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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失误导致流标 ,应该赔偿吗?【转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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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6-4 12:00
标题:
投标人失误导致流标 ,应该赔偿吗?【转贴+讨论】
投标人失误导致流标
,应该赔偿吗?
原文
宝兴严肃处理一起招投标违规行为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0-06-03
雅安日报
雅安日报讯
近日,记者从宝兴县相关部门获悉,该县严肃处理一起在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开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今年
2
月
8
日,宝兴县计生服务站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BZC2009-090
号)在雅安市某宾馆进行开标,
评标过程中,县监察部门发现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鹤展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的法人授权书为同一个单位,
不符合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经评定,该企业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此次招标流标。
事后县财政局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发现此次违规系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标书人员工作失误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过错一方,给业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导致招标流标,应当负全部责任,负责赔偿该项目开标资金
5992
元。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作为过错方,愿意积极配合县财政局的调查,接受处罚。
目前,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支付赔偿金
5992
元。李志康
唐宗跃
记者
熊蕊
保存时间
:2010/6/3
原标题
:
资讯中心
宝兴严肃处理一起招投标违规行为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5077061
【
读后:投标人发生错误,经查明,是制作标书人员的失误而造成的,也就是说,不是“有意串标”。
这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那么,《招标投标法》里哪那一条规定,投标人必需对招标的“流标”“负全部责任”?
负责赔偿“开标资金”
5992
元?
是不是利用权力,随意解释呀??
请大家讨论!
Gzztitc
】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6-4 18:16
根据《招标投标法》?标法没有相关规定噢,依据法律条款不存在,应该是违法行政,行政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该被问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7-23 20:47
质疑:
1、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法》——伟大的创举!
2、“发现此次
违规系
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制作标书人员工作失误
造成”——难道有规定“标书制作人员不得失误”吗?不知是哪个规定?具体是哪条?
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迪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招标流标,应当负全部责任”——“流标要投标人负全部责任”,见招标法哪条规定?可否明示?
4、“负责赔偿该项目开标资金5992元”这个5992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体会:
招标乱象丛生,监管责无旁贷!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7-23 20:54
乱调查!乱处罚!乱报导!乱弹琴!
怎一个“乱”字了得!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7-24 00:18
不是串标就无法赔偿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7-24 11:39
医疗采购就三家投标人也太少了。这个又不是多么高的高科技。为何是同一个单位的授权书?不是很理解。
对于投标人无意原因造成招标失败,还真不知道是否可以进行经济处罚。
但如果是投标人有意(如串标等)原因造成招标失败,可是太应该严肃处理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7-24 11:54
如果是有意为之,《法》的规定倒是可以: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处理“串标”和“以他人名义”的,只不过时间点有些早。
这个应该是“以他人名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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