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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6 22:11
标题: 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七)
  

  看到这个标题,很多网友估计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东东?
  我的回答是:有。
  比如说:劳动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在阐述权利时,法律条文一般会作出“公民(法人)有某某方面的权利(或自由)”、“公民(或法人)可以怎么样怎么样”……诸如此类的表述。
  而在阐述义务时,法律条文一般会作出“应当怎么样怎么样”、“不得怎么样怎么样”……诸如此类的表述。
  高老师在看待《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时,也明确指出:习惯的说法是“制约”;但是,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称之为“义务”。
  在这点上,学生和高老师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

  

  回到“定标权归属之争”,我们看一下七部委令的表述。
  七部委30令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七部委30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这几个相关条文来看,确实更具有义务的表述特征。
  因此,个人觉得: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zzj0102想在此基础上,作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把“定标权”定性为一种义务的话,不知道还有没有这么多的人,有这么浓厚的兴趣,去争夺这种“义务”?

    这个问题,提请“定标权被剥夺论”者深思,也提请标界前辈和广大网友加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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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九):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7 08:18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谈论权利的同时肯定也有相应的义务,但是有的义务在形式上表现不出来,于是给人的错觉好像不存在,就像大家谈论的定标权终究归谁?这个在网上大家各抒已见,就像高老师所言,辩论本身没有赢家也没有输家,有的是大家思路的开阔,境界的提高。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17 08:30
  “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我不是学法律的,没有能力从法理上判断其对错。但我觉得,如果招标人抱以这种心态的话,也许责任感更强些,考虑问题会更加客观全面,也会更有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s:90]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17 08:49
引用第2楼hetan719于2010-08-17 08:30发表的 :
  “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我不是学法律的,没有能力从法理上判断其对错。但我觉得,如果招标人抱以这种心态的话,也许责任感更强些,考虑问题会更加客观全面,也会更有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

我很是赞同。无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否存在,有一点是不能没有的,那就是一份责任心。[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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