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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网络调查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4 19:36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网络调查
政府采购师——今年有可能推出的一种执业资格。

关注政府采购的朋友,不妨关注一下它。

请你参与投票,如果有时间,不妨发表点个人看法,谢谢你的参与。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19:57
  我先来凑个热闹。

  我选了2、6、8。
  
  如果财政部单方面执意推行政府采购师执业资格制度,那和发改委等部门的架,恐怕还得继续打下去。受害的只能是我们这些小老百姓。

  本人作为一个小老百姓,斗胆为财政部支个招。

  本人以为,作为财政部,比较合适的处理办法不妨这样:
  1、认可发改委、招投标协会等单位推出的招标师。即持有招标师证书者,既可从事工程招标,也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2、推行政府采购师执业资格制度。持有政府采购师证书者,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3、持有政府采购师证书者,而未持有招标师证书者,不可从事工程招标。



  个人感觉:按照这思路处理,既符合现行有关法律体系的精神,也可化解各部位之间的矛盾,对于广大从业人员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天降福瑞!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4 20:19
在楼上的思路偏向招标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0:33
引用第2楼汉瓦于2010-06-24 20:19发表的 :
在楼上的思路偏向招标师~~~~


  哦,不是在思路上偏向招标师。

  本人的思路,是立足于招标师考试的实际,和《招标法》、《采购法》两大体系相关规定的精神。

  理由有二:
  1、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政府采购方面的内容。——财政部认可招标师资格不为过。
  2、《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归《招标法》体系管辖。——根据“特殊管辖优于一般管辖”的规定精神,采购师似乎属于一般管辖的范畴,而招标师似乎属于特殊管辖的范畴。个人认为:工程招标采用招标师理所当然,适用采购师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4 20:37
财政部会不会出个规定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的,认可招标师,不实行招标的,只认可政府采购师?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20:47

我的选项是:
1、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
3、如果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一定参加
7、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9、如果招标师和政府采购师并存,我看好政府采购师的前景

我个人一直觉得,“大政府采购、小招标投标”,应该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声明:只是我个人认为的正确的发展方向,上面那些哈松、奶球、瓷锤、瓜批老爷们最后到底会捣鼓成什么样,我不知道!!

如果财政部真的搞一个“政府采购师”,很可能还是会像《31号令》那样,搞一套“审批和确认”的法子。已取得“招标师”证书的,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办理原证书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0:48
引用第4楼汉瓦于2010-06-24 20:37发表的 :
财政部会不会出个规定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的,认可招标师,不实行招标的,只认可政府采购师?


如果会认可招标师,那说明财政部已经作了姿态。
既然已经退了一步,财政部又何必在这种小节上再作纠缠?那还不如不表姿态呢,干脆继续干架就是了。
所以,个人感觉,这种思路处理问题比较合情合理,在逻辑上恐怕也比较行得通。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6-24 20:54
引用第5楼wsytl1976于2010-06-24 20:47发表的 :

我的选项是:
1、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
3、如果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一定参加
7、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财政部官员或许会找你写篇政府采购师的吹风文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1:06
说说我没有选择其他选项的理由:
  1、没选“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是因为招标师制度已经实行了,相关知识包含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个人感觉有重复之嫌。
  2、没选“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一定参加 ”和“即使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也不想参加 ”,是因为我没想好到底参加不参加。
  3、没选“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对招标机构是种威胁”,是觉得这个选项不是很全面(这种说法有点对不起汉瓦,抱歉)。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集采机构)有威胁,但对集采机构和其他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如工程、科技、药品和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没有威胁。
  4、没选“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因为个人认为:如果《采购法》体系的混乱没有理清,特别是不合理解决好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问题,推行这制度,恐怕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没有什么效果。
  5、没选“如果招标师和政府采购师并存,我看好政府采购师的前景 ”或“如果招标师和政府采购师并存,我看好招标师的前景”,是因为至少在目前,我还看不清前景。

  个人认为:未来的前景主要在于利益部门间的较量结果,谁笑到最后,至少现在还不十分明朗。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21:21
标题: 回 7楼(汉瓦) 的帖子

哈哈,本人非常愿意接受,并担此重任!!!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21:26
标题: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集采机构)有威胁,但对集采机构和其他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如工程、科技、药品和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没有威胁。   


可否请zzj0102解释下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
  
为什么说对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威胁呢?我倒是觉得弄一个政府采购师的考试,硬性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必须通过,对他们的算是个威胁吧,也算是有了个能够约束他们的东西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1:39
标题: 回wsytl1976
引用第10楼wsytl1976于2010-06-24 21:26发表的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



可否请zzj0102解释下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

.......


