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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步开标法是否可行? [打印本页]

作者: sngzh    时间: 2010-8-11 18:12
标题: 两步开标法是否可行?
两步开标法与两步招标法不是一回事。两步开标法操作办法为:投标截止时间到后,投标人分两次递交投标文件,先交技术标和不含价格的商务标,评委进行评价比较,经过澄清答疑后,投标人再递交报价。部分招标公司做国内招标项目已采用此办法,但国际招标项目能否用呢?国家相关的招投标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论述,实在不知如何解决?恭候各位同仁的高见。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11 19:51
有几点疑问
投标人第一次递交投标文件后,在那里等候递交第二次的报价文件?
在评委评技术标到递交第二次报价文件的期间,如何杜绝投标人串通投标?
还有,如果评委评审后发现其技术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直接废标呢?还是让其继续参与评审?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11 19:57
老朽以为:可用。但意义不大,没有必要。很有可能带来麻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11 20:37
世行亚行选择咨询机构经常采用两信封招标,技术和价格同时投标,但先进行技术评标,技术评标后再开价格标(技术不合格的价格标就不开了),然后将技术标得分和价格标得分相加。
国内很少采用,也几乎没有相关规定,建议不要采用避免麻烦。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1 21:00
引用楼主sngzh于2010-08-11 18:12发表的 两步开标法是否可行? :
投标截止时间到后,投标人分两次递交投标文件,先交技术标和不含价格的商务标,评委进行评价比较,经过澄清答疑后,投标人再递交报价。……国家相关的招投标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论述,实在不知如何解决?恭候各位同仁的高见。


  zzj0102认为:此法不可用。
  原因:有违背《招标法》之嫌疑。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提交投标文件如果分两次进行,于是产生了这样的情况:第一次递交标书时,已经开标了:第二次递交标书的时间就在开标时间之后了。
    都早已经开标了,还递交标书?这是不是违反了《招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呢?

  而且,沙发提到的三点疑问,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因此,zzj0102认为:此办法既有违法之嫌疑,又不具有合理性,不可采用!
作者: sngzh    时间: 2010-8-11 23:56
谢谢各位的答复!关于沙发的三点疑问,一般说来,递交技术标和价格标时间相差1-2天,至于在这期间是否存在串标的现象,好像与两步开标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如果技术评比中有投标人存在重大偏离的话,是否需要再递交价格标,是否应该由投标人最终自己决定。
招标人之所以要求这么作,原因无非是让各投标人供货范围和配置尽可能一致,这样大家在一个水平上报价,是否更公平些?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2 08:12
4楼观点非常正确。在现实中被广泛采用。若采用两步法,即不合法也不便于操作。采用此方法又何苦呢?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12 08:48
此方法给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不建议使用。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8-12 08:56
楼主所述无论从名称还是操作程序上都有似是而非的感觉。

1、两步法招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006年10月修改)
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设施或特殊性质的工程,或复杂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事先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规格是不符合需要或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即首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第二步,在对技术和商务进行澄清与调整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并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2、两阶段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3、双信封法(两次开标,但投标文件是一次递交的)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
招标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作者: sngzh    时间: 2010-8-12 09:25
各位,其实不是我想要采用两步开标法,是业主要求开标采用两步法,而且我以前确实也没有这样操作过。改变业主的意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国内招标监管力度小,两步开标操作起来可能问题不大,但国际招标可就不同了,几乎每一步都要在网上走,关键步骤还需机电办批。既要满足业主的要求,又要不违规,工作难度太大了。各位同行有没有招标过程中用过两步开标法,实践中会出现那些问题呢。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0-8-12 09:32
个人认为这样做不可取,违反招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文件包含“技术标”及“商务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统一递交投标文件,先开技术标,评审完后再开商务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2 09:42
两步法招标和两阶段招标其实是一回事。即第一步先看技术方案、澄清将方案和参数选优后再统一发给各投标人进行第二步商务报价。对技术条件复杂的项目是很好用的。
交通部的双信封评标法是在技术条件合格的情况下,看报价,是一起递交的。与两阶段不同。

而国际招标现在在国内还不能使用,只能用商务部规定的方式。即公开或邀请(需申请)招标,评标采用经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估(大型装备需申请批准)。
拿商务部的13号令给业主解释即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2 10:18
  个人认为:楼主提到的两步法招标和两阶段招标,是有区别的。
  
  两阶段招标的步骤和程序,zzj0102是这么理解的: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向投标人发放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最后的投标文件。

  而楼主提到的两步法招标,招标文件都是事先就编制好了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是一并编制好的,没有分阶段编制。投标人只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分成两步走。
  这种程序,zzj0102认为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

  此外,zzj0102认为:过分强调招标人的意图,是不合适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否则,就会产生中标无效的可能。这对于业主来说,也是不愿意看到和不愿意接受的结果。
  在招标中,招标人合理的建议确实应当采纳。
  但招标人的意图,不是评判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合理的依据。

  
  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也是对招标人负责、对招标项目负责的一种表现。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8-12 10:43
“经过澄清答疑后,投标人再递交报价”是楼主所述方法中一个关键
1、如澄清答疑是否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如不改变则完全可以采用“一阶段投标两次开标”;
2、如果改变且这种改变对所有的单位都适用,则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
3、如果这种澄清答疑在投标单位之间是“背对背”分别进行且涉及到实质内容的改动,则不仅存在法律障碍,而且较难操作,因为每家的澄清内容及答复不同,由此对报价的影响也不同,所以第二次提交报价与第一次评标的时间间隔该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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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ngzh    时间: 2010-8-12 11:48
感谢楼上各位的精彩发言,既然认为两步开标法涉嫌违规,可能带来麻烦,那么,具体的说,除了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冲突外,还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哪些方面相违背?又会带来哪些麻烦呢?
作者: fengjj    时间: 2010-8-12 13:18
据我所知,好像天津塘沽开发区开标就是用的此法,两信封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2 14:53
引用第16楼fengjj于2010-08-12 13:18发表的 :
据我所知,好像天津塘沽开发区开标就是用的此法,两信封法。。。


两信封法”和楼主所说的“两步开标法”,好像不是一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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