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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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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30 14:58
标题:
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
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制作好投标文件,评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有否法律依据?
2.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在本次招标采购中,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委托?是集团公司委托各子公司、分公司履行合同,还是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投标?
3.如何才能避免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急求解答!
作者:
yuansx110
时间:
2010-8-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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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
首先是不合法的!
避免此类情况,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隶属关系的,将导致废标”即“投标至签订合同,单位实体要求一致,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作者:
huhu
时间:
2010-8-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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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3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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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首先,分公司、子公司均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不一定需要集团公司招标!既然是为了方便管理,由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那么中标人也只能和集团公司签订合同!
唐老师也说: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是以合同为单位。也即一个合同不能由两个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既然由集团公司招标是为了方便管理,那么可见每个分公司、子公司所需的物品肯定会有交叉,那么也就不可能每个分公司、子公司都是单独的合同单位!
所以,更不可能由中标人和多家公司签订合同!
个人理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3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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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与讨论:某集团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招标人
呵呵,谢谢bbbylkwhm 兄弟的持续关注!
在投标人是集团公司的情况下,大家的认识都比较一致:认为不能由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签合同。
而在招标人是集团公司的情况下,大家的认识怎么就相差那么大呢?
真是有点不解啊……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8-31 09:53
标题: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楼主反向思维求解的方式值得我学习[s:89]
对招标人是集团公司的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很多时候集团公司是各分、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集团公司将各分、子公司的资源进行整合后统一组织招标,这是有积极意义的。集团公司在这件事上类似于代理机构,各分子公司把自己的资源交由集团统一采买是业主向集团公司进行的采购委托,中标人自然应该和业主签订合同。
集团公司投标且完全不同,它是以自身的资源做为一个主体参与竞争,分子公司的资信原则上都不应属于它。当然国内有很多大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是由大的集团公司以整个集团的资源投标、中标,然后分包给下属子公司完成的,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的主体肯定是投标人—集团公司。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31 10:29
标题:
回 5楼(itswonder) 的帖子
您的理解确实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经常运用。
比如银行系统装修,由省行统一招标,下属分行签订合同。
比如各地的行政审批中心(有的称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监察系统采购,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统一招标,然后各县区中心分别签订合同。
…………
诸如此类的案例,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
但是,我反复思考的是:这种操作合法吗? 其法律依据在哪里?
有的时候,实践中的约定俗成,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也是我们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时刻要警觉的因素之一。
三番五次地反思,我总觉得集团招标,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去签合同的做法,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是值得质疑的。
我是这么理解的:
一、从《招标法》体系来理解:
集团公司招标和委托代理的性质,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在集团招标中,招标人是集团公司,不是其下属机构。
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机构(且不管集团公司是否具备代理资质)只是负责组织一下招标活动,其角色不是招标人,招标人仍然是其下属公司。
二、从《合同法》角度来理解:
在招标过程中,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如果未经投标人的同意,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作为招标人,不得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擅自转给他人。
这是不诚实、不信用的表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协商原则。
zzj0102愿求一真解,请各路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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