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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代理多头管理弊多还是利多【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0-8-6 08:23
标题: 招标代理多头管理弊多还是利多【转帖】
                                     六龙治水能否管好一个市场

                                                        周黎洁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6-11 10:32:13


从来没有哪个领域像采购代理市场那样有6个资质审批,而且都是行政许可性审批。”在最近一次有关采购代理市场规范的论坛上,一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老总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这位老总提到的6个资质,分别是由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建设部主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卫生部主管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信部主管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已经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10多年的中招国际招标公司目前拥有5个代理资质,而且全部都是甲级资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近5000家采购代理机构,像中招国际这样拥有5个代理资质的在甲级代理机构里并不鲜见。而一些专做一个小领域的中小代理机构基本上拥有1个或2个资质。

“这的确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市场现象。在其他国家、其他行业都没有这种情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

行政伸出的6只手

在6个代理资质中,年份最短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3月份开始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历史最久远的要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始于1999年。

2005年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对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资格认定,从此在招标代理领域催生了一个新的市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在其他5个代理资质中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关系最为密切、也最纠结的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此外,近年来由于一些省市将药品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得一些从事药品招标代理的专业机构陆续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6个资质实际上就是行政伸出来的6只手,这是典型的多头管理。”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余以军表示。

共管能管好吗

那么行政伸出的6只手能否管好这个市场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某负责人用“互补充、共斗争”来形容这一市场管理现象,他认为每一个资质认定都针对着一个专业的领域,6个加起来才组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他同时也表示,随着行政制度改革的推进,一般性的行为规范应该形成行业自律。

采访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表示他们不方便妄加评论,但从专业的角度来讲,有一些领域的招标代理确实比较专业,他们的内部机构正是按照这种专业的侧重来设置的。“当然重复管理是必然的,有时候还有交叉,有些事我们也不知道该找哪个主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另一位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企业自然希望能统一管理,世行、亚行在这方面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最起码政府应该把一些重复设置的资质标准统一起来。“就像招标文件那样,有一般条款也有特殊条款。”

余以军认为正是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了目前招投标制度不统一、市场不统一、监管混乱的现状。“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时,我国尚未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经济事务的后果没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当时对于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也缺乏实践经验和适应性测试,于是设置了目前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余以军说,“但是历史毕竟不能代表未来,更不能代表合理。”

余以军认为,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越位。因为住房建设部门的职责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既然这个部门并不负责招投标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那就不应该跨越其部门职责的界限去管理水利、交通、航空、铁道等其他部门职责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这种责与权的不对等危害极大。我认为,除了中央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不纯粹是市场行为,行政有理由加强管理之外,其他的都是市场行为,行政介入过多只能导致腐败和制度的变形、变味。”

专家建议行业自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他既不赞同采购代理市场目前的“六龙治水格局”,也不赞同划归一个部门监管。“我主张推行行业自律,由招标代理协会统一按照自治、自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进行行业自律监管。”能够实现行业自律固然好,问题是现在行业自律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了呢?

同样认为行政不宜过多干预市场的余以军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建议:“如果说政府确实需要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招标代理市场的话,我建议政府可以重点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由各个部门研究提出其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采购应该需要具有哪些专业资质资格、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代理项目小组来代理项目,并经过国家发改委统一协调后出台这样的规定和限制。”

“实际上最终应该提倡的是真正的竞争。什么样的制度是最有利于竞争的就应该提倡,行政部门最应该做的是引导这个市场走向良性竞争,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忙于资格认定。现在的代理市场不是靠实力承揽业务,而是混得一纸资质后靠关系一人守着一亩三分地,过相安无事的日子,这与当初培育代理市场的初衷大相径庭。”一位业内人士说。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6/11/content_638585.htm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8-6 08:31
这些分析触及招标领域的根本问题,多头管理的问题人们说的很多,但分析的这么深入是第一次,成为新的理论高度。列入置顶贴理论参考。
    考虑李小林先生的结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体系完全能够统一整合。少数对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持有异议的同仁认为,各行业工程、货物、服务存在较大技术和管理差异,因此不可能建立跨行业统一的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这种异议随着招标师考试的顺利举行和知识能力体系的成功整合与统一,已经明显减弱。采购对象的技术差异不可能成为建立统一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的障碍。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再来看六个资质的必要性,发人深思。随着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可行之后,建立统一的招标资质管理制度是否也可行呢?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0-8-9 17:28
何版主的设想可以拿创新奖!
作者: fulgor    时间: 2010-8-9 19:44
其实可以都归到发改委,下面再分专业,就像监理资质那样,有房建、市政、机电、航天等,然后招标师也分专业。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8-13 08:36
导致这样的结果的原因是国务院的职能分工的意见,有本事就把这个给改掉?!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8-13 09:59
余以军认为,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越位。因为住房建设部门的职责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既然这个部门并不负责招投标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那就不应该跨越其部门职责的界限去管理水利、交通、航空、铁道等其他部门职责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这种责与权的不对等危害极大。我认为,除了中央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不纯粹是市场行为,行政有理由加强管理之外,其他的都是市场行为,行政介入过多只能导致腐败和制度的变形、变味。”



