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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邮寄的投标文件如何接收? [打印本页]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7-26 12:55
标题: 邮寄的投标文件如何接收?
做为从事招标工作的业者,经常会遇到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的情况,我和同事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 同事收到邮寄的投标文件后,会直接撕开包装,然后把投标文件保管起来;
二. 我收到邮寄的投标文件后,会直接把邮包的保管起来,开标时交给开标现场的同事。


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当然我们暂时还没有遇到,只是估计会有)
一、 收到后撕开包装,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有问题,不宜接收。此时通知投标人重新密封的话时间可能不够,而且投标人会怀疑是我们打开了投标文件。
二、 开标时打开包装,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有问题,不宜接收。此时投标文件已经没时间重新密封,可能被做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只有三家就会影响招标进度。


以上情况该如何处理?有没有好的接收方式?
作者: 冰临城下    时间: 2010-7-26 13:03
我认为按照第二种方式比较好,投标文件接收后原封不动的到开标的时候开启,免得出现误差情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7-26 16:37
  还真是一个没有思考过的细节,学习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7-26 17:45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26 21:01
我所知道的,“邮寄”投标文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早年,我们曾经遇到过多次。

中国早年的招标文件,都明确写着,可以接受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需注意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招标人不对此负责。(大意)

而那时,对于密封不完好的解释,也是投标人承担风险,而不是拒绝投标。

我记得,我们的做法是,要求传达室接收文件、报刊和邮件的人员,可以签收,但是不得开启,不得破坏原样,然后交给主管人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7-27 09:06
同意第2种做法,开标时开启。您那个同事的做法容易引起争议,而且不符合招标程序。邮寄也是送达,只不过送达人是邮局的人而已。
过去招标刚刚见面的时候,都是参考的国际招标的方式(从设备开始),即高老师说的那种。其实直至现在很多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招标文件延续下来还有一些类似的要求,例如: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或:内包装如何如何,外包装如何如何,以便退回等要求。只要看到类似语言就可以了解到大体招标文件的出品年限。而且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他们自己的范本上的内容,只是生搬硬套过来用。其实类似规定已经不适用好多的招标项目了,但是,还是有很多的招标文件都延续了这些规定,其实您自己看看有时也感觉莫名其妙吧。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7-27 09:15
引用第3楼大力于2010-07-26 17:4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作者: kjgsgw    时间: 2010-7-27 09:44
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10-07-26 21:01发表的 :
我所知道的,“邮寄”投标文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早年,我们曾经遇到过多次。

中国早年的招标文件,都明确写着,可以接受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需注意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招标人不对此负责。(大意)

而那时,对于密封不完好的解释,也是投标人承担风险,而不是拒绝投标。
.......

高老师说得好,签收按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只要不是投标文件要求的密封问题就是不是问题,交由主管人员处理。密封问题这是投标人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招标人拒绝接收已破损的投标文件,恐怕由此引发的风险应由投标人与邮递公司商洽。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7-27 15:26
引用第6楼itswonder于2010-07-27 09:15发表的 :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

请注意,法规说的是送达投标地点。。不是代理机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7-27 16:14
引用第8楼jinhaixia于2010-07-27 15:26发表的  :

请注意,法规说的是送达投标地点。。不是代理机构。



所以我说的是“送达现场”,并没有说送达代理机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7-28 12:10
对“邮寄投标文件”的再跟贴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招标中,发生过一起涉及到邮寄投标文件的事情,很有典型意义。该项目,是中国中技招标公司(记得好像就是陆通老师的手下工作人员具体施行)和天津招标公司合作进行的;具体工作是我的同事做的。我参加开标活动和作为书记员,也了解部分情况。


年代比较远,根据记忆整理;如有错误,请大家指正。


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中,有两个很大的项目(超过500万美元,接近1000万美元),根据规定,采取“两阶段招标”的办法,第一步,先进行“方案”的招标投标。


到了投标截至的时间,许多外商积极参加投标活动。其中,一家涉及到大项目的外商,采用的就是通过邮寄的办法投标。如果,按照招标方的估计,其技术优势明显,起码可以进入前三名。


但是,他们没有派人参加,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也没有人送来投标文件。


做一点说明:


由于各个招标公司成立不久,没有自己的大型会议室,没有条件组织大型的开标活动,早年的招标开标活动,都是在外租用宾馆的会议室进行的。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一般的都是提前预定的指定会议室。


那时,招标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先行第一次检查密封情况,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不少是中午的1200),聘请公证处派员,第二次检查密封情况,然后,放入专门制作的“标箱”,外面再由公证处贴上封条。


吃午饭和休息片刻后,下午200(有时是300),开标仪式。在主持人宣读有关事项后,公证处先检查“标箱”的封条完好情况,然后是投标人代表逐个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这种检查,不是否定投标,而是检查招标公司保管的责任)。


另一家外商,委托了国内的代理,代理公司的代表也早早来到了投标和开标的现场,发现该外商的投标文件未到,便逐个打电话查询,终于发现邮件在邮局里,由于“车坏了,没法送”,他便赶紧自己打的去了邮局,取出邮件,再赶回投标地点,完成了投标文件的递交。


该公司顺利地通过了“方案”第一阶段的投标,到了第二阶段正式投标(带有价格等),最后,取得了中标的结果。


而前一家外商,由于邮寄的投标文件在邮局里放着被耽搁,自己非常惋惜(据说,光是准备投标文件,他们的花费,就达20万美元),中方的人们也惋惜。后来,努力以“不是他们的错误,而是邮局的问题”为理由,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诉,希望给与一次机会。


但是,世界银行明确拒绝了。理由很简单: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就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谁,都得遵守这个原则。而且,招标文件明确的写上了:投标人应该知道和自己承担“邮寄方式”的风险。


可能此事以不同的方式被大家陆续都知道了。从那以后,我们再也没有遇到过外商的投标文件因为“迟到”而被拒的情况,也很少再遇到大项目不派员投标的情况。


我自己总结这个问题,得出初步的意见:


第一、法律法规强调的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而采取什么方式送达,以及有多种选择方案,那是投标人考虑的事情,他应该承担这个义务和风险;招标人不好指定。

    第二、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实际上是委托邮局代为送达,不是不可以的。如果,密封出现破损,首先是邮局的责任。但是,如果只是外包装有局部破损,内容没有泄露,则不致对于投标造成原则上的问题。


第三、如果,邮寄的地点和开标地点不一致,(比如,为了保证不耽误,提前邮寄到招标公司地点),则相当于委托招标公司带到投标开标地点。按本人的理解,招标公司既被称为“社会中介”,对于投标人来说,提供这样的服务,还应该算是正常的。

   第四、只要是没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无论什么私下看起来合理的理由都是无效的,原则必须遵守。


由于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应该“与时俱进”,提出更加完善的办法;但是,上述原则和处理实例,应该是有启发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8-2 18:48
标题: 回 10楼(gzztitc) 的帖子
你描述的事例和意见对如何正确处理各种投标方式很有启发。[s:89]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0-8-3 10:41
第二种方式处理很好,但是可根据项目类型分析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性,在招标文件中适当的模糊密封要求,尽量避免出现密封不合格而废标。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0-8-3 11:07
我认为这样的邮寄方式不接受。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 ,送达“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现场”不是送达招标代理机构。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个人简洁,欢迎讨论、指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3-20 13:31
标题: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 (2010-07-27 09:15)

这里的送达我理解为投标人亲自面呈,因为还有签收环节。如果允许邮寄的话,应该是写明。所以,此条的意思应该是不允许邮寄。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注意, 主语是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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