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0-08-25 20:47发表的 :
看来,经过讨论,个别问题已经开始统一认识,主要指的是“定标权”说的是招标人的一种“权利”。
那么,对12号令,如果做如下的补充,是否也可以统一认识呢?
“当发生如下特殊情况时,招标人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评委会未尽到自己的义务而发生错误的时候;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被发现有虚假行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的时候;”
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招标人可以按照重新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全部废标,重新招标。”
是否,请zzj0102和大家讨论。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