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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思考与困惑 15 质疑法人代表授权书制度 ?[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5-15 15:18
标题: 思考与困惑 15 质疑法人代表授权书制度 ?[问题]
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 15  质疑法人代表授权书制度 ?


在学习、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早期国家计委(现在的发改委)本身和联合几个部委,出台的一些文件(多以部委令的形式)的过程中,我常常思考而得不到解惑的一个问题就是:谁对招标的最终结果“总负责”?

我们的政府部门设立了对于招标公司和政府采购机构的资质认证要求;我们有了对投标商不得违法违规的种种规定;我们也有了对于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和抽取评标专家的纪律要求;我们还得知,对于其他各级领导,都有着不得干涉招投标的规定……

但是,对于单位的“法人代表”,我只看到法律法规确定:办理委托招标,要“法人代表”签订“委托书”;组成评标委员会,要要由“招标人”决定,自然“法定代表人”又会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否“授权”评委会决定“中标人”,还是让评委会提出“推荐中标人候选排列名单”,要取决于这个“法定代表人”是否“授权”。(不过,我至今没有见到过标准的“对评标委员会授权书”文本,我想,绝大多数情况,是不授权的。)所以,一般的评标委员会结论,不经过“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是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投标商的“法定代表人”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没有其“授权书”,投标就会被确定为“废标”。

    如果招标投标工作都顺利,则招标公司、投标公司和用户单位乃至政府管理部门都可以大力宣传招标的成功。

如果不顺利呢?比如:发现招标机构虚假招标;投标商“挂靠”或者提供虚假资质、或者串通投标或者投标商代表行贿……上级监督检查机关必然要严厉查处。我们见到的公告将会“通报批评”,以至“暂停、取消招标公司或者投标商的资质”!当然这是正确的。但是,我总感觉,这有点“领导生病,单位禁闭,群众吃药”的意思。

然而,仔细想一想,发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那位领导人有何责人呢?如果,是他派错了被授权的人,他有没有“诸葛亮错用马谡而失街亭”的错误呢?如果被授权的人行贿而受到查处,“法定代表人”是不知道还是默认甚至支持行贿行为?谁能说的清楚?没有“财务一支笔”批准,行贿的人莫非不用“公款”,而是自掏腰包?

我看过上千篇有关讨论分析招标投标问题的文章,看过上百例查处违法违规的案件报道,可惜的是,也许是自己“孤陋寡闻”,至今没有看到一例“法定代表人”受到批评、承担责人的报道。

在现实的招标投标中,“法定代表人”享有重要的权力,但是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可以决定并指挥招标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商等等“千军万马”,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吗?

目前,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人们已经认识到“业主”及其受聘的“招标公司”有可能不公正的行为,所以,他们拒绝“业主代表”和招标公司人员参加评委会。他们认识到:现在的“国有企业”、“国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天然真正意义上的“所有人”或者其代表。

   但是,问题又出现了:首先,这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抵触;其次,出了问题,找不到负责的人。好几个网站讨论的案例表明:如果评标委员出了错误,谁来承担责任?追究他个人?还能不能追究评委会?有的人说,评委会是临时机构,评完标就解散了,不可能负什么法律责任,要找就找招标机构。可是,招标机构觉得冤枉,评委会都不让我们参加,我们怎么负责?但是,人们反过来一定会问:专职招标机构就是负责招标评标的,如果连招标结果的好坏都不负责,那还负什么责?要它还有什么用呢?

我总觉得,专家学者都没有谈到此问题,不等于说它不重要。

我来想去,百思不得其解。究竟国际惯例的授权制度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变了样?是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出了问题,还是我的理解有错误?还是它需要某些补充?

特请大家讨论、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5-15 15:19
附:短文一篇,仅供参考。

                 中国人的规矩   

摘自网络  更新时间:2006-4-29   
        
一个小故事可以折射出一个道理。下面一篇小文章请你欣赏。

公司从德国引进一套生产设备,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德方派出了一名工程师常住公司,担任技术顾问。

    工程师叫格里,他来公司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调试机器设备。忙呼了一个月,终于大功告成,公司在酒楼设宴宴请有功人员。局里来了一位副局长,公司的几个经理都来了,我是参加调试的中方技术人员,所以安排和格里坐在一块。

开席的时候,车间主任致词:“在局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公司领导的亲自指挥下,在格里工程师的大力协助下........”

    格里不懂中文,由翻译一句一句的翻译给他听,他好像总是不明白,还作出两手一摊,不可理解又无可奈何的样子。
                  
第二天,他愤愤不平的对我说:“你们主人撒谎,指挥安装的是我,不是你们的领导,你们公司的领导只来看过一次,局里的领导根本就没有来过。”

我给他解释,这是规矩,在中国都得这么说。这里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要和领导挂钩。格里又一次耸起了肩膀,表示不可理解。

理解归不理解,他接受的很是挺快的。

    没过几天,因为工人操作失误,被机器咬掉了半截手指头。车间主任召开了事故分析会,会上主任要听听格里的看法,他想了一会儿说:“在公司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主任先生的亲自指挥下.........”

    一片哗然,主任一脸尴尬。
                  
    翻译就用德语给他纠正,两人叽里咕噜的说了好一阵,格里满脸迷茫,像个孩子不知所措。翻译没有把这句话翻译出来,但我还是听明白了,格里在说:

     "中国人的规矩,真是不可理解......”

(中国人的规矩。真是不可理解,我们常对孩子说,勇敢些,一人做事一人当,可面对官场,我们迷惑了。 )


说起责任,如今时兴“**负责制”,企业垮了,每人负责,反倒成了“**集权制”。

(中国人的规矩,虽不是法律,却比法律更厉害。)(摘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5-15 17:46
呵呵!这个问题有意思。
正好我公司上周开一个标,有一家公司授权了两个人,这两位仁兄都带着招标文件来投标,晚来的那位投标时看到有和他一样的公司已经投标了,说那人是假的,看来看去真是李逵李鬼分不出来。最后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做出了一个决定:将两份文件都拒绝了。
大家分析一下那里有问题?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6-5-16 14:23
很难看到对“业主”有所约束的法规条款,倒是有些地方出令禁止“业主”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免影响评标公证性,不过取得的效果不得而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5-18 10:49
本人的疑惑,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质疑如何理解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机制。

而对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也有不少疑惑。由于一些情况不好细讲,简单说来,就是:我对中国的“企业、事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完全搞清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到的是:一级法人和二级法人问题;是公司(原来国企工厂)和总公司(原来的专业局)之间的问题;是建设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问题;是“中字号”总公司和地方“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之间的问题。对于进口机电设备招标,还可能遇到“中国总代理”和“地区总代理”之间的承认谁能投标等等问题。……

其后面,又牵涉到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业绩等等诸多方面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在工作中,遇到过此类问题吗?如何处理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5-18 11:27
在实际中
只要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分公司就有单独参加投标的资格。
对于代理问题。一般国内招标都不限制代理商,所以不一定是制造商授权也有代理授权,问题要具体分析,比如索尼产品无论是什么代理商投标售后服务都由索尼负责,评标这时候业绩各代理商不一样,但是服务这部分大家都应该一样。
作者: nkfh    时间: 2006-5-21 22:14
张见识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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