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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关于国际招标中的供货范围偏离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irenyangji    时间: 2010-8-18 08:53
标题: 求助:关于国际招标中的供货范围偏离的问题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供货产品清单有漏项,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最后该投标人仍然以最低评标价中标。
后招标人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时,该投标人称如须购买其供货产品清单中漏项的部分,另需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超过竟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
招标人提出不能接受这个后增加的报价,不想与其签订合同。
此事该如何解决?
有没有人碰到过类似的案例,哪位高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作者: cirenyangji    时间: 2010-8-18 16:54
没人回答。。。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18 17:06
既然不是必须的,价格又高可以不买。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18 17:32
清单中漏项价格高,可以不买,另找其他吗。
作者: cirenyangji    时间: 2010-8-18 17:43
是特种设备,国际上做这种设备的都不超过三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18 19:58
老朽在主持评标时,通常是这样处理的:
一、请该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会虚报价格)。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以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一部分。
二、按规定计算其评标价。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8 20:44
  钱老师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雄厚的理论功底,给了网友及时精彩的解答。
  读后受益匪浅。  
  学生认为:钱老师的办法,确实是一个好办法。

  但是,学生还有一点点疑惑,就是:
  钱老师所说的办法,最好是在评标过程中使用。
  而现在的问题是:评标时并没有使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还有,相关处理依据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学生也一直在思考和困惑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19 07:39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0-08-18 20:44发表的 :
  

  但是,学生还有一点点疑惑,就是:


  钱老师所说的办法,最好是在评标过程中使用。  

.......



老朽已经说了:“老朽在主持评标时,通常是这样处理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8-19 08:04
问题发生的机率很大,回答处理巧妙,合理,放入置顶贴目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19 08:07
引用第6楼于2010-08-18 20:44发表的 :
  钱老师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雄厚的理论功底,给了网友及时精彩的解答。
  读后受益匪浅。  
  学生认为:钱老师的办法,确实是一个好办法。

  但是,学生还有一点点疑惑,就是:

  钱老师所说的办法,最好是在评标过程中使用。
  而现在的问题是:评标时并没有使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还有,相关处理依据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学生也一直在思考和困惑中……

.......



希望zzj0102在回帖时,不要先讲一大堆奉承老朽的话,然后再来一个“但是”。
老朽希望,你只要讲“但是”以后的话就可以了。
因为,你总是这样,会让人有一种“图穷匕首见”的感觉!(这是比喻,可能不确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19 08:26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0-08-18 20:44发表的  :
  钱老师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雄厚的理论功底,给了网友及时精彩的解答。
  读后受益匪浅。  
  学生认为:钱老师的办法,确实是一个好办法。

  但是,学生还有一点点疑惑,就是: ,.;?5[h+  
  钱老师所说的办法,最好是在评标过程中使用。 :M{+XA'sa  
  而现在的问题是:评标时并没有使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还有,相关处理依据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学生也一直在思考和困惑中……  nd\\(ny*  

.......

记住了,下次将供货范围打上“*”号。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19 08:41
引用第9楼Laochan于2010-08-19 08:07发表的 :



希望zzj0102在回帖时,不要先讲一大堆奉承老朽的话,然后再来一个“但是”。
老朽希望,你只要讲“但是”以后的话就可以了。
因为,你总是这样,会让人有一种“图穷匕首见”的感觉!(这是比喻,可能不确切。)
.......

  钱老师言重了!
  钱老师恐怕对我在6楼的回复有所误解。
  学生在回帖时,没有故意奉承老师的意图,更没有对老师有不尊重的意思:一则没有必要,二则也不适合我的性格。
  相反,我对钱老师的人品和学识,一直是尊重和敬佩的。
  有时候,在个别观点上的认识不同,并不代表我不尊重老师的学识和人品;相反,我之所以胆敢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是因为觉得老师对不同的见解是包容和欢迎的。

  我在6楼的回复,是自己去看待这一问题时,得出的两点感受:一是这个办法确实好;二是该办法最好在评标时适用。
  我的发言,出自自己内心的感受,而不是虚伪和做作。

  由于在楼主的帖子中,提到了该案例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的,因而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发生,该怎么办好?
  我提出这样的疑惑,是想引发更多的思考,没有任何别的意思。

  如果因措辞不当而对钱老有所冒犯,学生在这里表示歉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19 09:12
同意5楼处理方式。

评标时澄清,要求其补上,一般这时的价格不会很高,因为高了中不了标。而且为增加中标机会,会有包含在报价中的免费供给的情况。这样可以帮助招标人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当好参谋。这个是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漏项含在其他条款的处理方法。
其实,评委已经看到而没有要求补上,是按照,“漏项即认为含在”的原则,与工程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相同,所以没做这个补漏的过程。

说来,这个是投标人的报价策略,也是不均衡报价的一种方式,这个招标文件肯定没有将漏项的处理办法规定好。不然中标人不能理直气壮的要求加价,而且招标人也没有理直气壮的认为不能加价。

