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大力于2010-07-26 17:4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10-07-26 21:01发表的 :
我所知道的,“邮寄”投标文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早年,我们曾经遇到过多次。
中国早年的招标文件,都明确写着,可以接受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需注意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招标人不对此负责。(大意)
而那时,对于密封不完好的解释,也是投标人承担风险,而不是拒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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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itswonder于2010-07-27 09:15发表的 :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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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wonder: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 (2010-07-2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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