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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7-22 14:17
标题: 竞争性谈判相关问题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1、出售谈判文件的时间是否遵循5个工作日的规定?2、同一品牌的制造商是否可以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3、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像招标项目一样进行“开标”,宣读谈判申请人的报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22 14:36
1 关于谈判文件的发售时间没有规定,一般是你邀请的谈判供应商来买,没邀请的即便知道了也不能购买文件。
2 从采购的原则上看即便是谈判采购应该是多家产品进行比价,如果不限制多加代理,那么至少还应该有其他两家别的产品的代理商参加,否则都是一家厂家,价格就会被制造商控制。
3 竞争性谈判是背对背谈判,没有开标仪式,最终的谈判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即可。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7-22 14:40
谢谢指教!再请教一个问题:谈判的轮次是在谈判文件中确定并公布,还是谈判时由谈判小组确定?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2 15:48

一、可能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山东省的规定是“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见《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因为本身时间已经很短,我个人认为不应再限制出售谈判文件的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均应允许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

二、政府采购领域内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有类似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我个人觉得应当借鉴,可在谈判文件中做出规定和说明,加以限制;

三、关于这个问题,我与bidboy的意见不同,我认为需要举行“公开报价仪式”,而且《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这样规定的,目前山东省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均照此操作;

四、 我个人认为报价轮次不宜在谈判文件中事先规定,谈判文件中可以说明“本次竞争性谈判将有再次(或多次)报价的机会”,以提示供应商。因为报价轮次需要根据谈判评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确定,应由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时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价轮次,事先确定报价轮次可能会给谈判评审的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另,我写过一篇《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楼主有兴趣,我们可以多多交流探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9930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0-7-22 16:39
谢谢!我会看看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22 16:57
引用第2楼海龟子于2010-07-22 14:40发表的  :
谢谢指教!再请教一个问题:谈判的轮次是在谈判文件中确定并公布,还是谈判时由谈判小组确定?

轮次可不在文件中确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定,但一般不超过3轮。
目前各地操作程序不是很一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操作规程正在制定中!敬请期待!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7-22 17:23
《政府采购法》及其办法(财政部18号令)对发售采购文件没有5个工作日的规定(但在审定中的实施条例为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发售采购文件应该是到开标前一天(有点不切实际)。
    竞争性谈判属非公开招标,按《政府采购法》是确定并通知三名以上的供应商参加,也就是说可以特定的供应商参加。但目前各地采用方式类似于公开招标,我们湖南就是网上公示七天,愿意参加的都必须接受。
   个人认为应该举行类似的开标仪式,只是唱标时不唱报价,但最终报价必须当众唱出并由各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轮次可不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确定,根据谈判实际情况定,一般不超过3轮,但最终报价必须在报价前明确告知所有供应商。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7 10:01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财政部办公厅曾经发过一个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38号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blockquote]
[align=justify]河北省财政厅:[align=justify]《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align=justify]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align=justify]《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align=justify]  
[align=justify]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align=justify]
 
主题词:政府采购 招标 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50份    2003年4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lockquote]




原文地址: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5187.shtml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7-27 10:08


在我印象当中,上面的这个文件是财政部关于这个问题的仅有的一次解释,但因为只是一份复函,注意到的人比较少!
作者: 崔件    时间: 2010-8-23 16:19
新人报道,大家多多关照
谢谢啦 呵呵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23 17:45
关于第三个问题:首轮报价与最终报价唱标不唱标的问题,各地做法不完全一样。也有地方是公开首轮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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