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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ilake1010    时间: 2010-6-4 12:19
标题: 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开标结束,中标候选人却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不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4 15:00
关键看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若发出,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立,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可追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律责任;若没发出,则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6-4 15:22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很明确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18 21:39
引用第2楼香茗一杯于2010-06-04 15:22发表的 :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很明确的

  这个说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2楼的网友可再仔细阅读阅读《招标投标法》看。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楼主也没有介绍该招标项目是否已发乎中标通知书。因此,我的回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40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发出招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报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2-19 11:09
同意7楼意见。
作者: oldtale    时间: 2011-7-13 16:52
1、故意发中标通知书。
2、罚保证金。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13 17:57
严重同意5楼的意见,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这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而不是发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国家标准施工文本的投标人须知也明确规定: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同时因为招标投标实际合同谈判和签定过程,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诚意金,保证签约,没收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人的违约金,并不是执法,并不要求招标人有行政执法权力。
   从上可以看出,招标过程实际上是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共同在调整,程序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权利与义务由合同法调整。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3-6 11:32
没收保证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6 11:40
对原中标人的处理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目前一般的做法是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如罚款什么的不是招标人能做出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还要做出其他处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12:42
同意7楼zzl0102总版主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颁布,根据《实施条例》,在7楼zzl0102总版主说的两点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查明属于“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第三十九条)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31 20: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同意7楼zzl0102总版主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颁布,根据《实施条例》,在7楼zzl0102总版主说的两点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查明属于“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第三十九条)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2012-03-06 12:42)
  哈哈,zzj0102写成了zzl0102了
   请张总版主谅解哈
作者: hylhs    时间: 2013-2-1 09:10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这个说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2楼的网友可再仔细阅读阅读《招标投标法》看。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 (2011-02-18 21:39)
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1 09:42
标题: 回 hylhs 的帖子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zzj0102总版主跟帖的第三点(当是《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
“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提出了质疑。这点他是很清楚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1 09:53
标题: 回 hylhs 的帖子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个人理解:招标人具有行政职能,就算是相应的行政职能,比方说某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此招标人和其他的招标人一样,在招投标过程中是个民事主体,在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上,也仅仅是“退还”或“不予退还”,不存在“没收”和”扣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1 09:57
经过部分网友不厌其烦跟帖进行说明、强调,大家终于都厘清了“没收”、“扣留”这些法律概念。
  在社区学习,就是要这种效果![s:125] [s:89]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3-2-1 12:20
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全部都是中标人的责任。第一名放弃,第二名顺延,对于招标人也不一定造成损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1 18:20
标题: 回 csszbb 的帖子
csszbb:
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全部都是中标人的责任。第一名放弃,第二名顺延,对于招标人也不一定造成损失。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

19楼的,您让18楼的情何以堪啊!哈哈

作者: chowxun    时间: 2013-2-1 20:53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s:33] [s:58] [s:80] [s:90] [s:297] [s:283]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 19:18
标题: 回 chowxun 的帖子
chowxun: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s:33] [s:58] [s:80] [s:90] [s:297] [s:283]  
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s:96]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2-6 13:22
标题: 回 csszbb 的帖子
csszbb: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 .. (2013-02-01 12:20)
这个搞不好就是:来围标人,不小心中标的情况了。严重赞同7楼总版主的意见。不予退还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还需相关行政部门来进行处罚,甚至是诉诸法律。

不能让违法成本太低而让我们的好法律、法规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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