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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片面地理解“定标权”的内涵,是“定标权被剥夺论”产生的另一原因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0 16:16
标题: 片面地理解“定标权”的内涵,是“定标权被剥夺论”产生的另一原因
片面地理解“定标权”的内涵,是“定标权被剥夺论”产生的另一原因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四)


  再举那个现实中存在的领导公开选拔的例子。
  经历了笔试、面试等诸多程序以后,李某和另外两名人员作为前三名候选人,被有关部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曾因盗窃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目前还在缓刑期。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
  组织部门针对这个举报进行了调查,经查证举报属实,并把调查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否决拟任命李某为某局负责人的动议。


  请问这个例子中,“否决权”是不是 “选拔任用权”中的一种?
  您或许会说:当然是咯。作为常委会,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既可以选择“任命”,也可以选择“否决”嘛。
  恭喜您:您的观点是正确的。您阐述的理由是对“选拔任用权”内涵的一种正确解读。


  让我们回到“定标权归属”之争上。
  zzj0102曾经提出:“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起码包括监督权、否决权和选择权。”
  高老师还补充了前置条件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等。
  zzj0102回顾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经过仔细思考后,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原则,决定再次对“定标权内涵”做出如下修正: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相对自由选择权


  因此,zzj0102认为:
  1、把限制选择权看成是定标权的全部,是不全面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2、把法律对定标权中的选择权进行限制,看成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同样是不全面的观点。


  (注:关于“定标权内涵”中这些权利的名称,是zzj0102粗浅的认识和提议,请各位标界前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相关文章:
1、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80&page=1&toread=1#tpc
2、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99&page=1
3、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17

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048&page=1&toread=1#tpc
5、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150
6、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246&page=1&toread=1#tpc
7、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八):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3&page=1&toread=1#tpc
8、“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九):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10 16:30
“定标权内涵”:
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zzj0102老师将招标人的定标权分析的很透彻!学生佩服!

把法律对定标权中的“选择权”进行限制,看成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不全面的观点。

学生赞同zzj0102老师对招标人定标权的认知,法律在限制招标人选择权的同时,赋予了招标人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等等权利,从一个项目的开始,招标人便一直起着最终决定的作用。虽然法律对招标人的这些权利都有限制,但这些限制是为了招标人更好的行使权利!整个招标程序完全是按照招标人的意向进行着,最终选举中的中标候选人也是在招标人制定的游戏规则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不可说法律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最多只能算是限制了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若真要算剥夺,那也是招标人自己剥夺了自己的权利!
学生粗见,敬请指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10 16:30
呵呵,其实招标采购的本质和我们去菜市场买菜做饭一样。国有资金招标采购就相当于我把钱交给保姆,让保姆去买菜,那么我们如何监督呢?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0 16:36
很好的思路!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10 16:47
楼主完善后的定标权的内涵有点意思!学习学习!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0-8-10 16:55
“定标权”是在本社区火起来的一个词,记忆中似乎06年就看到钱老在论坛提起这个概念。今日楼主赋予这个词更丰富的内涵,值得琢磨![s:116]
作者: 沙儿黄    时间: 2010-8-10 17:00
对定标权内涵之争实为精彩,但是作为一个外人(毫无招标、投标经验)的我来说,我的观点是:不管对定标权的权属争论结果如何,我们大家都通过这次辩论对其有所更进一步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我希望定标权权属之争最终能够达到一个目的,那就是——简单、明了、确定、唯一!让大众对之不会产生误解,并能有效,正确的使用!  仔细拜读数遍相关文章,总结一点:法律条文是没有问题的,定标权不应该引起争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8-10 20:57
本人跟帖:



赞成楼主的深入思考和分析的态度!



但是,也有两点觉得不妥:



第一,所举的那个【领导公开选拔的例子不妥;如果,真的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曾因盗窃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目前还在缓刑期。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则说明前期的审查工作(相当我们这里的评委会部分工作)不细致,有错误。



进一步探讨: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则假如“招标人”坚持选择  李某,说明他工作不细致或者有猫腻;如果,“招标人”反对选择排名第一的李某,则反而说明他是有道理的。



第二、 赞同将“定标权”的问题细化,探讨其含义和前后相关的各个关系,这样的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需注意概念不要混淆。我赞同陈川生总结的招标人三大自主权:(指的是选择招标代理;对投标人提出资格要求和在评委会推荐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楼主的发言,有的可以算是细化,比如评标专家选聘权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权利;但是,也有的属于标书制定阶段的工作,如“评标标准制定权



这里提到的名词或者概念都是自发的,不很准确,有待大家帮助完善。



似乎还是应该对应“评标定标”阶段的事情为好。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12 10:10
占地学习。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是不是应当算作一种义务?按您总结的“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如果推下去的话是不是应当还要有“评标报告的著作权”?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中标通知书发放权这三项是否可归纳入参与权中,我的感觉“中标通知书发放权”这项权力有点“层次”低。。。。
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2 10:33
标题: 回 8楼(lingsir) 的帖子
  首先感谢您的持续关注和批评!
  您关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应当是一种义务的观点,本人十分赞赏!
  在这点上,我和您的看法是一致的。

  本人的“辨析系列”帖还没有发完。提纲已经拟好,尚未成文。
  其中一个的帖子,就将专门阐述“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这个观点。
  zzj0102的观点是:到了定标阶段,招标人的“定标权”,更具有一种义务的特征。
  而之前的那些权利,具有“权利”的特征属性。

  关于“评标标准制定权”,个人认为是“定标权”中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离开了基础,“定标权”无从立足。
  关于“专家选聘权”,个人认为是“定标权”基于实现的方式和一项基础权利。

  
  因此,把这两项权利,划归于“定标权”之外,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2 14:26
标题: 回 7楼(gzztitc) 的帖子
  谢谢高老师的批评!
  在本帖中,举的李某不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例子,确实有过度举例的情况。
  为给自己今后立一个警示牌,本人想保持帖子的原貌,不在原帖中修改!

  为了表示本人改正错误的诚意,zzj0102特在此对原帖的部分描述作出部分修改,修改后的相关描述如下


  “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在去年年度考核时,曾因故被确定为【基本合格】。而公选条件中,要求的是【年度考核在合格档次及以上】。李某刻意隐瞒了这个事实,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
  组织部门针对这个举报进行了调查,经查证举报属实,并把调查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否决拟任命李某为某局负责人的动议。”



  对于原帖中的不足,zzj0102在此特向广大网友和钱老师致歉!
  并再次向高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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