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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24 11:10
标题: 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都是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为什么我们公司的投标是无效投标,Q公司的投标却有效?”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后,遭到J公司的质疑。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的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J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便将J公司的投标文件判为无效投标文件。但对于Q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却没注意到也存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的问题,最终还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解散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时,发现了Q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的问题,赶紧向代理机构总负责人汇报。代理机构总负责人的决定是,向Q公司了解情况,以确定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在了解情况时,Q公司销售经理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本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本身并没有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是因该单位今年年初刚进行改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没来得及更换。在确认了这一事实后,代理机构认为,Q公司的投标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于是将评标报告交给了采购人,并公布了评标结果。
  让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没想到的是,熟悉Q公司情况的J公司的项目经理在看到评标结果后,便产生了疑问:“Q公司和我们一样,也是今年年初刚进行的改制,他们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么快就换好了吗?”经打听,J公司得知,Q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也不符。于是,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赶紧查看J公司的投标文件。复查发现,评标委员会将J公司投标判为无效投标的原因也只是因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符”。同样的问题怎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一筹莫展。
  最后经研究决定,代理机构决定找J公司道歉并协商让其撤回质疑。但J公司的的项目经理表示,Q公司和他们公司是竞争对手,自己的报价比Q公司的还低,不可能把利益拱手相让。无奈,采购代理机构只有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此事,请求批准其组织重新招标。“哎,看来发现评标有问题,应该全面复核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遗憾地表示。



个人认为:评标专家,马虎不得!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4 12:27

此事的首要责任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难道完全是袖手旁观、作壁上观!

二、评标委员会解散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才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评标结果既成事实,这样的复核有什么意义?!

三、“最后经研究决定,代理机构决定找J公司道歉并协商让其撤回质疑。”这是解决积极质疑应有的态度吗?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8-24 12:52
引用第1楼wjjst于2010-08-24 11:38发表的 :
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所以也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讲的好!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8-24 13:47
感觉这个案例有些假,不像是该发生的事情。
首先,同样的两个单位改制,一般的单位所有制形式都会有所变化,对应的企业名称应该相应调整,从案例的介绍来看,单位的资质都变更完成了,个人资质没有完成变更就感觉非常不能理解。
其次,单位的资质都被认可了,从介绍的情况看,项目经理也是单位改制之前的企业员工,各种关系都没有变更,即使是个人资质来不及变更也可以到有关部门开具相关的证明,怎么会明明知道自己的情况还要去投标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24 16:15
“最后经研究决定,代理机构决定找J公司道歉并协商让其撤回质疑。但J公司的的项目经理表示,Q公司和他们公司是竞争对手,自己的报价比Q公司的还低,不可能把利益拱手相让。无奈,采购代理机构只有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此事,请求批准其组织重新招标。“哎,看来发现评标有问题,应该全面复核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遗憾地表示。”
这段真没看懂?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8-24 18:30
引用第2楼wsytl1976于2010-08-24 12:27发表的 :

此事的首要责任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难道完全是袖手旁观、作壁上观!

.......


是政府采购项目吗?
如果是,责任就不在采购代理机构。
因为,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4 19:58
标题: 回 6楼钱老的帖子


不同意钱老的看法:

一、《18号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不等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评标工作袖手旁观,对评标委员会的错误听之任之。

二、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就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告知、提醒、督促评标委员会注意和改正。

三、接受质疑的是代理机构,不是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必须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可能会出现质疑的苗头扼杀在评标阶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4 21:23
  本案采购代理机构的水平和能力令人质疑!

  其一,发现问题后,“代理机构总负责人的决定是,向Q公司了解情况,以确定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不理解代理机构这么处理的用意和依据在哪里?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评标委员会没有尽责,代理机构去瞎参合什么呢?自己想去定标?

  其二,“最后经研究决定,代理机构决定找J公司道歉并协商让其撤回质疑。”
  估计这家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脑子进水了。

  其三,“无奈,采购代理机构只有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此事,请求批准其组织重新招标。”
  有重新招标的必要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8-24 21:44
楼主转发的,又是“可可”先生的大作:

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2010-08-20   10:5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可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Story/2010/0820/151566.html


可能由于作者的水平独特,一般的不太好理解,需要仔细消化才行。

大家从不同角度发出的疑问,都有一定的的道理;

问题是:真实的案例情况如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4 21:55
引用第9楼gzztitc于2010-08-24 21:44发表的 :
楼主转发的,又是“可可”先生的大作:

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2010-08-20   10:5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可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Story/2010/0820/151566.html
.......


哦,原来是“可可”先生的大作啊。
难怪文中的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如此诡异!

呵呵,避一避先,不发表看法。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5 10:54
引用第9楼gzztitc于2010-08-24 21:44发表的 :
楼主转发的,又是“可可”先生的大作:

情况相同判决怎能不同2010-08-20   10:5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可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Story/2010/0820/151566.html
.......


唉~~罪过、罪过~~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8-25 16:36
不同的项目情况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案例感觉本项目是工程项目,北京市的工程项目都要进有形交易市场。
招标代理机构根本无法进入评标会场,只能在会场外守候。
资格预审和评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封闭评审,最后还要评委会组长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函。

看不出来评标的失误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直接关系。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8-25 16:39
而且现在早就不提项目经理这个概念了,通常要求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5 18:01
标题: 回 12楼(splillian) 的帖子
引用第12楼splillian于2010-08-25 16:36发表的 :
不同的项目情况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案例感觉本项目是工程项目,北京市的工程项目都要进有形交易市场。
招标代理机构根本无法进入评标会场,只能在会场外守候。
资格预审和评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封闭评审,最后还要评委会组长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函。
.......



12楼(splillian) 网友说的有道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我忽视了楼主说的是“维修工程项目”,这样的话,《18号令》就完全不适用了;

二、各地建筑市场的要求确实很不一样。拿山东省来说,济南的建筑市场,代理机构要进入评标会议室而且还要负责很多工作,而青岛的建筑市场根本不允许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会议室,评标工作完全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完成;

三、在济南,纳入政府采购的维修工程基本不进建筑市场,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流程操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这种项目,评标结果和代理机构的关系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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