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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公开招标额度,如何认定为妥?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0-8-30 17:09
标题: 关于公开招标额度,如何认定为妥?
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达到多少额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省是实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立项批文上总投资超过50万,但招标人却以资金紧张或删减部分工程量为由,说自己的工程没有上50万,只有40多万,从而要求直接发包,我个人认为不应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而应当以立项批文中的总投资额为准采用公开招标,却找不到说服招标人更好的理由或法律依据,有哪位老师有更好的见解或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能不能交流一下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30 18:02
个人认为:
   公开还是邀请或直接发包主要看项目立项批文上的要求。这可拿出项目批文让业主看,任何人不得更改项目批文的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8-30 19:13
引用楼主pxgm于2010-08-30 17:09发表的 关于公开招标额度,如何认定为妥? :
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达到多少额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省是实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立项批文上总投资超过50万,但招标人却以资金紧张或删减部分工程量为由,说自己的工程没有上50万,只有40多万,从而要求直接发包,我个人认为不应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而应当以立项批文中的总投资额为准采用公开招标,却找不到说服招标人更好的理由或法律依据,有哪位老师有更好的见解或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能不能交流一下

50万就公开招标有点劳民伤财吧。难怪招标人不愿意呢。你还是说服主管部门提高点为好。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8-31 08:18
还是看实际情况是否有变化,再来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8-31 09:03
既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那么就按这个来。

可是有些省市又规定了自己地区的招标额度,市里的改100万,县里的改50万,这是因为县市里化这些钱就是比较大的项目投入了,所以,大家也都按自己地区规定了这样的额度,大家还是能认可了。至于社会成本,直至现在也没有人去考察和统计,招个标省的钱够不够社会成本有谁认真管过。不然怎么会招出2万元的电脑来。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31 09:09
国家的规定到了省里就会缩减!到了市一级就更少了!
不遵守吧,这也是市政府下的文件!遵守吧,代理费还不够评标费!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8-31 10:33
应当以项目立项批文为准。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即使因其他原因不能公开招标,也要到原立项部门办理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不能直接发包。
作者: pxgm    时间: 2010-8-31 17:06
同意6楼的观点,谢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9-1 13:52
50万及以上规模就要公开招标,属于法律上那种“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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