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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市级采购中心的采购文件错误 [打印本页]

作者: smnh1111    时间: 2010-8-18 16:23
标题: 某市级采购中心的采购文件错误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但在济南市采购中心代理的济南职业学院机房、门禁系统项目,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锅炉备品、备件项目,济南市师范学校燃气锅炉项目等多个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综合打分法确定成交单位且评分标准为:

济南职业学院机房、门禁系统项目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40分)     40分     报价部分打分说明:按技术评审入围单位报价的平均分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满分4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2%的扣1分

济南卫生学校锅炉备品、备件项目评分标准
一、报价(46分)
1、评标基准值的确定:
当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5家时取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有效报价供应商5-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有效报价供应商8-10家时去掉二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有效报价供应商11-13家时去掉三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取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有效报价供应商14-16家时去掉四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取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以此类推。
注:商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评标基准值*100%

济南市师范学校燃气锅炉项目评分标准
六、谈判报价 (40分)     
1、谈判总价(20分)
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当通过符合性审查、没有废标的供应商数量≤5时,确定评标基准价时,不再去最高和最低价,而直接取算术平均值),取剩余最终谈判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评标基准价P。
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与P值相比较(做商)比P每高1%扣1分,比P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
不足1个百分点的采用线性内插法计算得分,分数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依据谈判报价以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的种类、数量、价格满足工程需要程度及与市场行情的符合程度,酌情得1-6分。
3、依据谈判报价以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种类、数量、价格满足工程需要的程度以及与谈判文件中维保承诺的符合程度,酌情得1-7分。
4、依据两年质保期以外年维修保养费用的高低及其合理性,酌情得1-7分。

这个最为可笑,前面写着谈判报价40分。后面总价成了20分,然后又分支出其他和报价不相干的评分要素,分占了谈判报价40分中的20分。

以上项目采购文件可从该中心网站普通下载区下载
w w w . jngp.gov.cn/ptxzq/index.htm
晒出该中心的错误不是为了贬低集中采购中心,而是为了迎合版主wsytl1976 政府采购怪现状的贴,其实这样的情况在众多的社会代理机构也不少见,只是找不到他们的文件罢了。不管集中采购中心还是社会代理机构,自身的业务人员的水平最为重要。如果自身业务人员都不懂法,谈何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19 00:51
这一周都在山上培训学习,每天课程很满,没有时间上网。这个贴我先占个沙发,等下山之后再来发表看法!!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8-19 08:43
是的  在工程和采购中报价分设置很重要,有点过了
作者: smnh1111    时间: 2010-8-19 09:01
期待wsytl1976版主的回复!先说明一下,我本人对wsytl1976版主的能力和观点非常佩服,看帖得知wsytl1976版主身为该中心工作人员。但是看得出在集中采购中心,不是全部人都是热爱这项工作,不然也不会极个别的出现这样违规操作的文件。出文件的人要么不熟悉法规,要么有意打擦边球。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19 12:48
标题: 回 3楼(smnh1111) 的帖子
引用第3楼smnh1111于2010-08-19 09:01发表的 :
期待wsytl1976版主的回复!先说明一下,我本人对wsytl1976版主的能力和观点非常佩服,看帖得知wsytl1976版主身为该中心工作人员。但是看得出在集中采购中心,不是全部人都是热爱这项工作,不然也不会极个别的出现这样违规操作的文件。出文件的人要么不熟悉法规,要么有意打擦边球。


[s:86] 楼主啊,冤枉啊,我不是这个GP中心的工作人员啊~~~~~~~
作者: smnh1111    时间: 2010-8-19 14:18
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


看了这个帖,我还以为你是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19 18:22
引用第5楼smnh1111于2010-08-19 14:18发表的 :
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


看了这个帖,我还以为你是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


呵呵,不是,我的工作单位是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19 19:03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针对的是《18号令》第五二十条所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而《18号令》规范的是采用招标方式组织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我个人不赞成这个规定)

三、《财库[2007]2号文件》用两条对招标方式和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是可以不受《财库[2007]2号文件》第二条的限制的;

四、济南市GP中心的水平我是深有体会的,对这个GP中心我是极为不齿!!
作者: smnh1111    时间: 2010-8-20 08:48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打分的评审方法严格意义上已是违规操作了,拜读过版主的《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一文。有些特殊项目确实使用比照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合适,所以我个人在实际项目运作中对于不适合最低价法的项目也使用综合打分法。我想说的是,既然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了综合打分法,就应该按【2007】2文中对报价评审的规定,即计算报价分以低价优先,按给定的固定公式。即是政府采购项目有相关法规依据,就不采用建筑交易市场内项目的常规做法----去低、高报价求平均。而我列举的几个例子,正说的该采购中心左右都不靠谱。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0 13:02
标题: 回 8楼(smnh1111) 的帖子
引用第8楼smnh1111于2010-08-20 08:48发表的 :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打分的评审方法严格意义上已是违规操作了,拜读过版主的《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一文。有些特殊项目确实使用比照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合适,所以我个人在实际项目运作中对于不适合最低价法的项目也使用综合打分法。我想说的是,既然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了综合打分法,就应该按【2007】2文中对报价评审的规定,即计算报价分以低价优先,按给定的固定公式。即是政府采购项目有相关法规依据,就不采用建筑交易市场内项目的常规做法----去低、高报价求平均。而我列举的几个例子,正说的该采购中心左右都不靠谱。


一、我本人是非常赞同楼主的理解的,既然采用综合评分法还是应该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我上面帖子想要说的意思,这个问题也是有空子可钻的;

三、但是我相信,济南GP中心绝不是刻意要钻这个空子的,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水平;

四、正如楼主所说,他们根本就是自己都稀里糊涂、左右不靠谱!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22 14:03
政府采购法中还规定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来编制的呢,事实上在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文件什么时候又有哪一个地方是由谈判小组来做这个事情的?还不是采购中心的的工作人员编制。当然这个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采购法有瑕疵,至少当时制定法律条款的人实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太少,无论评标小组还是谈判小组都是临时组织的,并不参与采购全过程,仅存在于评标这一阶段(当然可能还承担专家论证及事后答疑等工作,此处不深谈,否则话就长了)。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下发的各文件里时有自相矛盾处或不切实际处,导致各地作法均不相同,虽实施条例在征询,但仍有不完美处,连采购分类都有毛病(服务、货物、工程三大类),例如工程监理竟然划入工程类,要知财政部对如何评价项目是有要求的,工程监理属于工程那项目评价如何评?岂不要遵从工程类项目的评价方式,如何能体现服务类项目是轻价格重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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