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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公告时间和公告发布至出售文件时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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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10 09:05
标题:
对“公告时间和公告发布至出售文件时间”的理解
在论坛上发现很多网友对招标公告时间和公告发布至出售文件时间的理解各有不同。本人也想参与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以下是我对这两个时间概念的理解,借此机会和广大朋友一同探讨。如果理解得不对,欢迎批评指正。
我的理解如下:
1、在法律规定方面,没有关于公告时间的明确规定。
特别是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招标法》和七部委令都没有明确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发布公告到出售招标文件要间距多少天。因此,个人觉得,一些网友所说的5天、15天、20天等时间概念,都不是公告时间或者公告发布至出售文件的时间。
2、按照逻辑关系推理:发公告的时间至少应该在出售文件之前或者同时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先有公告,才能吸引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内容,并决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因此,公告时间晚于出售招标文件时间无疑是说不过去的。个人理解,最短距离至少应该是同时进行,才合乎逻辑关系。
3、5天、15天和20天的规定,并非公告发布时间和公告发布至招标文件出售的间距时间。
5天的概念是出售招标文件的法定时间,20天的概念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规定,15日的概念是招标人发布补正、补充、修改文件至开标时间的时间规定。和招标公告发布多少天、公告发布到出售文件不少于多少天不是同一个概念,应该有所区分,不能混淆。
4、招标公告哪怕只发一天,只要符合时间上的逻辑关系,都可视为合法
。比如,某项目在某指定的纸质媒体6月1日版面上发布了一天公告,规定出售文件时间从6月1日开始,也满足5个工作日的要求,那么,这个公告的发布时间和距离招标文件出售时间,都没有任何违规之处。
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在某媒体连续发布5天,也没有规定公告发布时间要距离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多少天以上,只要在时间上符合逻辑关系,就是合理的。
5、如果水利、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性法律规范对上述两个时间(公告时间和公告至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有专门性规定,从其规定。
以上观点系我个人对于《招标法》体系有关时间规定的理解,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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