话来作为此长篇文章的结束语:



【在风风雨雨中诞生的这一代中国的招标师,绝不可能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不会像昙花那样短暂的一现,也不会像牡丹那样艳丽和雍容华贵,……。我想不出什么更好的比喻来形容它。但是,我衷心希望的是:他(她)们能够像一朵朵荷花,出污泥而不染!!】



(全文完。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7-5 14:10
我始终认为不应该把招标上升到“反腐败”的高度。
招标的作用更多应该表现在市场经济方面,即采购“物美价廉”的产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君不会不知很多人满口仁义道德实际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腐败的产生有其基本因素,显而易见的
1。绝对的权力
2。贪婪的欲望

贪婪的欲望或多或少每个人都会有,我们不能总是假设一个人会是圣人君子,相反每个人都是利己的,都是有贪欲的。
既然我们无法有效的遏制人的贪欲,那么我们应该试着约束决策者的权力。我想招标制度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是立法者理想的制衡约束招标人权力的砝码。
但是这个砝码作用有多大呢?很难讲有多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招标代理与招标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委托人就是项目源,就是市场需求,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招标代理能去监督制约招标人么?显然不会的。
因此招标能在多大程度上防止腐败是值得让人怀疑的。

因此我认为招标制度与招标代理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所要做的就是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办事。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7-5 15:05
通读高老的文章,让我思绪万千?不知从哪里说起,只是感觉招标在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了,也就是说招标在中国也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了。这个特色千万不要变质。
作者: kjgsgw    时间: 2010-7-5 16:31
标题: 回 4楼(Laochan) 的帖子
从近处看招标已成腐败的保护伞,从远处看招标究其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有其体制性上的原因,法律高高在上,当然运作起来需要执行者的矢志不移,需要监督者的冷面直观,但现状是执行者已成为利益寻租的一方,监督者又成为执行者的伴友,即便监督者来自内外,能够身体力行,何其难?
    说得很妙:已经结成利益寻租的大家既有物质方面生存的渴望,又要抵挡精神层面上的道义和良心,当然一定要矢志不移的困守在物质层面上不忍坐视旁观。
    说到家,没有精神层面上的引导,就是山一样多的法律又怎能改变利欲熏心的有机可乘的寻租者呢?有句话说得好:不修心,不修自己何以正面他人,还有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妙就妙在都是自己身上的肉,削掉很痛的。很困惑的是起初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从游离规则之外,到不堪诱惑成为其中的一员,是不是有制度性腐败的因素在其中呢?这已成为潜规则,遵守诱惑和抵抗者的境遇实在是天各一方。
作者: qinl    时间: 2010-7-6 09:40
标题: Re:回 4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60楼kjgsgw于2010-07-05 16:31发表的 回 4楼(Laochan) 的帖子 :
        从近处看招标已成腐败的保护伞,从远处看招标究其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有其体制性上的原因,法律高高在上,当然运作起来需要执行者的矢志不移,需要监督者的冷面直观,但现状是执行者已成为利益寻租的一方,监督者又成为执行者的伴友,即便监督者来自内外,能够身体力行,何其难?
    说得很妙:已经结成利益寻租的大家既有物质方面生存的渴望,又要抵挡精神层面上的道义和良心,当然一定要矢志不移的困守在物质层面上不忍坐视旁观。
    说到家,没有精神层面上的引导,就是山一样多的法律又怎能改变利欲熏心的有机可乘的寻租者呢?有句话说得好:不修心,不修自己何以正面他人,还有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妙就妙在都是自己身上的肉,削掉很痛的。很困惑的是起初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从游离规则之外,到不堪诱惑成为其中的一员,是不是有制度性腐败的因素在其中呢?这已成为潜规则,遵守诱惑和抵抗者的境遇实在是天各一方。
这话说得有深度![s:125][s:125][s:125]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10-7-6 15:24
高老师选取的文章很令人感慨。感慨过后又是无奈。本人感觉我们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罢了。我们必须从体制等各方面找出答案。我们反腐这么多年了,调子不可谓不高调,措施不可谓不严厉,雷声不可谓不巨大。但一到该下雨的时候,总是猫猫细雨。即使抓个老猫,也只不过是个不听话的,不长眼的。

我很佩服钱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呼号!都像钱老一样挺直我们的脊梁。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7-25 16:01
招标,纯属是腐败。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7-25 16:01
招标只是一个过场,走过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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