其实,按招标的约定俗成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视为含在其他报价中。招标文件已经载明招标范围,而投标文件不响应,签订合同时再要求加价属于对于报价的修改,应该视为实质性条件的修改,招标人可以不加,如果合同签不下来,按不签订合同处理。

评标时将漏项按最高价计入评标价,是因为国际招标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就是评标价最低,但并不等于,即使这个价格中了标就应该给中标人加你漏项的价。

如果中标人真的不是有意落下,这个价格干不着退出,可以当一个教训计取。

但是,很少有中标人干不着的。多数是动心眼。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10-8-19 22:20
引用第5楼Laochan于2010-08-18 19:58发表的 :
老朽在主持评标时,通常是这样处理的:
一、请该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会虚报价格)。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以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一部分。
二、按规定计算其评标价。



按我的一贯理解,“评标价”是将漏项部分其他报价的最高价加入该投标人的报价,而在签订合同时,应是以其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的。


  招标人可以要求以投标人的投标价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顺延,让排名第二的人中标,是这样的吗?


  不过,我是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8-20 08:20
12楼把道理说透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20 09:15
评标主持人要考虑到,招标人有可能与任何一家投标人签约,并要做好与任何一家签约的一切准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20 09:37
所以,要提醒投标人的漏项问题,给招标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方便。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20 15:09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10-08-20 09:15发表的  :
评标主持人要考虑到,招标人有可能与任何一家投标人签约,并要做好与任何一家签约的一切准备。

是的,这就是细节。这就是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关键因素。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0-8-20 20:37
钱老的意见是对的,评标阶段应该澄清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或报价。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评标时没有做好,签合同时遇到问题。
可以依据法规进行处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范围很明确,签合同应以此为依据,(投标价应包括全部内容),否则
为实质性偏离。与投标人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不允许增加价格,(签合同时不得对价格和投标方案有实质性变动)。
投标人 有两种选择:其一按照投标价格签订合同,供货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其二坚持加价承认投标有重大偏离。那么,
招标人可以认为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或重新评审或选择顺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如果是国际招标就麻烦大了,已经公示其为中标人,网上无法更改,申请重招吧。
作者: brittany    时间: 2010-9-3 10:16
前面大家讨论的处理方法很灵活,当漏报项目的分项价格低于目前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最高分项价时,确是一种保护招标人利益的好办法。但也可能出现一种新的情况,正是楼主所述情况:

漏报单价的投标人实质上对漏报项目的分项价格远高于目前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分项价。


如果评标阶段让其补报分项价,计算评标价格时候却以其他投标人对应该项的最高价计算,就可能出现漏报评标价的投标人评标价排序第一,应该推荐其为中标人,而实质签订合同价格(投标价)将高于其他投标人,对招标人来说是一种损失。


其二、该投标人在开标唱标之后就“价格”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而这一“澄清”可能影响到投标人评标价格的相对排序。投标人可根据开标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澄清报价,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有失公平。

就楼主目前所述情况,项目已经到了合同签订阶段,已经来不及在评标阶段作处理,建议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入手。不知楼主项目《招标文件》是否规定详细的评标细则,包括“如漏报单项价格,将以其他投标人对应单项最高价计入投标总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该条款是否响应(如商务偏离表中是否偏离)?如果该投标人未写明偏离,则说明投标人同意接收该调整。可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否则可界定为不按投标文件履约,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作者: 心意拳    时间: 2011-11-19 22:18
老朽在主持评标时,通常是这样处理的:
一、请该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会虚报价格)。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以此价格作为合同价的一部分。
二、按规定计算其评标价。
(ˇˍˇ) 想~请教一下,按国家法律规定,澄清只能是细微偏差的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价格和方案,不知道老残版主要求投标人补报缺漏项的价格的这一做法是否合适,请赐教!谢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1-20 01:40
回楼上:合适。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产生楼主在主题帖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 心意拳    时间: 2011-11-20 13:40
请教钱版主,哪这样做是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1-21 04:40
引用第22楼心意拳于2011-11-20 13:40发表的  :
请教钱版主,哪这样做是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不冲突。你认为有冲突?与哪条法规冲突?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1-11-21 13:54
已经开标唱标了,再叫其补报漏项报价不合适,这样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应该将本次所有投标中漏项的最高报价计入其总价,然后再计算评标价。如果该投标人有可能成为中标人,评委可以让其承诺漏项的价格,如在承诺的价格低于本次所有投标中漏项的最高报价,建议中标。否则另行推荐中标人候选人。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1-21 17:26
按照有效性的高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该高于招标文件。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塞入那么一句话:“缺漏项未含在总报价中”,而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投标人的总价视为已经包含了缺漏项的价格“,那么按照有效性的高低排序,是否投标人有提出增加价格的资格?[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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