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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由谁批准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7-22 12:48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由谁批准的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是又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那么是否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只有监督权,没有批准权?
作者: 沙儿黄    时间: 2010-7-22 13:20
审批权与监督权二者性质不同,审批权一般体现为“权力”的性质,而监督权大多为“权利”的性质。

   审批权要比监督权要求的严格,一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而监督权则更为广泛,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享有审批的“权力”,而只有监督的“权利”。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2 13:32
标题: 回 楼主(海龟子) 的帖子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县级财政部门没有批准权(我们暂且称之为“批准权”),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地市州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但是,个别地方的县级财政部门会越权行使批准权。  

我前段时间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四)——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与公布乱象丛生》,我当时的担心其实也包括你所说的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县级财政部门制定了本级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而某个项目的预算金额又在它公布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之下,那不就已经意味着你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了吗?这种情况下,它已经变相行使了批准权!!  

所以我极力发对省级以下政府或财政部门尤其是县级部门越权制定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7-22 15:20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县级财政部门没有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权,但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一旦实施条例颁布后,县级财政部门就被授予了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如果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作者: wcs84    时间: 2010-7-22 20:36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时间早
当时考虑到县级政府采购小,主要做到市级
现在已涵盖到县级
现在的一些地方市级已下放批准权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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