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毅青于2010-08-20 09:13发表的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这个“均”字是这条款一直引起误解的根源。其实这个“均”就是指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能力。设计应具备设计能力、监理应具备监理能力、施工应具备施工能力,组成联合体就各自具备各自能力,专业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 这个“均”并不是都得具备设计、监理、施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