  个人感觉,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资格是“天生具备资格”,没有硬性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执业资格考试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管辖。
  法律依据参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因此,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不参与采购师执业资格考试,目前为止还是完全只凭个人的自觉自愿。
  依个人愚见:按照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凭这么一个制度,要对集中采购机构产生多大影响,恐怕不太现实。
  也许我在8楼的发言说得太绝对,应该修正一下:采购师制度对集中采购机构有没有影响,影响有多大,在没有相关规定出来以前,还不十分明朗。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6-24 22:43
标题: 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嗯,你说的有道理,还要看将来财政部弄出来的那个《政府采购师管理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怎么规定,如果不作硬性规定,那这个“政府采购师”就彻底失败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3:09
标题: Re: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12楼wsytl1976于2010-06-24 22:43发表的 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

嗯,你说的有道理,还要看将来财政部弄出来的那个《政府采购师管理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怎么规定,如果不作硬性规定,那这个“政府采购师”就彻底失败了!!



  失败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

  个人估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已经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那么将来财政部推出《政府采购师管理办法》时,会在“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采购师”这个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
  也就是说,财政部可能不会硬性要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具备采购师资格的工作人员。
  理由有:
  一、如果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采购师资格,和集中采购机构“天生具备资格”自相矛盾,逻辑不通。
  二、如果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采购师资格,那集中采购机构的成立,不就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审核或者批准才能成立了吗?
  三、如果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采购师资格,因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既不同与其他类型的代理机构,又不同与政府监管部门,那不是还要专门出台个针对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认定、如何管理的办法来?这事不越整越复杂吗?算了算了,那多麻烦啊。要我是财政部的官员们,肯定也不想多此一举!

  以上观点,纯属于推测。
  如将来真有雷同,仅提供给wsytl1976兄弟和各位网友一笑!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6-24 23:45
  刚刚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有这么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专业人员;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业务资料库。


  
  看来,我在楼上的推测有点问题。
  个人感觉,这倒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
  虽然该条款又一次犯了和集中采购机构“天生具备资格”的规定自相矛盾的毛病。但总算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能力要求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我个人担心的是:仅仅这么一条十分原则的规定,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恐怕还是很难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们期待着有更完善更具体的操作规则出台!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6-25 09:44
2、没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制度
4、即使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也不想参加
6、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是部门利益的产物
8、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无助于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9、如果招标师和政府采购师并存,我看好政府采购师的前景

2、4 、6 俺做的是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没有关联,不关心、不参加政府采购师的考试。
8、 目前招标和政采乱象纷纷,采购时的领导意志是异常强大的,用合法手段和程序达到既定目的的事不是一件两件了,期望用一个什么师就可以规范行业行为无异于痴人说梦。
9、 目前招标师到底是怎么回事还没定性,君不见证书先发后收,有实权的部门不盖章,只剩个协会的空头章放在那里,感觉是姥姥不亲舅舅不爱,协会给大家描述的美好前景眼见着象镜花水月梦一场,。政采师就不一样了,人家有亲爹罩着,前途那是相当地光明啊。
作者: ghostcn    时间: 2010-6-25 12:07
世行.亚行都有招标......为什么招标师还斗不过个采购师?
中国特色...中国特色啊!!!
作者: 花满天    时间: 2010-6-25 13:24
政府采购若搞执业资格,对现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人员怎么处理呢?我认为可能会在第一年允许实行认证制,即从事集中采购满了多少年的同志,可申请获得资格。然后开始规范后面的人员。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0-6-30 14:29
招标师、政府采购师等等,其实只是部门利益和权力之争。中国招投标制度是应该是超越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的,我觉得应该建立国家考试委员会,将各种学历的、执业资格的、人事录用等统一管理起来,打破部门条块分割,更有效地的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7-15 14:54
同志们,接下来还有

政府采购师、药品采购师、科技采购师、工程采购师、考试师、收款师……死尸……

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此不失为好办法啊
作者: gz_chenfx    时间: 2010-7-16 08:52
虽然我是在企业搞招标的如有政府采购师考试,我也会去考的。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7-28 17:20
又得“被考试”。[s:90]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7-31 20:10
我选了两项:没有必要推出政府采购师执制度、政府采购师执业制度是部门利益的产物

至于若真的有政府采购师考试,参不参加,到时视情况吧。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8-1 17:06
1、认可发改委、招投标协会等单位推出的招标师。即持有招标师证书者,既可从事工程招标,也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2、推行政府采购师执业资格制度。持有政府采购师证书者,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3、持有政府采购师证书者,而未持有招标师证书者,不可从事工程招标。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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