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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础设施BOT/BT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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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0-8-1 10:13
标题:
基础设施BOT/BT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1、与行业有关
国家目前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是从行业分类加以区别的,因此目前BOT/BT项目的资本金要求也是参照其所处行业,即:交通运输、煤炭、钢铁、邮电、化肥、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
2、与项目实施的时期有关
2.1 国发【2009】27号文之前
在此之前,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执行的是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的有关规定,即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2.2 国发【2009】27号文发布至今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2009年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并以国发【2009】27号文发布,此次调整的特点是交通运输及公用事业等行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适当降低,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资本金比例提高。按照此次调整有关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与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有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武汉)“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发改城建【2008】627号):“投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江西)“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BT模式建设工作方案”(抚府办发【2009】6号):“承包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0—40%,其余建设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4、与贷款银行的有关政策有关
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有关意见的函》(开行综计函[1998]375号)明确规定:各地在向开发银行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时,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其他资金来源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开行政法【1998】430号):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有收费权并能满足还本付息条件的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35%,其他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50%。
5、与项目公司的性质有关
如项目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个人归纳整理,欢迎补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 14:08
我一直记得是35%,没想到还有这么多不同,楼主还真有心啊。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10-8-4 16:41
楼主很是厉害~~学习了~~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8-10 09:27
谢谢楼主!这么重要的文件我居然没有注意!失职哦[s:69]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作者:
haiyouxiao
时间:
2011-4-8 13:33
学习[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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