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同意7楼zzl0102总版主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颁布,根据《实施条例》,在7楼zzl0102总版主说的两点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查明属于“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第三十九条)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2012-03-06 12:42)
zzj0102: 这个说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2楼的网友可再仔细阅读阅读《招标投标法》看。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 (2011-02-18 21:39)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csszbb:
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全部都是中标人的责任。第一名放弃,第二名顺延,对于招标人也不一定造成损失。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 |
19楼的,您让18楼的情何以堪啊!哈哈 |
chowxun: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s:33] [s:58] [s:80] [s:90] [s:297] [s:283]
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csszbb: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 .. (2013-02-01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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