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管理所需,每年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将需采购的材料上报,然后由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出公告招标,评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其需求分别与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有否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本案例却由招标人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签订。 2.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在本次招标采购中,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委托?是集团公司委托各子公司、分公司履行合同,还是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招标? 3.如何才能避免投标人(特别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防止最大的法律风险? 急求解答! |
引用第20楼star119于2010-09-01 11:30发表的 回 18楼(zzj0102) 的帖子 :
冒昧地说一声:“偏了”。你说的招标投法涵盖的工程建设项目范畴的招标,楼主的案例可能指的是企业内部生产原材料的采购。![]()
引用第19楼itswonder于2010-09-01 11:29发表的 回 18楼(zzj0102) 的帖子 :
一、集团公司此时类似于招标机构。
请考虑一下集团以招标人的名义发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吗?合同都没有成立又何来的转让?
二、集团招标时的合同主体不是集团公司,而是其下属的具有合同签订权的分、子公司。
有哪个中标人会和没有合同签订权的公司去签订、履行“合同”?
三、既然分子公司有合同签订的权力,那么自然就已经具备了承担合同权力义务的能力。
四、集团招标的方式目前法未禁止。.......![]()
引用第18楼zzj0102于2010-09-01 10:50发表的 回 17楼(itswonder) 的帖子 :
唐老师给出的办法是:经过授权,合同有效。
经过授权以后,由于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招标人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了非招标人。
这就造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转让。也就是说,招标人事实上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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