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毅青于2010-06-24 09:03发表的 :
有限数量一般都是打下分由高到低排出来的,大家其实都够条件,而由于太多了所以就打分排名次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九家以上,而建设部过去的范本中规定的是7家以上,这个都是过去经验,所以五家就是有些少。
目前没有发现有规定说就不能再从后面提上来几家,项目已经做成这样了,补救的方法依我个人意见,可以将后面的两家划入合格范围。不然就三家了,开标再不来一家就得重新招标了。
引用楼主sunzhengqi于2010-06-23 17:13发表的 请问(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方面的问题) :
有一个工程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限定入围单位为5家,报名时有9家申请人,通过评分排序,取前5家得分最高的单位为入围单位。但是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后,有1家入围单位回复,因故不参加投标,另外1家入围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也答复不参加投标。请问这对招标有影响吗?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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