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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续评:代理机构助人为乐惹非议【转贴+点评】 [打印本页]

作者: 沙儿黄    时间: 2010-7-29 10:57
标题: 续评:代理机构助人为乐惹非议【转贴+点评】
详见原帖:     代理机构助人为乐惹非议【转贴+点评】



     哈哈,辩论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我喜欢但不善于辩论,不过我觉得在这儿对一个问题多说点确实对我有好处,同时也可以帮大家更清晰的认识一些问题。

   首先,上述事件的关键主体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李;代理机构;B公司和E公司。

   其次,对各个主体进行个简要的分析。
   小李作为工作人员应该受本代理机构规章制度的约束,应熟知工作流程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从事工作过程中代表的是代理机构,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由代理机构负责。小李的本次行为虽然没有导致重大后果算是万幸,但若真的造成严重损失那就不是批评、埋怨的问题了。所以我觉得工作人员公司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发挥灵活性。
    从“代理机构拒绝了他的要求”可以看出,这种行为不为代理机构所接受,而且知道其有相关方面的规定。
    E公司自己也有过失,表现为“E公司的投标代表也来了,但投标文件却没有密封。”E公司的工作人员很灵活,最终办成了事,E公司的这些行为并不足以影响E公司中标,可却成为B质疑的借口。
    对于B公司,虽然客观情况下他可能根本不能中标,但前面的瑕疵行为固然为他找到质疑的借口,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对程序有质疑的人投诉的权利。并且上述情况确实有一定的问题。

    最后,可能大家对B公司的居心叵测极为不满,觉得B公司没必要多此一举,可正是这样的想法才纵容了自己的大意,最终导致整个程序的混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所以,B公司这一行为一方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起到了鞭策、督促的作用,使代理机构能够更好的要求自己的工作人员,规范自己的制度。小李可能只是这种制度进步下的牺牲者吧!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7-29 11:04
招标代理机构说实话就是被人利用的,潜规则的,烦啊。其实有些东西啊不要帮为好。还是做好自己,但是人都是出于善心,所以帮忙,帮忙了却是错误了。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0-7-29 14:28
我觉得这个是大题小做:开标会务人员不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评标服务人员尚未可知的情况下,就算小李和对方关系好,也不应该以小李的行为作为投诉的理由,招标投标法中只规定有利益关系的评委回避评标!当小李是评标时的工作人员 对方以此提出投诉勉强从感情上说的过去但还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啊!投标人在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就去投诉,本身起证据就站不住脚,这样的投诉应该属于无效投诉。小李的行为作为代理机构人员我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毕竟在公开的场合做的公开的事,所有过程都在大家的监督之下,也不会对招标有任何影响!
作者: kjgsgw    时间: 2010-7-29 15:06
引用楼主沙儿黄于2010-07-29 10:57发表的 续评:代理机构助人为乐惹非议【转贴+点评】 :
详见原帖:     代理机构助人为乐惹非议【转贴+点评】



     哈哈,辩论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我喜欢但不善于辩论,不过我觉得在这儿对一个问题多说点确实对我有好处,同时也可以帮大家更清晰的认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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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在今朝!!处处不忘招标,助人为乐惹争议,原来是楼主沙儿黄报道。再次感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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