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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冯军立    时间: 2010-7-23 13:29
标题: 竞争性谈判求助
本人目前组织一通信运营商网络租赁竞争性谈判项目,因该市仅有移动和联通业务做得好,基础完善可接本项目。电信日八爪没实力,邀请都不敢来参与。伤脑筋!两家能否直接邀请谈判?有何依据?另有好建议一并赐教,先谢了。
作者: 冯军立    时间: 2010-7-23 13:37
没人支持啊,好心的老师们赐教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23 13:40
这种项目确实有这个问题。
发过来说,法律中也只是规定“(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实际人家是否接受,是否来谈几家似乎没有规定。
作者: 冯军立    时间: 2010-7-23 13:44
谢谢你的意见,我也这样解释过。采购人认为无明显依据,理由不够充分,如汇报给领导要挨批。所以要求另找依据。
以前也出现过政府采购不足三家,到采购处申请两家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这事都做过,也没人问为什么,采购处直接也能理解就批了。但是一旦较真,却发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7-23 13:52
引用第3楼冯军立于2010-07-23 13:44发表的  :
谢谢你的意见,我也这样解释过。采购人认为无明显依据,理由不够充分,如汇报给领导要挨批。所以要求另找依据。
以前也出现过政府采购不足三家,到采购处申请两家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这事都做过,也没人问为什么,采购处直接也能理解就批了。但是一旦较真,却发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既然采购人那边做不了工作,只能做供应商那边的工作,谁让你是中介呢。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7-23 14:20
不是还有铁通、网通什么的通么,

再不行陪陪。

全当我没说撒。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7-23 14:3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0-7-23 16:28
竞争性谈判,因不是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条就不适用。
我认为竞争性谈判只要你公布信息,如果只有移动和联通2家来,照样可以谈。问题是你怎么选择的移动和联通。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7-23 22:29
引用第7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3 16:28发表的  :
竞争性谈判,因不是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条就不适用。
我认为竞争性谈判只要你公布信息,如果只有移动和联通2家来,照样可以谈。问题是你怎么选择的移动和联通。
明明是说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只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程序符合规定可采购用竞争性谈判,难道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的还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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