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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师、招标代理资质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一些想法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8-30 17:52
标题: 对招标师、招标代理资质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一些想法
       以下说说本人对招标师、招标代理资质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一些想法:
       一、招标师的前途,除了跟招标代理企业资质挂钩,不然估计难有作为,可目前中国部委核发的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又有多种,没有统一资质主管部门,虽然发改委也有核发招标代理资质,但目前市场的主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住建部是否会买发改委的帐,在代理企业资质中约定取得招标师资格的人员要求。本人认为如果发改委能说服住建部,招标师资格势必能得到很好的推广,能得到社会的重视;
       二、国内的执业资格,多数是一个门槛,即取得做某件事的资格或者说签字权,招标师能够发展成为像住建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成为项目负责人,也至关重要。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一般由发改委核准或审批,那能否在立项批文中约定招标代理项目的负责人,得由取得招标师资格的人担任呢,如若不能,那取得招标师跟评了工程师甚到连中级也没有的人做招标代理,就没有区别了,那招标师又有何用,难道像某些人说的考证是次要的,提高执业水平才是重要,真是不知所谓!
       三、最近招标投标行业工作规程在征求意见,本人也想说,是否应强制要求招标项目具有招标师资格呢?而不是用“一般”这种可左可右的词语,比如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说的,项目总监须有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担任,语气明确。
       最后,还是希望发改委的领导:既然搞起招标师资格,就要挺起腰板,与住建部等部门协调,让招标师在招标过程发挥负责人的作用。
作者: wq1971126    时间: 2010-8-30 20:18
支持楼主[s:56]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31 08:21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中加一条: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一定数量。
  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中第4项规定修改为:“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如能这样,招标师的前途一片光明。只是目前还看不到这种希望,且在中国特色国情下,跨部门协调的难度何其之大!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0-8-31 08:41
这个帖子必须顶!
作者: 闲着无聊    时间: 2010-9-2 12:34
大家的建议都非常好,希望能够被采纳!
作者: 星城蓝夜    时间: 2010-9-2 14:52
这个帖子要顶,说出了我们心里的期望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 14:56
光有招标师证尚不能做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0-9-2 15:05
发改委要努力,最起码应在中央投资项目上要求,这是他份内的事情,协调住建部等部门,让自己管理的招标师也有用武之地。
作者: dxupan    时间: 2010-9-2 16:01
支持楼主观点。现在招标代理机构很大程度上是替人披上合法外衣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9-2 16:11
标题: 回 8楼(dxupan) 的帖子
言之凿凿,寓意深刻且众所周知啊。一定要有地位,才会有作为
作者: ctx0128    时间: 2010-9-2 22:18
也只能在中央投资项目上起些作用了。
住建部是不会妥协的。
就像其他部委也不会向住建部妥协。
作者: lanbobird    时间: 2010-9-3 14:17
言之凿凿,寓意深刻且众所周知啊。一定要有地位,才会有作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3 21:09
楼主跳出“个人利益的圈子”,考虑整个招标师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并且,在招标投标协会的BBS上面发言,这种精神可嘉!!

不管意见是否被接受,也不管意见是否完全,单就此事来看,大家对招标师的关心程度,已经够提高了一个档次!

该发言,跟帖数是比较多的。请看: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3
作者: 辽宁老董    时间: 2010-9-3 22:17
招标项目负责人仅是招标过程的组织者,只要过程程序符合法规,最后形成一个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就完事大吉,除此之外并不负什么责任。如若招投标过程已成为市场行为所必选的过程,就不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了,那时招标师就要改名为采购师或***经纪人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5 08:55
招标师有点像牙纪。
作者: wxwyzb    时间: 2010-9-9 08:43
对招标师的前景还是充满希望的[s:125]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11 16:22
引用第13楼辽宁老董于2010-09-03 22:17发表的  :
             招标项目负责人仅是招标过程的组织者,只要过程程序符合法规,最后形成一个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就完事大吉,除此之外并不负什么责任。如若招投标过程已成为市场行为所必选的过程,就不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了,那时招标师就要改名为采购师或***经纪人了。
招标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仅是施工过程的组织者,只要过程程序符合法规,最后形成一个工程实体,就完事大吉,除此之外并不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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