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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及启示 [打印本页]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23 19:09
标题: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及启示
    日本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之一,不仅形成了典型的分散型政府采购模式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同时,作为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倡导国和最先签订国之一,日本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积累了数十年的经验,并完善了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较好的处理了市场开放与本国保护之间的关系。

    日本虽然是最先签订《协定》的国家之一,但其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却经历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具有渐进性。日本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198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前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逐渐开始相对开放。在此之前,虽然从招标形式本身看,是符合《协定》要求的,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国外企业能够在日本政府采购中中标的很少,这引起了许多欧美国家的不满。1988年,日本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做出了调整,制定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实施办法》。允许外国企业不必先与日本国内企业合作,即可直接进入日本市场进行投标。此项“准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日本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开放,政府采购行为逐渐趋于公开、透明化。

    在逐步开放的同时,日本还利用不同的采购形式和条件加以限制,有效保护了国内产业不受冲击。在日本,政府采购分为一般招标竞争、指名招标竞争和任意签约采购。其中,参与一般竞争方式投标的企业需要一定的资格,而这种资格是由日本政府采购部门认定的。在具体条件上,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企业在日本本土的实际经营业绩,因此大部分外国企业很难在招标竞争中中标。而通过指名招标竞争和任意签约采购方式中标的外国企业也是少之又少,以2008年为例,外国企业在日本任意签约的中标率仅为4.3%,而指名招标竞争则无外国企业参加。

    除此以外,日本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对其原有政府采购法规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充分利用国内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法规中的某些例外条款,有效保护了本国产业发展和供应商方面的利益。例如在日本国内的政府采购法规中“以有偿转让为目的取得的货物或为转让该货物所必须直接确定的服务合同”、“以防卫厅经费采购的货物合同”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采购合同或者特定服务采购合同”这三项都视为例外条款。

    据悉,中国已于2010年7月中旬向WTO提交新的提议,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这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指日可待。鉴于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丰富经验,我国在即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制定科学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有针对性地逐渐、适度开放市场。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选择合适时机,找准重点地区和优势产业有侧重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开放范围。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完善《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打下坚实基础。三、制定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的优先倾斜政策,有效保护和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四、建立政府采购激励机制,引导、鼓励有实力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竞争。同时加强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既促进发展,又为走向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易志坤,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
     http://www.studa.net/china/060212/1719269-2.html
    【2】林晶,政采市场开放性的国际比较与借鉴,http://www.ccgp.gov.cn/llsj/llts/916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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