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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商务评分问题的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sdsitc007    时间: 2010-8-24 12:44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商务评分问题的请教
在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过程中,其中商务得分要求投标人提供200*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的业绩;
1、若投标人为集团公司,但其提供的业绩签订单位为其全资控股公司(为独立法人),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给予计算商务得分?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其控股集团的业绩,又该如何计算得分?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4 13:53
一、业绩合同的签订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二、总公司也好、子公司也好,不论其控股关系如何,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业绩合同不可互通互用;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4 13:57

楼主应该是在山东的代理机构从业,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在“浪潮”身上就体现的十分充分,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智能建筑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保密项目设计(施工)资质、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等各项资质、荣誉证书和相应的业绩,分别在浪潮集团和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投标时肯定是不能互通互用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0-8-24 14:29
这些问题在标书里就应该明确,原则上成功案例的合同签订人应与投标人一致。
作者: sdsitc007    时间: 2010-8-24 15:13
标题: 回 2楼(wsytl1976) 的帖子
版主说的对,呵呵,我是山东的。这个情况不但浪潮有,东软也是这种情况。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8-24 15:23
标题: 回 4楼(sdsitc007) 的帖子
引用第4楼sdsitc007于2010-08-24 15:13发表的 回 2楼(wsytl1976) 的帖子 :
版主说的对,呵呵,我是山东的。这个情况不但浪潮有,东软也是这种情况。



呵呵,同行兼老乡啊~~[s:75]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不可互通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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