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冯军立于2010-07-23 13:44发表的 :
谢谢你的意见,我也这样解释过。采购人认为无明显依据,理由不够充分,如汇报给领导要挨批。所以要求另找依据。
以前也出现过政府采购不足三家,到采购处申请两家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这事都做过,也没人问为什么,采购处直接也能理解就批了。但是一旦较真,却发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引用第7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3 16:28发表的 :
竞争性谈判,因不是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条就不适用。
我认为竞争性谈判只要你公布信息,如果只有移动和联通2家来,照样可以谈。问题是你怎么选择的移动和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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