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wsytl1976于2010-06-24 20:47发表的 :
我的选项是:
1、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
3、如果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一定参加
7、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集采机构)有威胁,但对集采机构和其他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如工程、科技、药品和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没有威胁。
引用第12楼wsytl1976于2010-06-24 22:43发表的 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
嗯,你说的有道理,还要看将来财政部弄出来的那个《政府采购师管理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怎么规定,如果不作硬性规定,那这个“政府采购师”就彻底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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