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的运用 |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原则,是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中标。 | ||
符合性检查 | 符合性检查是—种形式审查,只核实投标文件中是否已经包括了应有文件内容,形式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 ||
商务评议 | 商务评议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
技术评议 | 任何一项主要参数不满足的,都将作废标处理。一般参数允许偏离,但偏离的项数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项的限额,否则也将作废标处理。 评议投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应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而不能仅依据投标人的承诺。技术支持资料是指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价格评议 | 修正投标价格 | ||
货币转换 | 统一转换成美元价格 | ||
投标价格调整 | 供货范围调整 | 供货范围的调整原则是只加不减,即投标报价中如有缺漏项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加价,并规定将其他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作为所缺漏项的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项目内容,则不予核减。 | |
商务偏差调整 | 主要包括付款条件偏差、交货期偏差等项因素,一般按照约定的允许偏差项数和范围分别计算调整额。每项商务偏差调整最多不超过投标价格的1%。 其中,付款条件的偏差,如果投标人要求提前付款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付款部分的利息,加价计入投标价格;如果要求延期付款的不考虑折价。 交货期的偏差可以按照延期交货预计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计入投标价格,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延期交货罚款的办法调整投标价格。 | ||
技术偏差调整 | 一般按照约定的每项技术偏差可调整额和偏差项数限额分别计算投标报价调整额,每项技术偏差最多不超过投标价格的1%。 | ||
计算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计算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 | 国外货物的评标价构成。 | 国外货物评标价格=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供货范围调整额+商务偏差调整额+技术偏差调整额 主要计算公式为:a.CIF价=FOB价十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b.国际运输保险费=CIF价×国际运输保险费率×货物投保加成系数(一般为110%);c.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d.进口关税=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e.进口增值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f.消费税=(CIF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g.国内运输保险费=(CIF价格+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率 | |
国内货物的评标价构成 | 国内货物评标价格=出厂价+国内运输费十国内运输保险费+其他杂费+供货范围调整+商务偏差调整+技术偏差调整 国内运输保险费=出厂价×国内运输保险费率 | ||
资格后审 | 与工程招标中的资格后审不同,这里的资格后审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投标价格评审比较后,对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的资格能力条件进行审查或再次复核确认。如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凡是资格预审时间间隔较长的货物招标项目,也需要审查其资格能力是否有变化。如果其投标资格能力审查通过,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将废除投标,并审查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的资格能力。 |
综合评价法的运用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综合评价法(即综合评分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综合评价法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及价格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 |||
一般要求 | 综合评价法应当包括评价内容、评价因素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综合评价法不能与最低评标价法混合使用。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小计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小计不得高于60%。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程序可以参照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程序,首先进行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包括资格后审)、技术评议、价格评议,然后进行综合评分等步骤。按照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因素设置及特点 | 评价因素 |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A.商务评价因素;B.技术评价因素;C.服务及其他评价因素。 | ||
商务和技术评审因素设定方法 | 排除法 | 对于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 五种类型评价方法应充分考虑每个评价因素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须对应一个明确的分值或分值区间。采用两步评价法除外 | |
区间法 | 对于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规定各区间的对应分值,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采用区间法时需要特别注意区间设置要全面、连续,特别是临界点、最高值、最低值等的设定。 | |||
排序法 | 对于可以在投标人之间具体比较的指标,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 |||
计算法 | 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计算打分的指标,应当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 |||
两步评价法 | 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与因素,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不同专家评出的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 |||
价格评审因素设置方法 | 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 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a.算术修正;b.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c.价格调整;d.价格评分。 | |||
运用 | 主要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因素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因素、标准不得作为评分的依据。 | ||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 | ||||
综合评价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A.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差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土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差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B.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者为中标候选人。约定其他排名及推荐中标可能产生问题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 ||||
综合评价法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A.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规定比例以上的;B.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规定比例以上的。 上述规定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A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B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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