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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政部第二十号令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0-8-18 15:41
标题: 关于财政部第二十号令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
关于财政部第二十号令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求教各位大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我是这样理解的,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监管部门有5个工作日去审查投诉书是否符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告知投诉人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即在告知之日起为受理之日并发受理通知书。是不是这样?还是5天审查后,若符合从收到投诉书之日开始计算?即是前五天?好乱啊~
第十二条又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所以一切应该是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之后的某天开始当作收到投诉书之日吧,是不是这样理解?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8-18 16:36
个人理解:
1、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投诉人亲自去财政部门送交投诉书(财政部门培训时口头要求的)。
如果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会当场审查投诉书,合格就收下受理,不合格就告诉你不受理的原因或告知你怎样修改,回去按要求修改投诉书以后再去递交。
如果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在(因事外出、开会等),那应该是其他工作人员代收下投诉书,在5个工作日给予投诉人答复: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包括不受理的理由)。
以上是某省财政部门培训时讲的。

2、第十二条是讲的受理投诉书之后的情况,一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书后,会立即通知(一般不会等到第2天,除非没有通知到!)被诉人前来领取投诉书副本,并要求被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和相关证据。如果财政部门没有受理投诉书,就不存在这一条。
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10-8-23 15:34
现在的问题是:
第一、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句话,是不是打个譬如,我8月1日交的投诉书,然后监管部门用5天时间去审查,8月6日给我答复,我的投诉符合条件,那么,监管部门是8月1日算是受理?还是8月6日算是受理呢?如果是8月1日受理,那么第十二条又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这个是不是相悖了呢?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23 19:03
回复板凳
财政部第二十号令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个人认为,应当这样理解
如果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投诉合格,就收下受理,不合格就告诉你不受理的原因或告知你怎样修改,回去按要求修改投诉书以后再去递交。
如果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合格,则应该在5个工作日给予投诉人答复: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包括不受理的理由)。
如果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是受理,则从确定受理开始计算发送投诉书的3个工作日!
个人理解,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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