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名医扁鹊于2010-07-06 09:02发表的 :
期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阳光照回现实
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都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规,其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特别是在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方面,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原本原则性过强的《招标投标法》,能够有一部操作性更强的法规作配套支持。
但是,我们发现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比起去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做了较大的改动,却与其制定的必要性却惭行惭远。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内容,规定得比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更细、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而本草案稿反而显得原则性过强。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在草案稿中都被删除了,这些主要条款或内容包括:第六条[招标条件]、第四十九长[招标失败]、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第六十条[投诉]第二款、第八十六[术语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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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楼汉瓦于2010-07-06 21:49发表的 :
楼上的帖子是2006年的消息啊
国家发展改革委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
2006-09-04 上午 11:09:16 总点击数:676
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 ... spx?MessageID=76588
引用第20楼名医扁鹊于2010-07-07 10:16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人不足3个时,明确要求必须重新招标,但是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上一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规定,可以有效解决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问题,但是本版草案稿对此问题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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