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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BT招标首次会议上指挥部领导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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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0-8-3 09:28
标题:
BT招标首次会议上指挥部领导提的问题
2008年我在接受一个外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模约为9亿元)BT招标任务后,参加指挥部召集的首次招标工作会议,会议一开始指挥部领导便问我:“你说BT与垫资承包到底有何区别?”
平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方面的论文,如BT与垫资承包辨析等,但写论文的时候可以列个提纲,还可以写了改,改了写,最终不满意可以把写了的都撕掉。而我当时相当于即兴答辩,除了指挥部的领导、还有那么多处长都看着我。当时我想,说多了领导也不爱听,而且还容易讲错。所以我这样回答:我说BT与垫资承包一定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否则人们不会把两者联系在一起,但我的理解是,BT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是有回报的,因此既然有回报就属于投资,而不是垫资,这就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我不知道自己的回答是否能说服当时的与会人员,总之后来没有人再提这样的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3 09:52
应为正解。您还发表过纳税等方面文章,从纳税的方面考虑下,是否有更深入的了解,请考虑后回复,我也想多了解些。希望明白人点播。bt的税和垫资的税肯定不一样吧?
作者:
冬天
时间:
2010-8-3 10:36
在BT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中,BT工程总承包与常见的垫资工程总承包因其形似而极易混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作为一种投融资模式,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而后者仍属工程服务范畴。
第二、是否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不同,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BT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作为投资方的建筑企业拥有建设单位的身份或实际地位,在特许期内对BT项目依法实际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建设单位的义务。而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如较高的垫资利息回报),但由于建筑企业对垫资项目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对项目的控制权方面,前者显然要大于后者。
第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程序不同。BT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特许期内项目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BT乙方即建筑企业,因此,工程竣工后将按BT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即Build→Transfer),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BT甲方名下。而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则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将已建成工程移交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后者。
第四、法律适用不同。由于前者体现的是将已建成工程依BT合同转让的行为,而目前国内对BT项目包括如何确定BT乙方的法律适用规定甚少。因此,BT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进而规避招投标程序。而后者体现的则是工程建造行为,因此,如果项目用途及资金来源等因素落入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畴,则应严格适用招投标法。
不是我写的,但我认为写的很好,转给大家看看。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8-3 10:48
如果垫资也有回报,那么垫资施工可以作BT解释吗?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3 11:05
引用第4楼汉瓦于2010-08-03 10:48发表的 :
如果垫资也有回报,那么垫资施工可以作BT解释吗?
嗯,有同样的疑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3 11:23
我还是感觉差别不大。就是一个是“过明路”的,一个是“没过明路”的差别。
在国外垫资工程很多(不用过明路,就是一纸合同),只是我国不允许,还是国情所致(企业诚信和经营能力连老百姓都不放心,更别说政府了)。如果可以垫资也就无需发那么多的对BT项目的文了(即需过明路的规定、程序等)。
我一直感觉BOT才是正经的国家融资并由管理承建人享受特许权的项目。
BT就是不好界定,基本就是政府先不拿钱找人建,建好政府买回。说它是投资也行,说它是垫资也无不可,放心没有不想赚钱的。而且还没有一定时期的经营权,所以所有权也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问题。
板凳转载的2、3、4条,如果无需过明路,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不同。
我倒是感觉既然领导提出,也就只能按楼主所说了,最起码字面上还解释的通,大家没有多大异议。最多再加上我国国情,不许垫资,所以才有这方面的规定。
自己认识,欢迎拍砖。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8-3 11:57
招标文件约定:本承包工程无预付款,无进度款,工程款在竣工二年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付清。
——貌似违法?
招标文件约定:本承包工程无预付款,无进度款,工程款在竣工二年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由此承包人的管理费增加的,其可以投标报价中考虑计入相应的费用。
——貌似也违法?
招标文件约定:本BT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不向投资建设方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只在项目竣工二年后的一个月内,项目业主才一次性付清项目的回购款。——貌似合法了?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3 13:47
国情的事不谈的话,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开玩笑的讲,只不过BT更好看些,显的也洋气,那个垫资一看就像暴发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4 08:34
同意12楼意见。10楼、11楼质疑、澄清的很有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4 08:37
业内人士或准业内人士们在此以治学严谨的态度讨论着,尚显得迷惑不断,而领导们在拍板时真的弄明白了什么是BT?
[s: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4 08:43
就是因为不明白才更显洋气。才有了领导的提问和楼主的回答。O(∩_∩)O哈!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0 09:25
在BT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中,BT工程总承包与常见的垫资工程总承包因其形似而极易混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作为一种投融资模式,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而后者仍属工程服务范畴。
第二、是否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不同,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BT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作为投资方的建筑企业拥有建设单位的身份或实际地位,在特许期内对BT项目依法实际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建设单位的义务。而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如较高的垫资利息回报),但由于建筑企业对垫资项目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对项目的控制权方面,前者显然要大于后者。
第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程序不同。BT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特许期内项目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BT乙方即建筑企业,因此,工程竣工后将按BT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即Build→Transfer),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BT甲方名下。而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则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将已建成工程移交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后者。
第四、法律适用不同。由于前者体现的是将已建成工程依BT合同转让的行为,而目前国内对BT项目包括如何确定BT乙方的法律适用规定甚少。因此,BT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进而规避招投标程序。而后者体现的则是工程建造行为,因此,如果项目用途及资金来源等因素落入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畴,则应严格适用招投标法。
以上是个人转载,我也操作过BT项目,基本上按上述进行。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12-10 11:10
BT招标项目评委如何确定?也是专家库随机抽取吗?[s:72]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9-27 16:50
资金缺口大,都想BT了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9-28 10:50
[s:77] 只是牢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6 16:24
BT和垫资都属于空手套白狼型的,但BT有个担保单位。
当然了,BT的合同签署方和垫资的合同签署方是不一样的:BT的合同是×××公司(施工单位另外组建的一个公司)与甲方签的,垫资的就是施工单位与甲方签了。
说到底,BT就是多穿了件衣服,于是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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