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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救,请汉瓦老师帮忙 [打印本页]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8-26 17:21
标题: 急救,请汉瓦老师帮忙
小区配网工程招标询价的流程是怎么进行的?有没有范本,谢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8-26 19:34
招标?询价?到底是什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8-26 19:34
配网工程招标文件

配网工程招标文件.doc

611 KB, 下载次数: 62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8-26 20:19
标题: 回 1楼(汉瓦) 的帖子
是询价,工程招标我没有搞过询价,感觉询价是物资招标的专属啊,工程招标也可以用询价吗?如果用的话,流程是什么?谢谢汉瓦老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8-26 20:28
没具体遇到过工程询价的,二份资料供参考

工程询价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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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询价文件.doc

82 KB, 下载次数: 48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8-26 20:38
标题: 回 4楼(汉瓦) 的帖子
[s:310]  [s:310]
感动中,谢谢谢谢谢~~~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0-8-26 21:40
第一次听说  学习学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6 21:43
工程招标没有询价一说。
招标,就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没有询价招标。

询价是一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法》体系中,有专门的阐述。
而工程招标,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采购法》。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0-8-26 22:19
有些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或不在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项目(不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
但前提是对工程造价和施工队伍能力比较了解。询价的方法和政府采购用的方法差不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6 22:36
引用第8楼xingkai于2010-08-26 22:19发表的 :
有些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或不在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项目(不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
但前提是对工程造价和施工队伍能力比较了解。询价的方法和政府采购用的方法差不多。

不是很认同这种说法。
至少在《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前,还找不到这么操作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如果系非法定招标项目,个人认为参照《招标法》体系的有关规定操作比较合适。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8-26 23:09
谢谢各位前辈的指点,我们即将进行的项目招标金额比较小,属于政府强制要求招标的小区配网工程施工。由于金额比较小,为减少投标单位的投入和招评标的费用开支,在进行了资格预审后择优选择的合格的施工队伍中进行询价,具体怎么进行下一步工作还在探讨中,目前处于准备阶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6 23:40
所谓的“询价”,实质上就是“议标”。
在工程招标实践中,是不被提倡的。
建议谨慎采用。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27 08:05
同意11楼老师的意见
既然是工程招标,应该按《招标投标法》执行!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可参考邀标条件进行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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