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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程施工中发生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0-7-19 15:37
标题: 关于工程施工中发生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版块看到有同学讨论这个问题,当然依据的是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是政府采购,我们该怎么做呢?
我的看法:
1、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是个正常现象,工程项目采购比起货物采购在采购履行过程中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发生签证很正常;
2、在确定施工单位时,政府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中标价的性质是闭口还是开口,如果闭口,可以按采购法四十九条规定进行10%补充;如果开口,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方法,比如通过政府审计来追加确认;
3、必须克服重采购轻合同履行问题,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必须逐步把这块工作抓起来,杜绝工程施工项目“钓鱼”现象和“低价围标事后调整”现象出现。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22 08:25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这样处理:
1 在立项时候留出预留金,招标中按照暂定金计入,一般可按照10-15%;
2 按照不超过合同10%,签订补充合同;
3 如果以上两个还不行,那么只能是申报追加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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