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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介绍一个防止串标围标的利器江苏省140号文 [打印本页]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8 11:42
标题: 介绍一个防止串标围标的利器江苏省140号文
这是一个省级地方文件(注:没有人大通过)
功能
1解决围标串标
2解决低于成本的界定
3解决技术评委评人情标(技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苏建招〔2009〕140号.doc

39 KB, 下载次数: 103

江苏文件140号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6-28 13:53
标题: Re:介绍一个防止串标围标的利器 别忘了读后感噢
别忘了读后感噢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6-28 14:08
谢谢楼主分享,下载来学习学习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6-28 15:26
不错,分享了。
作者: 实力阳光    时间: 2010-6-28 20:23
楼主认为这样就可以杜绝  1解决围标串标
                                                2解决低于成本的界定  
                                                3解决技术评委评人情标(技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我感觉楼主太天真了,如果一个文件就能解决楼主的问题,招标就太简单。
文件对个别问题确实增加了一点点难度,但仅是一点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6-28 21:02
我觉得在个人执业资格方面的限制还是有建设性的: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7-1 14:47
引用第5楼曹锦江于2010-06-28 21:02发表的  :
我觉得在个人执业资格方面的限制还是有建设性的: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我们一个县级市老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了,况且这难道就可以解决串标围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1 19:52
如果不看日期我还以为几年前发的呢。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7-2 08:20
引用第6楼wlwxzhao于2010-07-01 14:47发表的  :



我们一个县级市老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了,况且这难道就可以解决串标围标。
县级市能开展“异地评标”?!
评标地点从招标办的评标室移到宾馆?
作者: tuji2008    时间: 2010-7-8 18:06
标题很醒目,其实不然,能防止吗,答:不能。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7-8 18:29
标题: 回 8楼(sth8995) 的帖子
县级市能开展“异地评标”?!评标地点从招标办的评标室移到宾馆?

是的,我们做的某些项目,就是转移到外省评的标[s:69]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10-7-10 15:11
这个文件反应了目前大多数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的心态:避免一切可能引起投诉的可能性,让投标人自行决定生死,部分或完全剥夺招标人投资招标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合肥市的有些作法一直被招标行业诟病,但其在招标环节之后的惩罚力度和管理力度是其他地方所不具有的。

因此,关键还是全过程管理,不是仅仅招标一个环节。招标有很多好处,但招标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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