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fishfishli于2010-07-19 16:47发表的 关于处罚金额的问题,请教请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在这里的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立项的采购预算金额还是中标金额呢?[/size]
引用第4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0 09:15发表的 :
我认为第七十七条所列出的六种情况,可以分成中标(成交)前和后二种情况。比如第一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理论上讲可以分成在中标、成交前(如评审过程)被发现和中标、成交后被发现(如质疑投诉举报等)。
中标(成交)前被发现的,因为尚未产生中标价,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准;中标(成交)后被发现的,因为中标(成交)商以此金额和采购人产生合约关系,应以中标(成交)价为准。
引用第7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0 11:46发表的 :
评审处理和依法处罚是二件事。
如果我们中标(成交)前在评审过程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当然可以按评审办法处理;但另一层面,还可以由管理部门按照上述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这个时候,该供应商虽不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但还是可以按采购预算金额予以处罚。
此外,中标(成交)前是一个时间段概念,评审确定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后,与选定和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还有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各种情况都会发生,比如,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即将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有人举报该供应商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处罚,因为尚未公布中标价,我认为还是以预算金额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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