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个人资格和单位资质都要到建设部备案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8-13 12:48
引用第6楼sth8995于2010-08-13 09:59发表的  :
余以军认为,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越位。因为住房建设部门的职责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既然这个部门并不负责招投标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那就不应该跨越其部门职责的界限去管理水利、交通、航空、铁道等其他部门职责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这种责与权的不对等危害极大。我认为,除了中央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不纯粹是市场行为,行政有理由加强管理之外,其他的都是市场行为,行政介入过多只能导致腐败和制度的变形、变味。”



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就是,不太同意余以军的说法。因招标投标法的这个规定,是根据建筑法来的,是根本大法的授权,是超过行政的效力的。至于资质是通过来源来分,还是招标项目的标的性质来分,本人赞同采用标的来分,和资金来源没有多少专业性,这才是真正的行政越位。
   另发改委权力太多,是小国务院,这样的小事就不必劳驾他了。看一下其项目管理师、投资师等,就知道其为眼高手低的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14 11:05
老朽以为,多头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是有利的!至少可以东方不亮西方亮!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8-14 17:01
最讨厌的是挂靠的招标代理公司,挂靠的,不允许施工单位挂靠,那么久允许招标代理公司挂靠吗?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0-8-15 12:27
每部法都有其法定的适用范围,《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也就是说,并不能据此包含公路、桥梁、水利等建设工程。
作者: grace    时间: 2010-8-15 21:42
同意余老师的说法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8-16 09:17
标题: 回 10楼(余以军) 的帖子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6 09:49
多头管理的原因是部门利益在作怪!各部门为各自利益当然要各自为政了。建议国家统一管理,政出一头,归口管理,则“六龙治水”就无存在的土壤!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6 10:23
  想谈几点粗浅的见解,如有不当,请各位前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1、多头管理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过度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一些管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都还带有很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

  比如招投标监管格局(被业内人士戏称为“九龙治水”),呈现的“条块分割、部门割据、体内循环、自我监督”的现象,就是一个力证。
  
  2、多头管理格局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也发挥过一些积极的作用。

  这个功绩,恐怕也是不能抹杀的。
  
  3、多头管理格局的弊端,正在逐步显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越来越显示出其消极的一面,有时候甚至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zzj0102认为:改革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势在必行!

  4、“多头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生存有利说”,个人不太赞成。持“有利说”的依据是“可以东方不亮西方亮”。而zzj0102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打个比方:在统一管理格局下,代理机构难道不可以“东方不亮西方亮”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6 10:59
同意沙发意见。可是感觉不好操作,谁愿意放弃这块东东?或者淘汰多少家代理机构?

国人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就活”(jiuhuo),就是凑附着呗。。。。。。

不过婆婆也太多了。。媳妇难当!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8-16 11:52
专业人做专业事,不要让非专业人事做专业事就可以了,让发改委这些非专业人士来做专业事,结果可能有些不妙。
至于统一管理,看起来很美。中国有很多注册师协会,是否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注册师协会来统一管理注册评估师、注册安全师、注册造价师等,“统一”不过又是一个拿权的手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6 15:37
“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观点,支持!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8-16 15:53
引用第16楼landfox于2010-08-16 11:52发表的  :
专业人做专业事,不要让非专业人事做专业事就可以了,让发改委这些非专业人士来做专业事,结果可能有些不妙。
至于统一管理,看起来很美。中国有很多注册师协会,是否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注册师协会来统一管理注册评估师、注册安全师、注册造价师等,“统一”不过又是一个拿权的手段。
不完全同意以上看法,发改委做的是政策层面的,不存在专业不专业的问题。


住建部做的是建设工程的管理,也包括其他专业部的基本建设。

至于其他部的基建,比如:民航总局,在民航方面是行家,基建方面不会花很大精力,由住建部总领也不为过。其他部也然。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10-8-17 11:18
回复网友对建筑法所指的建筑的不同看法如下:

      一部法,他能够涵盖的范围只能是他的适用范围内定义的。适用范围条款外的条款所提到的所谓建筑,仍然是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的,一部建筑法,他能够涵盖的范围只能是他的适用范围条款内定义的建筑,不能包含只要沾上建筑两个字的一切建筑。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也就是说,并不能据此包含公路、桥梁、水利等建设工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7 14:23
因为按说建设部就管房建和市政工程,可还管着各行业的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颁发(包括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反正挺乱的。不过好像就招标代理的婆婆多。

我要是施工单位,就找住建部,我就一个住建部婆婆,别管我是干公路的、铁路的、水利的、矿山的。

我干招标代理我就一堆婆婆。这么小个媳妇,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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