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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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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jian119
时间:
2010-6-9 20:57
标题:
请教,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
邀请总公司投标,结果是分公司参加投标,未提供母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这样是否算废标?
作者:
jiangfeng
时间:
2010-6-24 15:51
你的问题应该不是分公司来投标的问题,而是分公司不能代替母公司。
因为你邀请的是母公司。
法规规定了三种投标人的形式: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
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作者:
对抗俱乐部
时间:
2010-6-25 00:50
你们讨论的好多~~这个就2字儿 “废标”
作者:
ypyyp
时间:
2010-6-25 15:35
呵呵,关键应该是个资质问题吧,分公司不管是不是独立法人肯定没有总公司的资质,而资质是不能授权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6-27 10:55
引用楼主tanjian119于2010-06-09 20:57发表的 请教,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 :
邀请总公司投标,结果是分公司参加投标,未提供母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这样是否算废标?
1 从投标人主体上说,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能单独参加投标,而子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独立参加投标。
2 从招标程序上说,既然是邀请招标,则邀请谁就应该谁参加,无论是分公司也好子公司也好,只要不是你邀请的的单位来参加都不可以。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6-28 13:20
标题: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法理来讲,其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子公司则不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以及参加投标是否有效,关键是要看分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面,根据我个人的理解,阐述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都不约而同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那么,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呢?《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8种典型类别,人民法院在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时,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其中,《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5)款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它组织”。按此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算作其它组织。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都提到过其它组织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表达其他组织也享有诉讼的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从《公司法》的本意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是具备了经营主体资格。
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理解,我个人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招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任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都不能拒绝其参加投标。反之,则不行。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授权,也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但是,对于依据《政府采购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取得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该条规定来看,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主体的,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所以,即使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该投标人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要求,应作为无效标处理。
以上拙见,纯属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名医扁鹊
2010-6-28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6-28 23:37
邀请招标,非邀请方是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邀请的是总公司,来的是分公司,好比西厢里的张生想去会崔莺莺小姐,结果来的是丫头红娘,那能成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11 23:20
9楼理解正确!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分公司:一种分公司纯粹就是总公司下属的办事机构,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比如某省电信总公司某某市(县)电信分公司、某省供电总公司某某市(县)供电分公司等,它们在某一个地域内,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可以成为诉讼关系的主体。因此,这一类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有效的。它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定义中,属于“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人之前也曾存在理解错误。最近,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为避免引起误导,在此特把此帖顶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点新的见解。
作者:
烦躁
时间:
2010-12-12 13:07
标题:
回 2楼(sunzhengqi) 的帖子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分公司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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