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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布重要新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入立法审查  ) [打印本页]

作者: chlq007    时间: 2010-7-5 21:24
标题: 发布重要新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入立法审查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入立法审查

  中央纪委新闻发言人吴玉良今天在此间表示,截止到2010年5月底,全国一共排查了34万个工程项目,其中发现不同程度问题的是14万个,现在整改到位了6万个。

  吴玉良说,这段时间主要做法和成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排查了一些突出问题。第二,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第三,正在抓紧制定一些法规制度。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已经进入了立法审查阶段。第四,积极推进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新闻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701/00043372090.shtml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0-7-5 22:08
希望能对招标师转为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 花不空    时间: 2010-7-6 08:06
关注中~~~~~~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7-6 08:07
  我不仅期待条例早日实施,更期待条例早日发挥实效![s:90]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6 09:02
期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阳光照回现实

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都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规,其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特别是在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方面,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原本原则性过强的《招标投标法》,能够有一部操作性更强的法规作配套支持。

但是,我们发现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比起去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做了较大的改动,却与其制定的必要性却惭行惭远。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内容,规定得比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更细、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而本草案稿反而显得原则性过强。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在草案稿中都被删除了,这些主要条款或内容包括:第六条[招标条件]、第四十九长[招标失败]、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第六十条[投诉]第二款、第八十六[术语解释]等。

如果草案稿不做太大改动就出台,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能还是起不到一个条例应该发挥的作用。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7-6 09:08
引用第4楼名医扁鹊于2010-07-06 09:02发表的 :
期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阳光照回现实

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都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规,其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特别是在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方面,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原本原则性过强的《招标投标法》,能够有一部操作性更强的法规作配套支持。

但是,我们发现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比起去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做了较大的改动,却与其制定的必要性却惭行惭远。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内容,规定得比本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更细、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而本草案稿反而显得原则性过强。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在草案稿中都被删除了,这些主要条款或内容包括:第六条[招标条件]、第四十九长[招标失败]、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第六十条[投诉]第二款、第八十六[术语解释]等。
.......


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是法条的简化。

本版的草案的在哪可以见到?
作者: kjgsgw    时间: 2010-7-6 09:26
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是法条的简化。 Hz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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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的草案的在哪可以见到? TaX<W"'0  

楼主的“重要”具有心理平复作用,能否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应,能否达到如期的目标,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7-6 09:52
我也没见过草案稿?有吗?能否上传一个???
作者: freddic    时间: 2010-7-6 10:04
是啊,不知道草案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chlq007    时间: 2010-7-6 2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集中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据悉,强制招标范围将不会定得太宽,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且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避免因强制招标范围过宽而可能导致的法不责众。

  《条例》还决定将实践证明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的项目,例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选址、代建单位选择等,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或原则规定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此外,《条例》要求将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及服务,例如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采购等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时,要处理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

  讨论会上,与会者建议《条例》把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不招标的条件与范围,如允许某些紧急、应急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不招标等。

  与会者认为,《条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开放共享、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专家库;二是进一步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评标、直至取缔其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三是建议将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费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这样有助于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条例》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与会者建议,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招标义务,从而导致招标无效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罚款额度可从目前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10万至20万元,必须加大违法成本。

  与会者普遍认为,《条例》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作出必要的制度创新。例如,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及信用评价制度,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电子招标制度,为电子招标提供法律依据。
新闻来源http://www.g3c.com.cn/news/windows/xwzx.asp?id=4316&myclass=3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7-6 21:49
楼上的帖子是2006年的消息啊

国家发展改革委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
2006-09-04 上午 11:09:16     总点击数:676
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 ... spx?MessageID=76588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7-7 08:24
希望草案更完善。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7-7 08:55
引用第10楼汉瓦于2010-07-06 21:49发表的  :
楼上的帖子是2006年的消息啊

国家发展改革委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稿
2006-09-04 上午 11:09:16     总点击数:676
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 ... spx?MessageID=76588

天啊,实施条例这么早就在进行的呀,现在2010年下半年了,不知何时能出呢
作者: freddic    时间: 2010-7-7 09:06
不知道这个立法审查周期有多长,最终的实施条例能不能让我们的招标师证书发挥起作用?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09:58
本版草案稿由于只是在国务院有关部委范围内征求意见,我个人虽然有电子版,但是不太方便上传,抱歉。对于草案稿与去年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我在下面随便发几条草案稿的条款内容,大家一看便会有一个概念了。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10:07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10:11
第七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潜在承包人、供应商少于3家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7-7 10:12
好饭不怕晚,我们只能耐心等待了,但愿我们在离席前能够赶上这道珊珊来迟的大餐,至少他值得我们期待.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10:13
第十五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10:15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共同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作者: 名医扁鹊    时间: 2010-7-7 10:16
《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人不足3个时,明确要求必须重新招标,但是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上一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规定,可以有效解决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问题,但是本版草案稿对此问题予以回避。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7-7 10:24
引用第20楼名医扁鹊于2010-07-07 10:16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人不足3个时,明确要求必须重新招标,但是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上一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规定,可以有效解决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问题,但是本版草案稿对此问题予以回避。

后一版与前一版相比,退步了?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7-7 10:30
引用第16楼名医扁鹊于2010-07-07 10:11发表的  :
第七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否直接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便可?

请大家讨论
作者: 老贝    时间: 2010-7-7 14:14
原来有人早登出来了
作者: 沐义柠    时间: 2010-7-11 22: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小家碧玉    时间: 2010-7-13 12:56
是啊,期待中
作者: xiedinggang    时间: 2010-9-20 11:04
什么时候能出台呀
作者: lixuada1120    时间: 2010-9-20 11:06
希望能对招标师转为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 新月沃土    时间: 2010-9-20 22:17
向立法部门建议,请神通广大人士转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放在我们的论坛上征求这么多热心招标事业的人士的意见,要集思广益,畅通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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