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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为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定标权被剥夺观”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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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9 11:07
标题:
人为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定标权被剥夺观”产生的重要原因
人为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定标权被剥夺观”产生的重要原因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三)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某市推出领导干部公开选拨活动。
经过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得出了前三名人选,有关部门把排名前三的选手作为候选人进行了公示。
现在有这么一条规定:“组织部门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人员为某局负责人”。
对于这条规定,你这么看呢?
您或许会说:“本来就应该这么定啊,人家是第一名,又没有不良记录,干嘛不选择他呢?”
是的,您的这种观点,代表了一种公正、客观的态度。
但是:为什么在在招标人的“定标权”上,会有这么多反对的声音呢?
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为什么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判断?
您仔细思考过吗?
要是觉得有点迷茫,先回顾一下本系列前两个帖子中已经讨论过的议题。
1
、招标的初衷,是选择一个最优方案
2、
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明了前三名方案之间的优劣排序:即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最优方案。
再来看看招标活动的过程。
招标活动的完整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这几个程序和步骤。
招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完整体现,也是选优标准的全面展示。
评标委员会正是按照招标人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评判投标方案,最终评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
为防止万一,专家还推荐了两个备选方案。
因此,不去完整地看待招投标活动的流程,人为割裂事物之间的联系,孤立地看待“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条规定,因而断定这条规则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是一种联系的、科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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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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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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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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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9 11:36
楼主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科学,现在各地大部分也是按照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这也许能解决多年困扰招标人定标权的问题,继续关注中。。。。。。。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0-8-9 11:38
楼主真是经史子集,天文地理,无所不通啊。。佩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9 11:45
引用第2楼jinhaixia于2010-08-09 11:38发表的 :
楼主真是经史子集,天文地理,无所不通啊。。佩服
不管是讽刺还是夸奖,都是对我的观点的一种持续关注。
本人特别感激。
也请金兄畅所欲言,开诚布公亮出自己的观点。
本人特别愿意聆听金兄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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